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进一步营造和谐有序的奥运广告市场环境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5:04:44  浏览:84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进一步营造和谐有序的奥运广告市场环境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文件

工商广字[2008]125号


关于进一步营造和谐有序的奥运广告市场环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举世瞩目的2008年奥运会及残奥会(以下统称奥运会)即将举办。为充分发挥广告监管在服务奥运中的职能作用,共同营造“和谐奥运、平安奥运”的良好氛围,现就加强广告监管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 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为成功举办奥运会尽职尽责

举办2008年北京奥运会是我国政治、社会、文化生活中的一件极其重要的大事,是中华民族的一次历史机遇,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奥运会的筹办和组织工作,全国人民心系北京奥运会,世界各国关注北京奥运会。奥运会在我国举办,不仅是国家的大事,也是广告界的大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广告监管和指导广告业发展的职能部门,有责任有义务为奥运会的成功举办营造和谐有序的广告市场环境,通过广告这个舞台和窗口,让世界进一步了解中国,展示中华民族充满活力的风采和中国改革开放的辉煌成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从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和服务奥运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奥运广告市场监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按照“四个统一”的要求,切实履行广告监管职责,为成功举办一届有特色、高水平的奥运会尽职尽责,为推动广告业健康发展、提升广告业整体素质和水平尽职尽责。

二、进一步深入开展“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主题公益广告活动,营造良好的广告宣传氛围

北京奥运会是展示中华民族精神、中华民族文化和我国形象的重要窗口,也是一次让世界更全面、更近距离地了解中国的难得机遇。广告业作为现代服务业中的创意产业,担负着对外宣传和展示国家形象的社会责任。2008年奥运会在中国举办,为我国广告业提供了服务奥运、服务祖国的巨大舞台。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紧紧围绕“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主题,继续推动迎奥运公益广告活动的深入开展。要积极倡导和支持广告行业参与、创作和发布更多积极向上、格调高雅、富有感染力的广告作品,大力宣传“绿色奥运、科技奥运、人文奥运”理念,展现中国特色主旋律和时代精神。在奥运会主办城市和赛事城市,要通过各种形式的广告宣传,传递奥运理念,展示国家良好形象,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的爱国情感,振奋民族精神,为成功举办奥运会做出广告人的积极贡献。

三、 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依法规范有关奥运广告内容

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是我国政府的郑重承诺,也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重要职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学习和掌握我国《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等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律、法规,了解分属国际奥委会、中国奥委会、北京奥组委的奥林匹克知识产权范围,熟悉奥林匹克标志及使用规则,知晓国际奥委会全球合作伙伴、北京奥运会合作伙伴、赞助商、独家供应商、供应商的企业名录及其相关权利,依据有关法规和总局《关于规范赞助体育活动企业广告用语的答复》​意见,积极指导赞助企业在广告中正确宣传其获得的权益,严厉查处未经奥林匹克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以及在广告中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的行为。对未经授权许可在广告中使用奥运标志以及广告中侵犯奥运赞助商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和处罚。

奥运会赛事城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无烟奥运”的要求,依法查处擅自发布的烟草广告及变相发布的烟草广告。

四、进一步明确广告监管的目标和任务,确保奥运期间广告市场秩序规范有序

奥运期间的广告市场秩序,直接关系到国家形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进一步明确奥运期间广告监管的目标任务和责任,切实加强广告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各类广告违法行为。在奥运会开幕前及举办期间,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针对本地区广告市场情况,分阶段、有重点地开展电视、报纸、网站、户外、印刷品广告的专项检查。奥运主办城市和赛事城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重点加强机场、高速公路、比赛场馆周边、酒店、居民社区、主要商业网点等区域设置和摆放广告的检查,明确专人负责重点场所的巡查,对违法广告易发媒体实施动态化的监管措施,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虚假违法广告以及含有不良文化内容的广告。对发现的虚假违法及不良广告要及时立案查处,对屡次发布违法广告的媒体以及涉及的产品,要依照有关规定暂停其广告发布业务或暂停广告发布。要继续深入治理整顿网上非法“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确保广告市场干干净净迎奥运。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沟通与协调,建立广告监管合作机制,奥运会赛事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之间要建立广告监管信息沟通渠道,密切协作配合,共同维护好奥运会期间的广告市场秩序。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00八年六月十三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法官不遵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审理期限”怎么办?

