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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0:12:45  浏览:90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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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小客车数量的合理、有序增长,有效缓解交通拥堵状况,降低能源消耗和减少环境污染,根据《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对小客车实施数量调控和配额管理制度。

  小客车年度增长数量和配置比例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公安交通、环境保护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小客车需求状况和道路交通、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落实本市小客车年度调控目标。

  第三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小客车指标(以下简称指标)的,应当通过摇号方式无偿取得。

  本市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不再新增公务用车指标。

  营运小客车指标单独配置,具体配置方式另行制定。

  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小客车数量调控的统筹协调工作,并组织实施小客车数量调控的政策、措施。

  公安、国税、地税、民政、司法、财政、人力社保、商务、工商、质监等政府相关部门和区(县)政府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监察部门负责对各行政主管部门履职行为的监督检查。

  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指标管理机构)负责指标申请的归集、审核结果的公布、摇号的组织和公示等工作。

  第五条 指标配额按年度确定,不得跨年度使用。

  个人指标每月配置一次,单位指标每两月配置一次,每次未配置完的指标配额顺延至下次配置。

  第六条 个人指标额度占年度指标配额的88%,营运小客车指标额度占年度指标配额的2%,其他单位指标额度占年度指标配额的10%。

  第二章 申请及审核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指标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获取申请编码;

  (二)经审核合格后,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参加摇号;

  (三)通过摇号方式获得指标编码。

  第八条 下列单位申请指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上一年度在本市缴纳入库增值税、营业税总额5万元(含)以上;

  (二)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第九条 下列单位申请编码的数量按照以下规则确定: 

  (一)企业上一年度缴纳入库增值税、营业税总额合计在5万元(含)以上的每年可以申请1个编码,每增加50万元可以增加1个编码,但年度申请编码总数不得超过8个。

  (二)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每年可以申请1个编码。

  第十条 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持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可以申请指标。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包括:

  (一)本市户籍人员。

  (二)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三)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并在京居住一年以上的港澳台居民、华侨及外籍人员。

  (四)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五)持有本市有效暂住证且连续五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个体工商户申请指标的,按照个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申请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在指定网站上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也可以到各区(县)政府设置的对外办公窗口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指标管理机构负责归集对外办公窗口受理的指标申请,并于每月8日前将未经审核的申请人信息分别发送到公安、人力社保、质监、国税、地税及其它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市公安机关人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个人身份信息;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港澳台居民、华侨、外籍人员的身份信息和在京居住信息;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审核车辆信息以及个人的驾驶证件信息;国税、地税部门负责审核纳税信息;质监部门负责审核组织机构代码信息;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审核非本市户籍人员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信息和社会保险缴纳信息。

  本市相关审核部门在接收到申请人信息后8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信息的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指标管理机构。

  本市相关审核部门需要提请上级部门配合审核申请人信息的,上级部门审核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审核期限。

  第三章 指标取得和使用

  第十三条 指标管理机构每月在指定网站上分批公布有效编码。

  经审核认定为无效编码的,指标管理机构在指定网站上说明原因。申请人对审核结论存有异议的,可以向相关审核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复核合格的,审核部门向指标管理机构反馈复核意见,由指标管理机构将其纳入下一次摇号基数。

  第十四条 指标管理机构每月26日组织摇号,公证机构依法予以公证。摇号结果和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在指定网站上公布。摇号时间或地点因故发生变化的,由指标管理机构提前向社会发布。

  第十五条 申请人可以在指定网站或者通过电话方式查询摇号结果,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可以由申请人自行下载打印或到指标管理机构对外办公窗口领取,作为指标证明文件。

  单位和个人经摇号未取得指标的有效编码,自动转入下一次摇号基数。单位未取得指标的有效编码保留到当年12月31日,保留期满后重新申请。

  申请人主动申请退出摇号的,其有效编码从摇号数据中删除。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自取得指标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完成车辆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完成的,视为自动放弃指标。

  单位和个人在办理车辆购置税、购置税档案转移、二手车销售发票验证、车辆赠与公证等相关手续时,应当出示真实有效的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

