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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机构英文译名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4:03:38  浏览:83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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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机构英文译名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渝办发〔2008〕211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机构英文译名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人民政府机构英文译名》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二○○八年七月一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机构英文译名



一、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参事室)

General Officeof Chongqing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Counsellors’ Office of Chongqing Municipal People’sGovernment)



二、市政府组成部门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Chongqing Development and Reform Commission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重庆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Chongqing Economic Commission

(Chongqing Commission of Science,Technology and Industry for National Defense)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Chongqing Education Commission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Chongqing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mmission

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Chongqing Ethnic and Religious Affairs Commission



重庆市公安局

Chongqing Public Security Bureau



重庆市国家安全局

Chongqing State Security Bureau



重庆市监察局

Chongqing Supervision Bureau



重庆市民政局

Chongqing Civil Affairs Bureau



重庆市司法局

Chongqing Justice Bureau



重庆市财政局

Chongqing Finance Bureau



重庆市人事局

Chongqing Personnel Bureau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Chongqing Administration of Labor and Social Security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Chongqing Administration of Land, Resources and Housing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Chongqing Construction Commission



重庆市规划局

Chongqing Urban Planning Bureau



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Chongqing Administration of Municipal Engineering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Chongqing Transport Commission



重庆市信息产业局

Chongqing Bureau of Information Industry



重庆市水利局

Chongqing Water Resources Bureau

重庆市农业局

Chongqing Agriculture Bureau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

Chongqing Commerce Commission



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重庆市人民政府口岸管理办公室)

Chongqing Foreign Trade and Economic Relations Commission

(Port AdministrativeOffice of Chongqing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重庆市文化广播电视局(重庆市文物局)

Chongqing Administration of Culture, Radio and Television

(Chongqing Bureau of Cultural Relics)



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中医管理局)

Chongqing Health Bureau

(Chongqing Bureau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Chongqing Population and Family PlanningCommission

重庆市审计局

Chongqing Audit Bureau



重庆市移民局(重庆市三峡水库管理局)

Chongqing Migration Bureau

(Chongqing Administration of the Three Gorges Reservoir)



重庆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Foreign Affairs Office of Chongqing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三、市政府特设机构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Chongqing State-owned Assets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Commission



四、市政府直属机构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Chongqing Administration of Local Taxation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Chongqing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Bureau

重庆市体育局

Chongqing Administration of Sport



重庆市统计局

Chongqing Statistics Bureau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Chongqing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



重庆市新闻出版局(重庆市版权局)

Chongqing Administration of Press and Publication

(Chongqing Copyright Administration)



重庆市林业局

Chongqing Forestry Administration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Chongqing Administration of Quality and Technology Supervision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Chongqing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重庆市旅游局

Chongqing Tourism Administration



重庆市粮食局

Chongqing Administration of Grain



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Chongqing Poverty Alleviation and Development Office



重庆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Overseas Chinese Affairs Office of Chongqing Municipal People’sGovernment



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Legislative Affairs Office of Chongqing Municipal People’sGovernment



五、市政府部门管理机构

重庆市人民政府研究室

Research Office of Chongqing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重庆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重庆市接待办公室)

Chongqing Municipal Government OfficesAdministration

(Chongqing Reception Office)

重庆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Financial Affairs Office of Chongqing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Chongqing Administration of Work Safety



重庆市物价局

Chongqing Pricing Bureau



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局(重庆市乡镇企业局)

Chongqing Administration for Developmentand Guidance of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Chongqing Administration ofTownship Enterprises)



重庆市监狱管理局

Chongqing Administration of Prisons



重庆市劳动教养管理局

Chongqing Administration of EducationThrough Labor



重庆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Office of Chongqing Patriotic HealthCommittee

重庆市大学中专招生委员会办公室(重庆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Office of Chongqing College and Secondary Specialty School Admission Committee

(Office of Chongqing Higher Education Self-Taught ExaminationCommittee)



六、行政执法机构

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Chongqing General Brigade of Cultural Market Administrative LawEnforcement



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

ChongqingGeneral Brigade of Traffic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七、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

重庆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人民防空办公室(重庆市民防办公室)

Civil Air Defense Office of Chongqing National DefenseMobilization Committee

(Chongqing Civil Air Defense Office)



八、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局馆合一机构

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

Chongqing Administration of Parks

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档案馆)

