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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全国统一当票使用和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6:44:08  浏览:94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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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全国统一当票使用和管理的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全国统一当票使用和管理的通知

商建发[2011]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加强对典当行的监管,规范典当行的经营行为,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 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就全国统一当票及续当凭证格式,以及有关使用和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票是典当行与当户之间的借贷契约,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主要依据。全国统一当票分为“当票”和“续当凭证”两类,分别在典当和续当时使用。

  二、典当交易必须开据当票。典当行和当户就当票以外事项进行约定的,应当补充订立书面合同,但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典当管理办法》。

  三、当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监制。

  四、典当行使用的当票和续当凭证必须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购领、核销。当票和续当凭证购领、核销的具体办法,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制定。

  五、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监管信息系统)统一进行当票信息化管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监管信息系统中对企业领取的当票和续当凭证进行备案,系统中登记的当票和续当凭证号码应和实物票据保持一致。典当行在开据当票时,需要将票面的数据信息提交到监管信息系统中。

  六、当票、续当凭证印制及打印要求:

  (一)当票和续当凭证均为一式四联,包括:存根、财务、保管、当户。在当户一联的背面,当票应印制典当须知(见附件1),续当凭证应印制续当须知(见附件2)。
  (二)当票、续当凭证须用无碳复写纸印制。纸张的克重要求为:上纸45克,中纸52克,下纸80克。当票的成品尺寸统一为210×140毫米,表格尺寸为187×93毫米(当票样式见附件3);续当凭证的成品尺寸统一为210×85毫米,表格尺寸为154×45毫米(续当凭证样式见附件4)。
  (三)当票和续当凭证票号统一印刷在票据上,当票和续当凭证的票号至少为10位,号码不得重复,前两位为典当经营许可证的省别号(省别号定义见附件5),第三、四位为当票印制的批次号。
  (四)按当票和续当凭证标准格式(见附件6、附件7)印制。
  (五)当票和续当凭证不得涂改、伪造和转让。
  (六)除复核、经办、保管、当户签章和典当行签章信息外,典当企业开立的当票和续当凭证必须采用打印机打印。机打当票和续当凭证时,票面汉字及字符(包括数字)信息使用宋体,字体大小为11pt。

  七、典当行必须将有关典当事宜在店堂进行公示,并在典当交易时将相关事宜告知当户,提醒当户注意当票背面的典当须知。

  八、当票的使用状态包括正常使用、作废、丢失、注销。当票和续当凭证遗失,当户应及时向典当行办理挂失手续,交纳一定的手续费,可以补办当票和续当凭证。

  九、新的全国统一当票自2011年7月1日起正式使用,同时原有当票停止使用。

  附件:1.典当须知
     2.续当须知
     3.当票式样(正面)
     4.续当凭证式样(正面)
     5.省别号定义
     6.当票格式说明
     7.续当凭证格式说明
 

                           商   务   部
                            二〇一一年三月四日


附件1
典当须知
1.当票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监制,是典当行与当户之间的借贷契约,是典当行向当户支付当金的付款凭证。当票不得涂改、伪造和转让。典当双方就当票以外事项进行约定的,应当补充订立书面合同。
2.当户凭有效证件办理典当,典当行有权要求当户出示当物来源等证明。
3.当物估价金额及当金数额由典当双方协商确定。
4.典当期限由双方约定,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5.典当行在当期内不得使用或处分当物。当物在典当行保管期间发生遗失或损毁的,典当行应按估价金额进行赔偿。遇有不可抗力导致当物损毁的,典当行不承担赔偿责任。
6.典当行可收取综合费用和利息。动产质押典当、房地产抵押典当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分别不得超过当金的42‰、27‰和24‰。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当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利息和费用。
7.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续当一次的期限最长为6个月。
8.当期届满5日后,当户不赎当也不续当的,即为绝当。绝当物估价金额不足3万元的,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损溢自负;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可依照双方事先约定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可向当户追索。
9.绝当后,当户与典当行协议赎当的,逾期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10.当票遗失须由当户本人凭有效证件及时办理挂失手续,交纳一定手续费后可以补办当票。未办理挂失手续或挂失前已被他人赎当,典当行无过错的,典当行不负赔偿责任。