  国税部门核发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免税凭证或者办理车辆转入本市购置税档案转移时,工商部门验证二手车销售发票时,公证机构办理车辆赠与公证时,应当查验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经查验后在相应票证背面加盖“已取得指标”字样的印章。

  单位和个人申请办理小客车注册、转移登记和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分别查验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二手车销售发票、车辆赠与公证书以及其他应当查验的材料和内容。

  第十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出售、报废名下小客车后需要小客车更新指标(以下简称更新指标)的,不需要参加摇号,直接申请更新指标,以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作为更新指标证明文件,自取得更新指标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完成车辆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完成的,视为自动放弃更新指标。

  指标管理机构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出售、报废小客车转移、注销登记信息,核对申请人申请信息,审核通过后在指定网站发布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

  具体办理程序和要求比照本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承担审核申请信息和查验指标证明职责的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细则的分工和工作实际,制订本部门审核标准、工作流程和操作办法并切实履行职责。工作人员未按本细则要求履行查验职责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申请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和使用指标的行为、政府部门及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指标管理机构、各审核部门和监察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并认真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十条 对于提供虚假信息、材料或者伪造、涂改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的,相关审核部门查实后应当向指标管理机构反馈,由指标管理机构取消该申请人的申请资格、收回已取得的指标或更新指标、三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指标申请。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含义:

  (一)小客车包括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及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其他需要实施调控的车型。

  (二)营运小客车是指《机动车行驶证》登记的使用性质为“出租客运”、“租赁客运”、“教练”的小客车。

  (三)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具有驾驶小客车资格的驾驶证。

  第二十二条 因法院判决、裁定及个人因婚姻、继承发生财产转移的已注册登记的小客车不适用本细则。有关机关依法办理转移登记。

  在本细则实施之前,车辆销售经营者已经与客户签订小客车预售合同、收取预定金,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商务部门办理备案的,不适用本细则。

  在本细则实施之前,向有关部门申请进口境外人员自带车辆的,不适用本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指标管理机构自2011年1月1日开始受理申请。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监察局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司法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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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用水泥杆钢担改造木杆木担线路的规定

邮电部


关于用水泥杆钢担改造木杆木担线路的规定
1991年7月1日,邮电部

近年来,国家分配给我部的木材指标逐年减少,供需矛盾十分突出,现有架空明线杆路的正常生产维修难以保证。用水泥杆钢担改造木杆木担线路是确保明线通信安全畅通的重要措施。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一、新建架空明线杆路和线路迁改工程一律采用水泥杆、钢担架设,不得使用木杆木担。
二、除大山区施工特殊困难和受电力线影响超过标准又无法避让及受化工、盐、碱、酸等污染、腐蚀严重的地区外,都要结合线路大修、改造逐年更换成水泥杆、钢担线路。
三、平原地区、运输和施工较方便地区的线路要首先改造成水泥杆、钢担线路;少雷、少雨的北方地区要先换、多换;对需要较长时间维持明线通信的杆路要先换、多换。
四、以换杆为主要内容的线路大修工程要做到:
(一)以加设水泥帮桩为主;
(二)集中一段或几段更换成水泥杆、钢担,将拆旧木杆、木担大修另一段线路。
五、线担的更换,原则上一根电杆使用一种程式的线担,并逐步更换成钢担。
六、在日常维修中,必须使用木杆、木担用以维护的,可开发采用部分议价木杆和木担,或将换杆量较多的一段线路集中更换成水泥杆、钢担后,拆旧材料继续作维护料使用。维修费用要给予保证。
七、线路的大修、改造和维修,严禁使用素材杆和素材担。需用的拆旧木杆、木担应进行防腐处理,有白蚁的地区还要进行药物防护处理后再使用。未经处理的不准使用。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要重视用水泥杆、钢担改造木杆木担线路的工作,要对现有的架空明线线路状况进行分析,制订出逐年改造成水泥杆、钢担的年度计划。制订计划应坚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不影响通信质量和逐步过渡的原则。在资金上要给予保证。
九、各物资供应部门对采用水泥杆、钢担改造木杆、木担的线路大修、改造和日常维修工作要给予积极支持,保证材料的供应。
十、本规定的解释和修改权属于邮电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省级工会经费审查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和《关于省级工会经费审查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的说明》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