Chongqing Archives Administration

(Chongqing Archives)



重庆社会科学院

Chongqing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九、市政府派出机构

重庆北部新区管理委员会

Administrative Committee of Chongqing New Northern Zone



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Administrative Committee of Chongqing Economic andTechnological Development Zone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Administrative Committee of Chongqing Hi-Tech IndustryDevelopment Zone



重庆市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

Beijing Office of Chongqing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重庆市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

Shanghai Office of Chongqing MunicipalPeople’s Government



重庆市人民政府驻广东办事处

Guangdong Office of Chongqing MunicipalPeople’s Government



重庆市人民政府驻福建办事处

Fujian Office of Chongqing Municipal People’sGovernment



重庆市人民政府驻四川办事处

Sichuan Office of Chongqing Municipal People’sGovernment



重庆市人民政府驻云南办事处

Yunnan Office of Chongqing Municipal People’sGovernment



十、其他机构

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

Chongqing Federation of Supply andMarketing Cooperatives



十一、中央在渝直属机构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Chongqing Administration of State Taxation

重庆海关

Chongqing Administration of Customs



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海事局

Chongqing Maritime Bureau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重庆煤炭安全监察局

Chongqing Administration of Coal Mine Saf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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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8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同意,在民政部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其宗旨是发掘、保护、弘扬、发展中华民族文化,广泛联络海内外友好人士,寻求合作伙伴,努力募集资金,用于资助、扶持和发展文化事业,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41号)的有关规定,现对企业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对下列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捐赠额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捐赠额未超过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一)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和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
(二)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
(三)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四)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
二、企、事业单位等通过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的其他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可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十月八日

辽阳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


辽阳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辽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


  现公布《辽阳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自2011年1 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王正谱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辽阳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满足人民生活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取水、供水、用水等有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我市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计划节约用水,应当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究效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保障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四条 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节水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工作。辽阳县、灯塔市和弓长岭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建设、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节水主管部门行使以下职能:

  (一)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

  (二)贯彻实施国家有关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监督、指导全社会节约用水工作;

  (三)制定年度水资源量的分配方案和水量调度计划,以及计划取用水量和节约用水计划,实施水量的统一调度;

  (四)会同有关部门推广和普及节水型产品和器具。

  第六条 在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和节水科研、开发、利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政府或者节水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节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资源和供水状况、用水需求及用水定额,并结合本行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节水主管部门,根据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制定节约用水年度计划,对年度用水量实施总量控制。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节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我市工业、农业、服务业的投资项目指导目录和限制发展项目名称,限制落后、耗水量高的工业、农业、服务业项目发展。

  第九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必须首先满足居民生活用水,兼顾工业、农业、生态环境用水的需要,合理开发地表水,控制使用地下水,鼓励使用再生水、雨水。

  第十条 有关行业产品生产和服务的用水定额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标准。尚未制定标准的,由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报市节水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确定。无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用水定额,由市节水主管部门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十一条 水资源实行取水许可和有偿使用制度。节水主管部门对用水采取定额和总量控制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管理。用水户应当按照批准的供水计划用水,节水主管部门对居民和单位用户用水实行分类管理。

  对单位用户实行计划节水用水指标证制度。居民用户的水费计价方式及节约用水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从地下、河道、水库等直接取用水的用户,应当向节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应当安装符合国家规定的智能取水计量设施,经节水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发给取水许可证。

  第十三条 单位用户的用水计划由节水主管部门每季度核定一次。

  单位用户应当根据行业用水定额、水量平衡测试确定的合理用水水平、生产经营和发展需求等,于每季度末的前10日向节水主管部门申请下一季度用水总量和用水计划。

  节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月用水计划、行业用水定额,以及相应的产业政策、单位用户的合理用水水平、生产经营和发展需求等,于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核定单位用户的用水计划。

  因施工、供热、游泳场馆等非生活用水户临时用水的,应当提前20个工作日向节水主管部门提出用水计划指标,经核定后方可用水。

  第十四条 利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的单位用户的用水计划由本行政区域内的节水主管部门核定。

  利用自建供水设施供水或者年实际取用地表水量超过10万立方米、取用地下水超过5万立方米的重点单位用户的用水计划,由核发其取水许可证的节水主管部门核定。年实际取用地表水量10万立方米以下、取用地下水5万立方米以下的一般单位用户的用水计划,报核发其取水许可证的节水主管部门备案。

