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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建设项目综合验收转固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1 18:49:41  浏览:95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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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建设项目综合验收转固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筑府办发〔2007〕55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建设项目综合验收转固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贵阳市建设项目综合验收转固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贵阳市建设项目综合验收转固

工作目标考核办法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加快政府历年投资建设项目的转固工作,使建好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形成资产并实现市场化运作,按照基本建设投资管理程序规定,更好地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对转固工作单项目标建立考核制度,并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原则

(一)按照项目法人负责制,转固工作由项目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只考核转固期间工作情况。

(二)实施分类管理,突出重点。

(三)在严格按程序办理的前提下,按照有利于提高政府投资效益,避免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则,尊重历史,考虑现状,按法律法规的时效性解决遗留问题。

(四)按照先易后难,多种方式灵活处理的原则,成熟一项,办理一项,完成一项。

二、转固项目考核范围

(一)市人民政府使用财政性资金、以财政性资金承担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政府融资资金投资的基础性、公益性基本建设项目。

(二)《贵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2006年5月26日贵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6年9月22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2006年9月27日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条例》)施行前的前款项目。

(三)已完工或已交付使用,但未进行综合验收的前款项目。

三、工作程序

综合验收及转固工作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工作程序的通知》(筑府办发〔2005〕91号)的要求办理。

四、责任分工

(一)牵头主管部门:市发改委为建设项目综合验收转固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各项目责任单位和协办单位完成综合验收转固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工作。

(二)责任单位:积极主动完善项目各项手续;按转固目标责任书规定的时限和财政、审计部门要求报送工程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按时提供完整资料。

(三)协办单位: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建设局、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信息产业局及市公安消防支队等,根据各责任单位报送的相关资料,负责完成各项目的前期手续完善、单项验收、竣工决算审计、财政批复等相关工作内容;涉及需省级主管部门办理的事项,由市相关部门积极帮助协调。

(四)接收单位:由市财政局和市国资委负责分别作好固定资产接收、注册工作,并按用途划分给市国资公司和相关单位。

(五)考核单位:市政府目标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将转固工作纳入综合目标考核;负责转固工作目标单项考核。

(六)上述单位均应建立转固工作责任制,明确转固工作项目具体责任人、经办人,制定有效措施,切实落实各项责任。

五、目标考核

(一)按照分类管理,突出重点的原则,市政府对总投资达50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纳入综合验收转固工作目标考核。对500万元以下项目,视情况决定是否纳入考核,各项目法人单位仍然按基本建设程序完善相关手续。

(二)转固考核项目纳入市直有关部门综合目标考核。具体办法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转固工作目标单项考核

1、制定转固工作目标责任书,并建立项目责任人交纳责任保证金制度。

2、有关部门加强跟踪督查和协调服务。

(1)市发改委按时向市政府目标办提供综合验收转固完成情况;

(2)市财政局、市审计局按时向市发改委、市政府目标办提供项目责任单位竣工财务决算(含工程决算)送审情况、财政批复情况;

(3)其他协办单位按季度向市发改委、市政府目标办提供各责任单位转固项目完善手续办理情况。

(4)市发改委针对存在的问题,组织力量,及时协调督促。对转固后需要继续完善手续的项目,要跟踪督办落实。

3、转固工作按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综合目标考核依据。

六、市政府目标办根据本办法制定考核奖惩实施细则。

七、对转固工作期间反映建设期发生的非程序性问题,按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八、各区、市、县自行组织由本级审批的建设项目综合验收转固工作。

九、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条例》施行前的建设项目全部完成综合验收转固后,本考核办法自行废止。2006年12月1日后的建设项目必须按《条例》规定完成所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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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细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细则》的通知
庆政办发〔2005〕75号

2005-11-22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大庆市2005年7月28日第17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大庆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大庆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城市服务功能,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大庆市继续征收配套费的批复》(黑价联字〔2004〕82号)和《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规费和工程交易服务费征收管理意见的通知》(庆政办发〔2005〕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进行新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及扩建、改建的新增面积部分或原属于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用途的各类房屋建筑,均应按照本细则规定缴纳配套费。
大庆石油管理局、大庆石油化工总厂、林源炼油厂、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大庆石化公司、大庆炼化公司等中省直大企业区域内的配套费,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文件规定,由市政府指定的部门统一征收后,视其配套情况予以返还使用。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配套费的征收工作。
收费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持市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收费。
  第四条 配套费包含以下八项基础设施配套涉及的费用,即城市道路桥涵、供水设施、排水设施、环卫设施、路灯、民用天然气、园林绿化、集中供热设施。征收配套费后,严禁重复征收单项配套费。
  第五条 征收标准严格执行黑价联字〔2004〕82号文件规定,即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160元(含供热配套费35元,民用天然气配套设施15元),其中:红岗区收费标准为130元(含供热设施30元);大同区收费标准110元(含供热设施30元)。
  第六条 配套费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对于投资规模较大、跨年度施工的项目,可采取提出申请,经分管副市长审核,签订协议分期缴纳的方式,但首次缴纳金额不得低于应缴配套费的50%,剩余部分须在工程质量验收备案之前一次性交齐。
  第七条 各职能部门对拥有缴纳配套费凭证的建设项目予以办理准予配套使用手续(主要指开栓、挂表、开设道口、雨排水接入等)。
  第八条 凡需减免配套费的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市工程建设规费管理领导小组提出减免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经市工程建设规费管理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方可减免。具体减免程序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控制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的通知》(庆办发〔2003〕57号)文件执行。
  第九条 配套费属于预算外资金,应纳入市财政部门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由市工程建设规费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年度收支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并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征收的配套费主要用于
  (一)城市道路桥涵、供水、排水、环境卫生、路灯、民用天然气、园林绿化及供热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对住宅小区配套至小区用地规划红线,对单体建筑配套至建设项目规划红线。
  (二)项目规划红线内地下管网情况的调查、项目周边城市基础设施情况调研、城市开发项目前期论证及建立开发项目库等所需业务经费(征收总额的10%)。
  第十一条 凡不按规定缴纳配套费的单位和个人,规划、建设、房产、人防、消防、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各职能部门依法不予办理配套使用手续。
  第十二条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根据中共大庆市委办公室、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庆办发〔2000〕16号文件规定,依照黑价联字〔2004〕82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自行收取配套费,同时接受市工程建设规费管理领导小组的监督指导。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执业资格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建设部