总工发[2005]11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省级工会经费审查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和《关于省级工会经费审查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的说明》的通知




(记者报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国金融工会全国委员,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
全国总工会制定的《省级工会经费审查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已经全总十四届书记处第三十次会议和全总十四届经审会第三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省级工会经费审查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和《关于省级工会经费审查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的说明》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对工会经费审查工作的领导,提高对做好新形势下工会经费审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把加强经审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完善工会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实。各级工会组织要认真研究新时期经审工作遇到的新情况,分析研究工会经审工作的薄弱环节,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各级工会经审组织要围绕大局开展工作,加强经审组织自身建设,做好新时期的经审工作。
二、《标准》是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会经费审查监督工作的意见》(总工发[2002]23号)的重要工作载体,也是对省级工会经审工作的基本要求。落实《标准》,关键和主要责任在各省级工会领导。要认真研究本地区经审工作的实际情况,对照《标准》查找差距,制定整改的具体措施,切实把《标准》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三、全总将每年对省级工会落实《标准》的情况,根据相关要求进行评估,确定各省级工会经审工作规范化建设的等级。同时,修改完善省级工会经审工作考核奖励办法,使之与各省级工会实施《标准》的工作成果挂钩。
四、各地工会要注意总结在组织实施《标准》过程中好的经验和做法。通过实施《标准》,解决本地区工会经审工作的一些突出问题,加强一些薄弱环节。各地在这一工作中的经验和需要反映的问题,请及时报全总经审会办公室。