(优仕联律师事务所 王政 律师)


虽不比“赤日炎炎似火烧”、“农夫心内如汤煮”的滋味,但作为律师,我们常常和案件当事人一样,面临着等待法院判决结果及早作出的焦急心态。这不,本人正代理的一起李某与某大公司有关承包合同纠纷的案件自第一次开庭到现在已经有八个月时间过去了,还不见任何结果。而且,本案是一起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标的额不足五万元、案情极为简单的案件。

对当事人而言,这种超长期的等待可能还是首次,而对我们律师而言,则必须要学会习惯这种等待。比如,昨天本人刚收到另一起在北京市某法院审理的普通合同纠纷上诉案的判决,该案从立案到判决书下发让当事人足足等了十一个月时间。其实在司法实践中,这种超法定“审理期限”作出判决的案子实在是不胜枚举,似乎根本就不值得大惊小怪。

难道《民事诉讼法》对案件的“审理期限”规定不够具体明确吗?《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1994年12月22日 法发〔1994〕29号)第20项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关于审限的规定。在法定审限内没有特殊情况不能审结的案件,本院院长应当责令审判人员或者由上级人民法院责令下级人民法院在一个月内审结”。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案件的“审理期限”如此规定,我们能说规定的不够具体明确吗?恐怕是不能吧。

无独有偶,前段时间读报,看到报上登载河南省某地区邮政系统部分职工因与单位产生劳动纠纷,历时四年多时间,经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后终于打嬴了官司却无法执行判决的事。打一场官司需要四年多的时间,这些职工们自然体味到了“马拉松式”诉讼程序的各种辛酸滋味。不过,我想,任何一起诉讼如果法院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审理期限”办案,恐怕怎么也用不了四年多的时间吧。

看来,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这种判案严重超审限的状况,的确是讨得不少人的欢心,因为它会击垮试图通过诉讼来实现自己权益的当事人的意志。抛开裁判不公的因素不说,恐怕这种因超审限所带来诉讼期间的加倍漫长,才造成不少当事人宁愿蒙受冤曲也不愿去提起诉讼的事实。

其实,大部分久拖不决的案子还不能说不符合目前法律的规定。我们不少法官在利用法律规定“合法”延期审理案件上也是很有一套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0项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不得延长。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由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于是,本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因案情复杂堂而皇之转为普通程序审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变成重大疑难或特殊案件延期审理。既然法律或司法解释都这样规定,法官们按照它的要求去做总还不能算是违法吧。况且,对“案情复杂”或“特殊情况”的理解也是因人而异的,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意外、使案件变得复杂的情况总还是常有的。

不过,对我们上面所提到的几起案子恐怕即便是按照上面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的变通方式去做,也还是超过案件审理期限的。对此,当事人又该怎么办呢?当我们向法官催问其中的缘由时,法官却告诉我们说:现在积压的案件实在太多,我们的办案人员又少,工作确实是忙不过来,所以只能超期。如果真如法官所言,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案件审理期限的意义也就大打折扣了;对久拖不决、超法律规定期限审理案件的法官们我们也就不好说制裁了。但是我们总不能听任这种情况继续发展下去吧!

如果不是借口,对解决法官们工作忙、任务重的问题,本人倒是有一个“好主意”,希望法院领导们能够给予重视。法官们不是因工作任务重而不能按期结案吗?那法院领导就应当想办法把法官们从书写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之类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让他们集中精力分析案情,及早拿出判决的结果和依据,把这些书写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之类的“小活”外包一部分给那些闲着没事却又够不上法官资格的闲人们。我们中国目前不是劳动力过剩吗?现在学法律的也早已不是什么稀缺人才了,而且可以说有点“人才泛滥”。据本人了解情况,我们律师队伍中也有很多整天闲着没事干,为生计而发愁的人,本人似乎就算一个。如果法院把这些“小活”包给我们,我们会保证尽心竭力非常出色的完成法官们交办的任务。如此以来,不仅可以减轻法官们的负担,而且解决了不少人的生计问题,更重要的是可以解决法官们因工作任务重可以超法律规定期限审理案件的麻烦了,让当事人也少些等待、多得点实惠。量我中华之物力,如此一举多得之事,估计让国家财政承担点“发包费”也算不了什么。


2005年12月18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监督规程(试行)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监督规程(试行)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南昌市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监督规程》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照此执行。
二OO三年五月十五日