附件2
续当须知
  1.办理续当,须持原当票及前期续当凭证办理,原典当契约不变。
  2.续当时须结清上期当金利息。
  3.本期续当利息在赎当时或下期续当时交付。
4.赎当须凭原当票和续当凭证及当户有效证件办理手续。
附件3
当票式样(正面)


附件4
续当凭证式样(正面)



附件5
省别号定义
编码 省份 编码 省份 编码 省份
11 北京市 34 安徽省 55 重庆市
12 天津市 35 福建省 51 四川省
13 河北省 72 厦门市 52 贵州省
14 山西省 36 江西省 53 云南省
15 内蒙古
自治区 37 山东省 54 西藏自治区
21 辽宁省 70 青岛市 61 陕西省
25 大连市 41 河南省 62 甘肃省
22 吉林省 42 湖北省 63 青海省
23 黑龙江省 43 湖南省 64 宁夏回族自治区
31 上海市 44 广东省 6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32 江苏省 48 深圳市 66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33 浙江省 45 广西省壮族自治区    
71 宁波市 46 海南省    

附件6
当票格式说明

附件7
续当凭证格式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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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市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公共建筑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 保障交通安全畅通,维护社会秩序,根椐公安部、建设部发布的《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下列大中型公共建筑,均须按照本规定配套建设停车场(含停车库,以下简称停车场)。
一、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的饭庄。
二、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的电影院。
三、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的旅馆、外国人公寓、办公楼、商店、医院、展览馆、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
现有停车场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按本规定逐步补建、扩建。
第三条 停车场的建设, 要符合本规定附发的《北京市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并同时配套建设供本单位机动车和本单位职工使用的停车场。
停车场的建筑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25平方米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2平方米计算。停车库的建筑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40平方米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8平方米计算。
第四条 停车场的设计, 报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以下简称市规划局)审核,并应征得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同意。
停车场建成后,须经市规划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审查验收合格方准使用。
第五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标准》建设停车场的, 经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同意和市规划局批准,可以适当减少停车场建筑面积。但必须按少建的停车场面积,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交纳停车场建设差额费。差额费上缴市财政,用于公共停车设施的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差额费标准,由市规划局、市公安局、市物价局规定。
第六条 建设大中型公共建筑, 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条 停车场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不得任意占用、出租,因维修等原因需临时停用或部分停用的,须事先报告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因特殊情况必需将停车场改作他用的,须经市规划局和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同意,报经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批准,并相应另建停车场。
第八条 未经批准不按规定或不按批准的设计建设停车场的,由市规划局按违章建设处理。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停车场使用性质或任意占用、出租、停用停车场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对单位单位处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改正。
第九条 城市规划、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严肃执法。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视情节轻重,追究领导者和直接责任者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 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有关停车场使用管理的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1989年6 月1 日起施行。

