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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2009年度用人单位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22:58:20  浏览:81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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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2009年度用人单位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事局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2009年度用人单位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人规〔2009〕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接收普通高校毕业生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府〔2005〕125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2009年度用人单位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事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深圳市2009年度用人单位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接收普通高校毕业生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府〔2005〕12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09年度我市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接收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接收”是指与我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毕业生,经市人事部门批准后准予其办理户籍迁入手续。

  第三条 我市2009年度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实行总量控制,优先满足本市支柱产业、重点扶持产业及其他鼓励发展产业的引进需求。

  第四条 符合我市人才引进基本条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毕业生,用人单位可以申请接收:

  (一)毕业院校为国家教育部或省属院校,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的;

  (二)我市院校毕业生;

  (三)我市生源毕业生。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但符合我市人才引进政策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用人单位可在其毕业当年申请接收。

  未纳入国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未经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批准招收的学生,不予接收。

  第五条 用人单位申请接收毕业生,须在市、区人事部门办理人事立户登记,并进行网上信息申报。

  用人单位申请接收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毕业生及第二款规定中的具有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可按照申报系统提示直接打印相关表格;用人单位申请接收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中的专科毕业生及没有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市人事部门对其网上申报信息进行预核,预核通过的,用人单位方可按照申报系统提示打印相关表格。

  第六条 用人单位完成网上申报信息并打印相关表格后,由经办人凭有效身份证明、《人事立户登记证》向市人事部门申请接收,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接收院校应届毕业生呈报表(单位申办);

  (二)接收院校应届毕业生基本情况表;

  (三)毕业生推荐表;

  (四)毕业生成绩单;

  (五)毕业生身份证复印件;

  (六)毕业生已毕业的,须提供毕业证和学位证复印件(验原件);

  (七)毕业生已婚的,须提供《拟引进人员计划生育调查表》、配偶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相关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已婚的毕业生或其配偶为49岁以下女性的,还须提供《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毕业生或其配偶已生育或怀孕的,还须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八)毕业生配偶为转业(退伍)军人的,须提供配偶的相关转业(退伍)材料;

  (九)深圳生源毕业生(含市内院校深圳生源毕业生),须提供本人户口簿或者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迁出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用人单位申报接收毕业生属于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除提供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须提供毕业生、学校及用人单位签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复印件(验原件),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期限为2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用人单位属我市高新技术企业、重点物流企业、重点文化企业的,还须提供相关企业认定文件或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属金融企业的,还须提供批准设立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第七条 用人单位须在市人事部门对外公布的业务受理期内提交材料。

  第八条 市人事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经审核后作出是否同意受理的决定。

  市人事部门接收申请材料后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告知要求补交申请材料的,受理之日为市人事部门接收补交申请材料之日。

  第九条 用人单位申报接收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毕业生的,市人事部门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审核方式作出是否同意接收的决定;对于情况特殊的,审核时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条 用人单位申报接收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毕业生的,市人事部门综合考虑用人单位所属产业和行业性质、业绩贡献、发展前景,以及毕业生学历、所学专业等要素择优审批。

  市人事部门在审批时对用人单位属于我市金融企业、经我市有关主管部门认定且仍处于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重点物流企业、重点文化企业的用人需求给予优先满足,对用人单位主营业务属于我市当年度发布的《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鼓励发展类产业的企业用人需求给予重点扶持。

  第十一条 市人事部门作出同意接收决定的,用人单位到市人事部门领取接收院校毕业生函,并转交毕业生本人。

  毕业生凭接收院校毕业生函、毕业证、学位证、就业报到证在有效期内到市人事部门办理报到手续,领取深圳市入户指标卡后,到公安部门办理户籍迁入手续。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及毕业生本人应确保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如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市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用人单位与毕业生建立劳动关系、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况进行跟踪监管。对于不履行劳动合同或没有依法为毕业生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暂停其人才引进业务,并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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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甘政办发[2005]151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甘肃省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五年十二月六日