中华全国总工会
2005年3月7日

关于《省级工会经审工作
规范化建设标准》的说明

为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促进全国工会经审会组织建设,推动审查监督工作不断深化,不断提升经审工作整体水平,依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会经费审查监督工作的意见》(总工发[2002]23号),在经审工作开展考核十年的基础上,制定经审工作的规范化建设标准。通过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加强对省级工会经审工作的宏观管理和具体指导,推动各级工会切实加强经审工作,督促各级工会经审会自觉按照经审工作的规律,深化监督工作,加强基础建设,强化监督意识,全面提高监督质量,将工会经审工作不断推向新水平。
  《标准》共分六项一级指标,二十项二级指标和五十四个观测点。等级标准分为A 级、B 级、C 级、D级四等,达不到D 级就没有等级。考核分数为100分,将分数依此分配各一级指标、二级指标和观测点。A 级为该观测点分值的100%,B级为该观测点分值的80%,C级为该观测点分值的60%,D级为该观测点分值的40%。
  对独立管理经费的全国产业工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中直机关工会联合会,有关观测点不宜设置的,视同为B级标准;直辖市总工会不设经费审查委员会常委会的视同为B级。
  一、组织建设
  组织建设共划分为五个二级指标和十五个观测点。
  1、1、1 省级工会党组定期听取经审工作汇报。听取的为A 级,没有听取汇报没有等级。自报确认。
  1、1、2 经审会主任参加主席办公会、常委会。参加的为A 级,没有参加的没有等级。自报确认。
  1、1、3 经审会副主任和经审办公室主任列席有关会议,指涉及工会经费、工会经济活动和经审有关事项的会议。列席参加的为A 级,没有列席的没有等级。自报确认。
  1、2、1 按照全总文件规定,省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人数,应不少于省级工会委员会人数的20%。达到20%的为A 级,少于20%没有等级。由省级工会组织部门确认。
  1、2、2 按照全总文件规定,省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应设常委会,设常委会为A 级,不设常委会没有等级(直辖市、独立管理经费的全国产业工会和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未设常委会,但召开全委会完成3、2、4观测点的视同为A级;未设常委会,又未完成3、2、4观测点的没有等级)。由省级工会常委会或党组会议决定确认。
  1、2、3 省级工会经审会办公室列入机关正式编制,按正式编制数配齐人数为A 级,实际配备人数比正式编制数少1人为B 级,实际配备人数比正式编制数少2人为C 级。达不到C级,没有等级(如果没有列入机关正式编制没有等级;仅有事业编制或与其他部门混编且配齐编制人数的,视为B 级)。由省级工会组织部门确认。
  1、2、4 经费审查委员会换届与工会委员会“三同时”;为A 级,未实行“三同时”没有等级。由省级工会组织部门换届选举文件确认。
  1、3、1 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列入领导职数指省委组织部门将经审会主任列入同级工会副职领导职数。经审会主任应进党组,并可以在省级工会分管或兼管非被监督对象工作。达到以上三项的为A 级,配备同级副职、列入领导职数而没有进党组的为B 级,仅配备同级副职,没有列入领导职数也没有进党组的为C级,达不到C级的没有等级。由省(区、市)党委组织部门的证明确认。
  1、3、2 省级工会经审会办公室主任列入部门正职职数,经审会副主任兼任经审会办公室主任视同专职,由工会其他部门负责人兼任不算专职。配备部门正职和专职经审会办公室主任为A 级,配备部门副职担任经审会办公室主任为B 级,达不到B级和主任长期空缺的没有等级(与其他部门混编配备的经审会办公室主任为B 级)。由省级工会组织部门的证明确认。
  1、3、3 经审会办公室在编干部具有审计、财务从业资格指具有会计证或内审资格证。人数达到2/3为A 级,达到1/2为B 级,达到1/3为C 级,达不到C级的没有等级。由人员从业资格证明文件确认。
  1、4、1 经审会办公室在编干部具有审计、财务专业职称指助理会计师、助理审计师以上职称。人数达到1/2为A 级,达到1/3为B 级,达不到B级的没有等级。由人员专业职称证明文件确认。
  1、4、2 培训指省级工会经审会或经审办主办或与财务、社会联合举办的经审干部培训班、研讨班,下级工会经审组织举办的培训班不计在内。每年举办一期为A 级,两年举办一期为B 级,达不到B级的没有等级。由办班通知书确认。
  1、5、1 地市级总工会应建立经审会办公室(独立管理经费的全国产业工会指下一级工会,直辖市总工会指区总工会),并列入机关正式编制,配备专职干部。100%设立经审会办公室为A 级,不少于90%为B 级,不少于80%为C 级,不少于70%为D 级,达不到D 级,没有等次。由各地市级总工会组织部门的证明确认。
  1、5、2 独立管理经费的省属产业工会(包括驻会和不驻会的),应配备专、兼职经审干部。100%配齐为A 级,不少于90%为B 级,不少于80%为C 级,不少于70%为D 级,达不到D 级,没有等次(独立管理经费的全国产业工会没有这一项的为B 级)。由各独立管理经费的省属产业工会组织部门的证明确认。