附: 《北京市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标准》

+---------------+-----------------+-----------------------------------+
| | | 标 准 车 位 数 |
| 建筑类别 | 计算单位 |------------------+----------------|
| | | 小型汽车 | 自行车 |
+---------------+-----------------+-----------------------------------+
| 旅 | 一 类 | 每套客房 | 0.3 | |
| |----------+-----------------+------------------+----------------|
| | 二 类 | 同 上 | 0.2 | |
| 馆 |----------+-----------------+------------------+----------------|
| | 三 类 | 同 上 | 0.1 | |
|---------------+-----------------+------------------+----------------|
| 外国人公寓 | 每套住房 | 1 | |
|---------------+-----------------+------------------+----------------|
| 办 |外贸商业 | 每1000平 | 4.5 | |
| |办公楼 | 方米建筑面积 | | |
| 公 |----------+-----------------+------------------+----------------|
| |其他办公 | 同 上 | 2.5 | 20 |
| 楼 |楼 | | | |
|----+----------+-----------------+------------------+----------------|
| 饭 | 一 类 | 每1000平 | 1 5 | 30 |
| | | 方米建筑面积 | | |
| |----------+-----------------+------------------+----------------|
| 庄 | 二 类 | 同 上 | 7.5 | 40 |
|----+----------+-----------------+------------------+----------------|
| 商 | 一 类 | 每1000平 | 2.5 | 40 |
| | | 方米建筑面积 | | |
| |----------+-----------------+------------------+----------------|
| 店 | 二 类 | 同 上 | 2 | 40 |
|----+----------+-----------------+------------------+----------------|
| 医 | | 每1000平 | 2 | 15 |
| 院 | | 方米建筑面积 | | |
|----+----------+-----------------+------------------+----------------|
| 展 览 馆 | 每1000平 | 2.5 | 45 |
| | 方米建筑面积 | | |
|----+----------+-----------------+------------------+----------------|
| 电 影 院 | 每 100 座位 | 1 至 3 | 45 |
|----+----------+-----------------+------------------+----------------|
| 剧 院 | 每 100 座位 | 3 至 10 | 45 |
|----+----------+-----------------+------------------+----------------|
| 体 | 一 类 | 每 100 座位 | 4 | 45 |
| 育 |----------+-----------------+------------------+----------------|
| 场 | 二 类 | 同 上 | 1 | 45 |
|(馆)| | | | |
+---------------------------------------------------------------------+
注: 1.旅馆中的一类指《旅游旅馆设计暂行标准》规定的一级旅游旅馆, 二类指该标准规定的二、三级旅游旅馆, 三类指该标准规定的四级旅游旅馆。
2.饭庄中的一类指特级饭庄, 二类指一级饭庄。
3.商店中的一类指建筑面积10000 平方米以上的商店, 二类指建筑面积不足10000 平方米的商店。
4.体育场 (馆) 中的一类指15000 座位以上的体育场或3000座位以上的体育馆,二类指不足15000 座位的体育场或不足3000座位的体育馆。
5.多功能的综合性大中型公共建筑, 停车场车位按各单项标准总和的80%计算。外国人公寓和办公楼配套建设的, 公寓可按每套住房0.5 车位的标准计算。



1989年5月5日

三明市重点项目建设目标管理责任制实施办法

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


三 明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明政[2001]文165号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重点项目建设目标管理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主管部门,有关重点项目单位:
现将《三明市重点项目建设目标管理责任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六日

 