甘肃省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省政府部分机构的通知》(甘政发〔2005〕36号)精神,组建甘肃省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省政府主管全省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直属机构。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甘肃省制定的有关煤炭安全监督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省煤炭安全监督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二)对省属煤炭企业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指导产煤市(州)煤炭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在实施煤矿安全应急救援时,受省政府委托对全省煤矿救护队伍实行统一指挥调度。
(三)负责对煤炭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并参与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煤炭企业事故隐患的整改并组织复查。
(四)负责省级煤炭安全监控网络系统建设、管理和信息收集、分析与发布工作;组织与全省煤炭安全生产监督有关的科学研究、技术管理和培训工作。
(五)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全省煤矿企业生产安全费用和风险抵押金的提取和使用;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省属煤矿企业集中的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和缴纳的安全风险抵押金。
(六)负责监督市(州)、县(区、市)依法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管理发放煤炭生产许可证。
(七)制定全省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发展规划;负责原煤炭局直属企业的改革、改制及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
(八)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煤管局内设四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机关党委)
承担文秘、机要、保密、档案、信访、联络、会议组织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党的建设、组织人事、宣传与培训、财务、资产管理和离退休人员管理等工作。
(二)监督管理一处
负责省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监督事故隐患的整改并组织复查;组织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参与查处省属煤矿事故调查处理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监督省属煤矿生产安全费用的提取、管理及使用。
(三)监督管理二处
指导产煤市(州)煤炭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参与地方国有、乡镇煤矿事故调查处理和事故应急救援;依法监督检查地方国有、乡镇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及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提取、缴纳、管理与使用;监督市(州)、县(区、市)依法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
(四)综合管理处
制定有关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文件和全省煤炭安全发展规划,并组织开展煤炭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工作;负责全省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审验和管理工作;负责直属企业的改革、改制及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省煤管局机关行政编制2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总工程师1名;处级领导职务职数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非领导职务职数按有关规定核定。
另核定后勤事业编制5名。
四、其他事项
成立甘肃省煤矿安全监督控制调度网络中心(简称安全监控网络中心),为局直属事业单位,处级建制。主要职责是:负责省级煤炭安全监控网络建设、运行与管理;建立煤炭安全生产信息调度制度;负责对省属煤矿企业和各市(州)、县(区、市)煤矿安全生产信息实行24小时监控;负责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的伤亡事故统计与分析;定期组织召开调度例会。核定事业编制5名,其中,处级领导职数2名。

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关于调整《电信业务分类目录》的通告

信息产业部


关于调整《电信业务分类目录》的通告

为适应电信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以下简称《电信条例》)的规定,我部对《电信条例》所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进行了局部调整。现将调整后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通告如下,请遵照执行。

附件:电信业务分类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附件:《电信业务分类目录》

一、基础电信业务
(一)固定网国内长途及本地电话业务;
1、固定网国内长途电话业务;
2、固定网本地电话业务;
(二)移动通信业务;
1、模拟移动通信业务;
(1)大区制无线电移动通信业务;
(2)模拟集群通信业务;
(3)模拟蜂窝移动通信业务;
2、数字集群通信业务;
3、第二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
(1)TDMA(GSM)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
(2)CDMA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
4、第三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
(三)卫星通信业务;
1、卫星移动通信业务;
2、卫星转发器出租、出售业务;
3、卫星固定通信业务;
4、甚小地球站(VSAT)通信业务;
(四)因特网及其它数据传送业务;
1、因特网骨干网数据传送业务;
2、其他数据网传送业务;
(1)X.25数据传送业务;
(2)DDN数据传送业务;
(3)ATM数据传送业务;
(4)帧中继数据传送业务;
3、公众电报和用户电报业务;
4、无线数据传送业务;
(五)网络元素出租、出售业务;
1、带宽、光通信波长的出租、出售业务;
2、电缆、光纤、光缆的出租、出售业务;
3、通信管孔的出租、出售业务;
(六)网络接入及网络托管业务;
1、网络接入业务;
(1)有线接入;
(2)无线接入;
2、网络托管业务;
(七)国际通信基础设施、国际电信业务;
1、国际通信基础设施服务业务;
(1)地面国际通信网络带宽、光通信波长、电缆、光纤、光缆及其它网络元素出租、出售业务;
(2)卫星国际专线业务;
2、国际电信业务;
(1)国际长途电话业务;
(2)国际数据通信业务;
(3)国际图像通信业务;
(八)无线寻呼业务;
1、单向无线寻呼业务;
2、双向无线寻呼业务;
(九)转售的基础电信业务。
第(二)项业务中的大区制无线电移动通信和模拟集群通信业务,第(三)项业务中的甚小地球站(VSAT)通信业务,以及第(八)项无线寻呼业务和第(九)项转售的基础电信业务比照增值电信业务管理。

二、增值电信业务
(一)固定电话网增值电信业务;
1、电话信息服务业务;
2、呼叫中心服务业务;
3、语音信箱业务;
4、可视电话会议服务业务;
(二)移动网增值电信业务;
(三)卫星网增值电信业务;
(四)因特网增值电信业务;
1、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
2、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
3、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
4、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
5、因特网会议电视、图像服务业务;
6、因特网呼叫中心业务;
7、其他因特网增值电信业务;
(五)其它数据传送网络增值电信业务;
1、计算机信息服务业务;
2、电子数据交换业务;
3、语音信箱业务;
4、电子邮件业务;
5、传真存储转发业务;
6、虚拟专用网业务。

注:《电信条例》所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中的“互联网”在本目录中统一改称为“因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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