关于印发《建设部执业资格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建综[2001]2号

部机关有关司(局),有关协会、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为规范建设部执业资格收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各项执业资格注册制度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等规定,我部制定了《建设部执业资格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一月二日


建设部执业资格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部执业资格收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各项执业资格注册制度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部各项执业资格收费,由部综合财务司归口管理。各项执业资格收费的执收与使用,由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以下简称部注册中心)具体负责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纳入本管理范围的收费包括:造价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收费,注册城市规划师、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建筑师和注册结构工程师以及建设部今后新增设的其他执业资格的考试、注册收费(以下简称各项收费)。

 第四条 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的各项收费应专款专用,专项用于相应执业资格的考试、注册工作。

第二章 执收

 第五条 各项收费,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注册机构(以下简称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机构)统一收取,并按规定比例上交部注册中心。具体上交比例为:

 ㈠考试费和注册费按收费标准的70%上交;

 ㈡注册证书费和执业证章费全部上交。

 第六条 部注册中心与省、 自治区、直辖市注册机构应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做到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各项收费的执业,应严格执行国家计委批准的收费标准和上交比例,部注册中心与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机构不得擅自提高或随意降低标准和比例,也不得擅自设立其他名目的收费。

 第八条 相关协(学)会应配合部注册中心做好有关执业资格的考试、注册收费的执收工作:

 ㈠相关协(学)会应及时将部注册中心的开户行及银行账号通知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机构;

 ㈡相关协(学)会应及时将各地区、各部门的考试报名人数、注册报名人数、应交款单位及应交款数额登记造册抄送部注册中心;

 ㈢部注册中心应将收到的款项与相关协(学)会抄送的登记表册核对,对未交款项应及时反馈相关协(学)会,由其催交。

第三章 分配与使用

 第九条 部注册中心对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机构上交的各项收费,应按下列规定分配:

 ㈠由部注册中心负责统一交纳营业税及附加。

 ㈡由部注册中心直接承担考试、注册工作的执业资格,其收费归部注册中心直接使用。

 ㈢由相关协(学)会承担考试、注册工作的执业资格,其收费扣除应纳营业税金及附加后, 部注册中心提取4%的管理服务费,其余的部分由各相关协(学)根据承担的工作量提出年度预算,经部注册中心核定后划转,划转总额不超过该项收费扣除应税金(营业税金及附加)及管理服务费后的余额。各协(学)会按划转的费用总额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第十条 对应由各相关协(学) 会使用的收费款项,部注册中心应按季度划转,相关协(学)会收到款项后应开具统一银钱收据等往来性质的票据。

 第十一条 各项收费的使用范围:

 考试收费应用于考题设计、征题及审题、试卷印刷、运送及保密管理、聘请专家阅卷评分等。

 注册收费应用于注册审查、登记,建立档案信息系统及设备维护,检查监督注册人员的执业行业,维持注册管理机构正常运转等。

 部注册中心和相关协(学)会应严格执行上述范围和国家规定的各项开支标准,不得挪作他用或提高开支标准。

 第十二条 各项收费的结余按规定交纳所得税后,应结转下年,继续用于相应执业资格的考试、注册工作。

第四章 核算与监督

 第十三条 对各项收费的收支,部注册中心与相关协(学)会应设置适当的科目和账簿,单独核算。在进行有关的会计核算、管理业务时,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及其他会计法规。

 第十四条 第一会计年度结束后, 相关协(学)会应就本年度收费的财务收支决算及下一年度的收支预算,报送部注册中心审核、汇总。

 部注册中心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汇总的上年度各项收费的财务收支决算与本年度的收支预算报告部综合财务司。

 第十五条 部注册中心有权对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机构执收收费情况、各相关协(学)会使用收费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影响较大的问题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项收费的标准调整,由部注册中心负责向部综合财务司申报、相关协(学)会应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机构执收各项收费有违规行为的,部注册中心应加以制止,并报告部综合财务司。必要时,由部综合财务司商有关司局处理。

 第十八条 各相关协(学)会使用各项收费有违行为的,部注册中心应加以制止。必要时,报告部综合财务司处理。

 第十九条 部注册中心执收、使用和管理监督各项收违规行业的,由部综合财务司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部综合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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