三明市重点项目建设目标管理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项目工作,保证重点项目建设进度,确保项目对投资和经济发展的有效拉动,增强经济发展后劲,市政府决定对重点项目建设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度。根据国家和省对重点项目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目标管理责任单位
目标管理责任单位是指对重点项目建设目标承担管理责任的单位,包括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主管部门和重点项目建设单位。
第三条 目标管理项目
1、目标管理项目的确定。目标管理项目是目标管理责任单位必须承担目标责任的项目,由二个部分组成:一是市级重点项目一律纳入目标管理范畴。市级重点项目每年确定一次,由市计委、前期办对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以及各项目单位提报的项目进行汇总筛选后,报市政府审定并向全社会公布;二是经市计委、前期办筛选认为必须纳入目标管理的项目。
2、目标管理项目的分类。按照项目建设的不同阶段要求,目标管理项目分为竣工投产(或部分竣工投产)项目、续建项目、新开工项目以及前期项目4个类别档次。
市计委、前期办要按照项目的隶属关系和项目目标分类将纳入目标管理的项目分解到各县(市、区)和市直各主管部门,其中,各县(市、区)每个类别档次项目不少于3项,即各县(市、区)每年纳入目标管理的项目不少于12项;永安、沙县每个类别档次项目不少于5项;尤溪、大田、宁化、将乐不少于4项。市计委、前期办可根据各县(市、区)、各行业经济发展水平及投资环境的差异,对各目标管理责任单位的项目数进行适当调整。
第四条 目标制订和下达
1、目标制订。重点项目建设目标由市计委、前期办负责制订。根据项目建设单位年初制订的项目年度工作计划包括投资计划、形象进度计划以及前期工作各阶段计划,在认真调查研究和分析的基础上,按照"量力而行,适度超前,加快发展"的原则,对项目建设单位提报的年度工作计划予以调整、确认,提出具体的、可操作性的年度工作目标,报市政府审批后下达。
2、目标下达。市政府以项目工作目标责任书的形式下达给各县(市、区)和市直各主管部门。项目工作目标责任书设置项目目标和投资目标。项目目标主要内容由目标管理责任单位的项目数和具体项目的年度工作目标组成,有关项目目标中的重点项目建设质量目标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质量标准执行。投资目标主要内容为各县(市、区)和市直各主管部门在年度内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
第五条 目标实施
重点项目建设目标是市政府检查、考核的依据和指标,各目标管理责任单位必须严肃对待,认真按照目标要求抓好组织实施。
1、组织领导。各目标管理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重点项目建设目标管理工作,建立一把手抓项目工作机制,按照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全力抓,项目建设单位具体抓的要求,切实抓好本区域、本部门、本单位重点项目建设目标管理各项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管理工作。市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对全市重点项目建设目标管理工作负总责,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督促和协调重点项目建设目标管理工作。
2、目标分解。各目标管理责任单位应按市里下达的目标要求,进一步细化目标,倒计时安排进度,把项目目标包括质量、资金及进度目标分解落实到位、落实到人,强化计划目标执行的动态管理,确保重点项目建设目标任务保质、保量,按期、高效完成。
3、项目管理。各目标管理责任单位对纳入目标管理的项目要加强管理,要求各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有关法规、制度和程序。重点项目建设要不折不扣地执行项目法人制、资本金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竣工验收制和质量终身负责制,把保证项目质量、安全和进度的有关制度贯穿于项目建设全过程,确保重点项目各项目标的顺利实施。
第六条 目标责任监督与服务
市计委、前期办要加强对各目标管理责任单位执行目标责任制情况的监督,及时跟踪和了解情况。各县(市、区)、市直各主管部门及项目责任单位要建立项目信息反馈制度,落实专人,每月定期将目标执行情况书面反馈至市计委、前期办汇总后报市政府。
各县(市、区)、市直各主管部门要按照重点项目建设目标要求,积极开展对重点项目建设的指导和管理工作,对项目建设中存在的有关问题、困难要主动地予以协调和解决,为重点项目建设创造良好的建设环境。对重点项目建设中存在的职能部门效率低、办事推诿扯皮、欠拖不决,造成重点项目建设进展困难的,市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部门当事人及其领导的责任。
第七条 目标检查与考核
1、目标检查。市计委、前期办要充分履行对重点项目建设的综合管理和协调职能,加强对目标执行情况的检查,重点围绕项目的进度目标、质量目标以及目标管理保障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其中质量目标检查采取对设计、施工、监理进行业绩登记检查的方式进行(业绩登记检查办法另行下文)。
2、考核评价。市计委、前期办要按照市政府下达的目标责任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目标管理责任单位及其领导政绩考核内容的主要依据之一。具体考核办法由市计委、前期办负责制订。
3、奖惩。建立重点项目建设立功竞赛制度,对目标完成成绩显著的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表彰办法由市计委、前期办会同市人事局、总工会制订。对目标完成成绩差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参与重点项目建设有关施工、监理、设计等部门给予一定的处罚。
第八条 各县(市、区)和市直各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对本范围、本系统内的重点项目建设制订相应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计委、前期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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