  1、5、3 省级工会直管基层工会,指直接向省级工会上解经费的基层工会。经审会组建率达到100%为 A 级,不少于90%为B 级,不少于80%为C 级;不少于70%为D 级,达不到D 级,没有等次(独立管理经费的全国产业工会没有这一项的为B 级)。由基层工会组织部门的证明确认。
  二、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共划分为三个二级指标和七个观测点。
  2、1、1 对《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经费审查监督工作的意见》有实施细则或贯彻意见为 A 级。达不到A级,没有等次。由省级工会正式下发的实施细则或贯彻意见文件确认
  2、1、2 对全总制订的对本级、对下一级工会审计和基建审计办法转发并执行为 A 级,达不到A 级没有等次。由省级工会转发的文件确认。
  2、1、3 对全总制订的8个审计规定转发并执行为 A 级,达不到A 级没有等次。由省级工会转发的文件确认。
  2、2、1 指省级工会经审会内部的会议制度。
已经制定的为 A 级,没有制定的没有等次。由省级工会经审会印发的文件确认。
2、2、2 常委会议事规则。已经制定的为 A 级,没有制定的没有等次(独立管理经费的全国产业工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中直机关工会联合会、直辖市总工会未设常委会的视同为B级等次)。上报省级工会经审会印发的常委会议事规则。
  2、2、3 已经制定对下一级工会经审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的为 A 级,没有制定的没有等次。由省级工会制定的经审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文件确认。
  2、3、1 经审会办公室内部的会议制度等五项制度。健全的为 A 级,缺一项为B 级,缺二项为C 级,缺三项为D 级,达不到 D 级没有等次。由省级工会经审会印发的文件确认。
  三、审查审计
  审查审计共划分为五个二级指标和十八个观测点。
  3、1、1 经审会应向工会代表大会宣读工作报告。宣读工作报告的为 A 级,只印发工作报告为B 级,达不到B 级没有等次。由工会代表大会或全委会会议议程和日程表确认。
  3、2、1 经审会全委会审查本级工会经费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已审查,并有会议纪要为 A 级,已审查,没有会议纪要为B级,达不到 B 级没有等次。由经审会全委会会议纪要确认。
  3、2、2 经审会全委会听取经审办审计情况综合报告。听取报告为 A 级,仅提供书面报告为B级,达不到 B 级没有等次。由会议日程表和报告文本确认。
  3、2、3 经审会审查后的省级工会财务预、决算报表上报全总财务部的同时,由省级工会经审办同时上报全总经审会。上报为 A 级,不上报没有等次。
  3、2、4 常委会或经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查本级工会经费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审查并有会议纪要为A 级(没有召开或仅经审会主任、副主任审查视同未审查),达不到A 级没有等次。由会议日程表和报告文本确认。
  3、2、5 常委会或经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经审办提出的对下级工会经审工作考核评比等次情况报告。有评比情况通报为 A 级,达不到A 级没有等次。由上报和下发的评比情况通报确认。
  3、3、1 经审办按照经审会要求,应开展本级工会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和财产管理情况审计工作,并出具审计意见书。每年审计一次为 A 级,没有审计没有等次。由审计意见书确认。
  3、3、2 对省级工会直属企事业单位每年审计覆盖面达100%为 A 级,不少于90%为 B 级,不少于80%为 C 级,不少于70%为D 级,达不到D 级没有等次(对于两年审一次,一次审两年的也视同每年审一次;独立管理经费的全国产业工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中直机关工会联合会没有此项的为 B 级)。由审计意见书确认。
  3、3、3 受组织部门委托对领导干部及直属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完成委托项目的100%为 A 级,完成委托项目的90%为 B 级,完成委托项目的80%为 C 级,完成委托项目的70%为D 级,达不到D 级没有等次(跨年度委托审计的可以算在第二年度;当年没有接到组织部门委托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为 B 级)。由审计意见书确认。
  3、3、4 基本建设和5万元以上维修改造工程审计,指本级基本建设已做工程决算的项目必须同时完成审计;维修改造工程指5万元以上维修改造工程项目。完成应审项目100%的为A 级,完成应审项目90%以上为 B 级,完成应审项目80%以上为 C 级,完成应审工程项目70%以上为D 级,达不到D 级没有等次,当年没有项目的为 B 级。由审计意见书确认。