  经节水主管部门考核认定,达到国家节水型企业(单位)标准的重点单位用户,其下一年度全年用水计划根据实际需要由用户报核发其取水许可证的节水主管部门备案。

  县(市)区节水主管部门核定的重点单位用户用水计划,应当报送市节水主管部门备案。经审查用水计划不合理的,市节水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县(市)区节水主管部门予以纠正。

  节水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生活、生产需要和供水能力,适时调整用水计划。

  第十五条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节水主管部门核定或者备案的用水计划向单位用户供水。

  第十六条 因水资源紧缺无法满足正常供水时,节水主管部门报经本级政府批准,可以向单位用户发出限制用水指令。必要时,可以向居民用户发出限制用水指令。

  第十七条 凡需要办理取水许可的建设项目都必须进行水资源论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有用水、节水评估的内容。

  第十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必须安装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使用。竣工投入使用后的首次用水计划,在节水设施验收合格后,由节水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或者用水节水评估报告、行业用水定额和设计用水量等,核定用水计划。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施工临时用水的,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节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水计划。节水主管部门核定用水计划后,供水企业方可供水,并单独装表计量。

  第二十条 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出部分按照下列规定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一)超过计划或者定额不足5%的,按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1.5倍收取;

  (二)超过计划或者定额5%以上不足10%的,按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2倍收取;

  (三)超过计划或者定额10%以上不足20%的,按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2.5倍收取;

  (四)超过计划或者定额20%以上不足30%的,按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3倍收取;

  (五)超过计划或者定额30%以上的,按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4倍收取。

  对不申报用水计划用水的,征收加价水资源费。

  第二十一条 对超计划加价水资源费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用于全市节约用水科技发展、城市供水节水公共设施建设和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市节约用水科技发展资金,专项用于节约用水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应用,节约用水设备、设施、器具的研制和开发,节约用水技术改造项目的建设和节约用水奖励工作。

  第二十二条 单位用户应当建立节约用水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节约用水工作,记录和统计用水台账,按照规定向节水主管部门提供本单位用水和节约用水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节水主管部门提供本企业生产用水以及单位用户和居民用户用水情况等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取水许可证核准的取水量取用水。节约的水量经节水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依法有偿转让。单位用户应当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废水处理、综合利用等措施,提高用水效率。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未达标的,不予增加用水计划。当年节余的水量可转入下一年度使用,并纳入下一年度用水计划。

  节水主管部门应当对重点用水单位每3年测试一次。

  第二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安装和使用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用水计量器具。

  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和民用建筑应当安装使用节水型器具,禁止使用国家已经明令淘汰的用水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除节约用水设施。对现有公共建筑中安装使用的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由节水主管部门责令使用单位限期更换。

  第二十六条 园林绿化、生态景观用水等应当采用喷灌、滴灌、微灌等节水技术和污水再生利用技术;宾馆、饭店、旅游和文化体育设施、洗浴和洗车业、水上娱乐和游泳场馆等,应当采用循环用水技术,安装使用节水设施。

  第二十七条 消防、环境卫生、城市绿化等市政设施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供水企业、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等,应当完善公益供水和用水设施的维修管理,防止和减少水的漏失,禁止将公益用水取作他用。

  节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制定城市管网漏失率控制目标并组织考核。

  第二十八条 县(市)区政府应当推行灌区节水管理,提高灌溉水的有效利用率。所有灌区应当逐步按照定额配置灌溉水量和安装用水计量设施,推广应用农业工程节水技术和农业节水技术。

  涉农部门应当引导农民调整农业种植结构,鼓励种植低耗水、高产出的农作物,推广喷灌、滴灌等节水技术。禁止农业漫灌、串灌等粗放型用水。对农业节水工程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优先予以立项。

  第二十九条 节水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节约用水公益宣传计划,定期开展节约用水公益宣传活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加强对在校学生节约用水的宣传和教育;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节约用水公益宣传,对浪费用水的行为予以披露。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节水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由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单位用户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节水主管部门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 城市公共管网供水的单位用户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节水主管部门按照《城市供水条例》、《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节水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五条 节水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居民用户,是指因日常生活需要在居住场所发生用水行为的用水户。

  本办法所称单位用户,是指在生产、经营、科研、教学、管理等过程中发生用水行为的非居民用户。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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