根据中纪委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及省、市有关规定,为加强对经营性土地指房地产开发、商业、旅游、娱乐、金融等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的监督,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监督行为,特制订本监督规程。
一、原则
1、对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实行全程监督;
2、经营性土地使用公开出让必须在指定的土地交易中心举行;
3、遵照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实施监督;
4、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
5、分级实施监督,市国土资源管理局组织的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由市监察局实施监督,各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由所在县区监察机关实施监督。
二、监督内容
1、对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审查;
2、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告知监察机关的制度;
3、土地使用权出让实施过程的监督;
4、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
三、监督程序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审查。按照洪府发〔2002〕25号文件规定,土地使用以无论采用哪种出让方式,土地部门都应先制定出让方案,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上报政府批准之前,应送监察机关审查。监察机关审查的重点内容是:
1、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完整性。
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中应当包括:1、地块位置;2、地块面积;3、公告形式及时间;4、拟出让形式及时间;5、规划条件;6、报名条件;7、出让价格。
2、土地出让价格的确定是否经过评估和集体研究;
3、价格的合理性。方案中拟出让的土地出让价格应不低于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后的宗地地价,不低于或与附近同等条件已经出让的土地价格应当相近。
4、公开出让的形式是否符合规定。
符合下述条件的应采取拍卖方式出让:
1、以获取最高出让金为主要目的,以出价最高为条件确定受让人的;
2、对土地使用者资格没有特别限制的,一般单位和个人均可能有受让意向的;
3、土地用途无特别限制及要求的。
符合下述条件的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出让:
1、除获取最高出让金上,还具有其他综合目标或特定的社会、公益建设条件并明确具体政策的;
2、土地用途受一定限制,仅少数单位或个人有受让意向的。
其中对土地使用者有资格特别限制或特别要求的,可对符合条件的用地申请者进行邀请招标。
对通过拍卖形式出让有可能导致地价异常,可采取挂牌交易方式进行出让。
另外,对以招标形式出让使用权的土地,其价格确定后,应当有内部保密要求和保密措施。
5、土地部门应按规定将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送级监察机关审查。同级监察机关应在受理的1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告知制度的执行。坚持土地使用权出让事前告知监察机关制度,土地使用权出让之前,土地管理部门应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形式、时间、地块位置、面积和规划条件等有关活动作出监督安排,并在受理的1个工作日内反馈给土地部门。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时间要满足20天的要求。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实施过程的监督。即对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交易的现场监督。
1、招标。
1、确定标底价格应有保密措施,如发现标底泄露,应当建议重新组织招标;
2、评标办法的合理性及操作性应符合招标文件及有关国家法律的规定;
3、报名要求参与竞买的单位资格审查。主要审查该单位的企业注册证明及资质等级证书、保证金到帐情况,并当场宣布;
4、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是否合理,评标应封闭进行;
5、招标的程序是否严格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执行。
2、拍卖。
1、报名要求参与竞买的单位资格审查。主要审查该单位的企业注册证明及资质等级证书、保证金到帐情况;
2、拍卖过程是否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进行。
3、挂牌交易。
1、挂牌交易时间要满足10个工作日;
2、在挂牌交易的截止日监督人员必须到场,对挂牌交易的过程进行检查,查验有关记录,并在挂牌结果记录上签字;
3、对参与挂牌交易的竞卖单位的企业注册证明及资质等级证书、保证金到帐情况进行核查。
对挂牌交易截止时间仍有单位继续出价的,转为组织对该宗地进行现场竞价。现场竞价可采用举牌出价,也可采取每个竞买人一次性报最后出价的方式进行,价高者获得使用权。
四、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
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监察机关派员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不定期地督查,对严重违反合同情况的,及时提出监察建议。
四、监督要求
1、监督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和省市关于土地出让的政策。
2、监督人员必须严格要求自己,遵守监督纪律,对所监督的土地出让负有监督责任,并充分考虑有可能影响履行职责的因素,实行回避制度。
3、监督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监督程序,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要及时纠正,对违反纪律的行为要及时报告,提出处理建设。监察机关要组织力量对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并按规定严肃处理。
4、监察机关要经常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加强联系,了解经营性土地出让工作的动态,不断改进监督工作。
五、其他
本规程未尽事宜,由市监察局和市国土资源局按有关规定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决定。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