  3、3、5 专项审计是接受领导或有关部门委托,为查清某一特定问题所进行的审计。当年完成委托项目100%的为 A 级,完成委托项目90%以上为 B 级,完成委托项目80%以上为 C 级,完成委托项目70%以上为D 级,达不到D 级没有等次(跨年度委托审计的可以算在第二年度;没有委托项目的为 B 级)。由审计意见书确认。
  3、4、1 省级工会对地市级总工会审计覆盖面,每年审计50%为 A 级,每年审计33%为 B 级,每年审计25%为C 级,每年审计20%为D 级,达不到D 级没有等次。由审计意见书确认。
  3、4、2 省级工会对所属独立管理经费的产业工会审计覆盖面(包括驻会和不驻会的),每年审计50%为 A 级,每年审计33%为 B 级,每年审计25%为C 级,每年审计20%为D 级,达不到D 级没有等次。由审计意见书确认。
  3、4、3 省级工会直管基层工会,是指直接向省级工会上解经费的基层工会。每年审计33%为 A 级,每年审计25%为 B 级,每年审计20%为C 级,达不到C级没有等次(没有直管基层工会的视同为B级)。由审计意见书确认。
  3、4、4 省级工会组织指导所属地、市级总工会开展计拨工会经费审计工作后,所属地、市级总工会100%开展计拨工会经费审计工作为 A 级,80%开展计拨工会经费审计工作为B 级,60%开展计拨工会经费工作为 C级,达不到C级没有等次。上报省级工会计拨审计汇总情况报告确认。
  3、4、5 省级工会向全总上报全省计拨工会经费审计中共查出漏欠数和入库数。上报漏欠数和入库数为 A 级,达不到A级没有等次。上报省级工会计拨审计汇总数据确认。
  3、5、1 省级工会经审会应按全总审计意见督促本级工会财务整改,有整改情况汇报的为 A 级,没有整改情况汇报的不评等次。由整改情况汇报文件确认。
  3、5、2 省级工会经审会开展同级审计后,按所提审计意见督促财务整改,有整改情况汇报的为 A 级,没有整改情况汇报的不评等次。由整改情况汇报文件确认。
  四、业务建设
  业务建设共划分为四个二级指标和八个观测点。
  4、1、1 向全总经审会报告当年省级工会出现的已有正式结论的重大经济案件和重大财产损失情况。一个月内如实上报的为 A 级,半年内如实上报的为 B 级,达不到B 级没有等次。如有隐瞒不报,一经发现取消第二年此项评比分数并进行适当处罚,处罚力度由全总经审会常委会决定(当年没有重大经济案件和重大财产损失情况视同B 级)。由重大经济案件和重大财产损失情况的有关决定文件确认。
  4、2、1 调查报告上报全总经审会办公室1篇以上的为 A 级,没有不评等次(由全总经审会常委会认定调查报告)。
  4、2、2 理论文章被全总或省级以上工会刊物、报纸刊登,2篇以上的为 A 级,1篇为 B 级,没有不评等次。由有关复印件或相关证明确认。
  4、3、1 每年编发经审工作信息或简报,不少于4期,并向全总经审办上报为A 级,3期为 B 级,2期为 C 级,1期为 D 级,没有不评等次。由编发的经审工作信息或简报确认。
  4、3、2 全年向《全总经审工作信息》投稿,指论文、调研报告、工作信息和经验材料(新闻稿不计算在内),不少于7篇为 A 级,不少于6篇为 B 级,不少于5篇为C 级,不少于4篇为D 级,达不到C 级没有等次。由全总经审办确认。
  4、3、3 投稿被《全总经审工作信息》采用率达50%以上为 A 级,40%以上为B 级,30%以上为C 级,20%以上为D 级,达不到D 级没有等次。由全总经审办确认。
  4、3、4 建立信息员队伍,指在下级工会经审工作人员中有兼职信息员。定期组织活动为 A 级,不定期组织活动为 B 级,有队伍为C 级,没有队伍不评等次。由活动通知文本确认。
  4、4、1 对下一级工会经审工作进行考核,每年考核一次为 A 级,没有考核没有等次。由考核情况报告确认。
  五、经费设备
  经费设备共划分为二个二级指标和五个观测点。
  5、1、1 经审专用经费,严格执行全总文件有二层含义,一是指按规定比例纳入本级工会预算,专款专用;二是指在审批使用时,由经审会主任或经审会办公室主任签批为 A 级,低于全总文件规定比例,但由经审会主任或经审会办公室主任签批使用的为 B 级,达不到B 级不评等次。由省级工会经审会上报全总经审会本级工会经费年度预、决算报表证明确认。
  5、1、2 经费审查委员会和常委会会议经费,按全委会议标准执行,单独列入本级工会预算,或和全委会一起列入本级工会预算为 A 级,未列入本级工会预算不评等次。由省级工会经审会上报全总经审会本级工会经费年度预、决算相关报表证明确认。
  5、1、3 经审会办公室办公经费,按部门标准单独列入本级工会机关预算为 A 级,未列入不评等次。由省级工会经审会上报全总经审会本级工会经费年度预、决算相关报表证明确认。
  5、2、1 审计用设备器材。主要指笔记本电脑、传真机,满足工作需要指下审时审计人员每人一部笔记本电脑为 A 级,基本满足工作需要为B 级,不能基本满足工作需要不评等次。由省级工会办公室证明确认。
  5、2、2 经审审计软件在全总开发前暂不考核。全总开发后,使用为 A 级,不使用不评等次。
  六、工作创新
  6、1、1 审计范围、方法和深化监督,在全国工会经审工作中率先开展,并在全国得到推广有重大作用为A 级,在全省范围得到推广有较大作用为B 级,达不到B级不评等次。全省范围得到推广需上报材料,由全总经审常委会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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