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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0:47:12  浏览:96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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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宛政办〔2006〕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南阳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二十日

南阳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9号令)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通知》(豫政〔2004〕59号)的规定,结合南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范围内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项目核准机关是指具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其中,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市发展改革委,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县市区发展改革委。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投资项目按《目录》规定实行分级核准。须经国家或省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应由市级项目核准机关初审后报国家或省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市属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市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可直接向市级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上项目所在地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县市区属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市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应由县市区项目核准机关初审后报市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由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县市区核准后在5个工作日内抄报市级项目核准机关。
  项目核准机关应会同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对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实行核准制的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项目核准机关。
  项目申报单位应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2份(需转报的应提交一式6份)。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申请单位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
  (三)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说明;
  (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六)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有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的行业,项目申请单位应按示范文本编制、上报项目申请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未发布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的行业,参照其他行业示范文本格式编制、上报项目申请报告。
  第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向项目核准机关提出核准申请时,应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一)项目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项目申请报告;(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项目核准机关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形式审查:(一)是否属于本项目核准机关核准(初审)的范围;(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三)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四)申请材料编制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的资格;(五)是否属于依法不得提出行政许可的申请单位。
  项目申请材料经形式审查符合前款要求和条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南阳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类)拟受理通知书》,项目申报单位依据此通知到相关主管部门办理城市规划意见、项目用地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以及根据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以上文件出具后,项目核准机关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南阳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类)受理通知书》。
  不符合前款要求和条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项目申报单位。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要求澄清和补充相关情况或文件,或者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第八条 项目核准机关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或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初审意见,并及时通知项目申报单位。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核准决定或初审意见的,经本项目核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以书面形式将延期理由告知项目申报单位。
  第九条 项目核准时需要进行咨询评估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4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咨询评估。接受委托的咨询评估机构应在项目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咨询评估机构在进行评估时,可要求项目申请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第十条 项目核准机关进行核准时,可要求项目申报单位对技术方案、建设地点、建设规模等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一条 项目核准机关进行核准时,如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职能,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相关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7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核准机关反馈书面审核意见;逾期没有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二条 项目核准机关进行核准时,对可能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第十三条 项目核准机关进行核准时,委托咨询评估、进行专家评议等所需时间,不计入本办法规定的核准期限。
  第十四条 项目核准机关对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文件,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机关;对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向项目申请单位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并抄送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机关。
  第十五条 项目核准机关根据以下条件进行核准:(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三)符合宏观调控政策;(四)地区布局合理;(五)主要产品不对市场形成垄断;(六)不影响国家经济安全;(七)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八)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九)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城市规划、质量监管、资源利用、城市建设、安全生产、工商、海关、税务、外汇管理、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相关手续不完善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对应申报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或虽申报但未经核准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两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在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未被批准的项目,原项目核准文件在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不再作为办理有关手续的依据。
  第十八条 在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内尚未开工的项目,如果《目录》因情况变化而调整的,应重新申请核准。
  已经核准的项目,项目申请单位如需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调整。项目总投资、建设规模调整后仍属原项目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的,原项目核准机关根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项目总投资、建设规模调整后不属于原项目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的,应按本办法规定报相应项目核准机关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第十九条 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有关规定,不得变相增减核准事项,增加前置条件,不得拖延核准时限;项目核准机关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咨询评估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项目核准机关可依法撤消对该项目的核准或责令其停止建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责任:
  (一)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二)咨询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三)未办理项目核准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以及未按项目核准文件要求进行建设的;(四)应重新核准而未重新核准的;(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项目核准机关要会同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银行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管。对于应报政府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应立即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南阳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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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纺织品被动配额出口许可证管理系统工作规范》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关于印发《全国纺织品被动配额出口许可证管理系统工作规范》的通知
1995年3月20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配额许可证事务局,计算中心,各有关总公司:
为了规范纺织品被动配额管理工作,维护我对设限国家出口纺织品的经营秩序,针对我向设限国家出口纺织品存在的问题,我部制定了《全国纺织品被动配额出口许可证管理系统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请各地外经贸委(厅)转发有关出口企业,并组织有关业务人员学习,使他们熟悉并自觉遵守有关纺织品被动配额管理的规定。
我国每年对设限国家出口纺织品在我国纺织品出口总额中占相当大的比重。各级管理机关应切实做好这一管理工作,确保在双边协议框架内对设限国家有秩序地出口纺织品,并通过管理提高出口效益,用好、用足有限的配额,进一步扩大我国的纺织品出口。

附件:全国纺织品被动配额出口许可证管理系统工作规范
目 录
一、纺织品配额管理
二、纺织品出口许可证签证管理
(一)证书打印、申领、审核、签发
(二)撤证
(三)签证章管理
三、纺织品出口许可证数据管理
(一)配额下达数据
(二)上报数据
(三)非配额类统计
(四)年初始化
(五)数据备份
四、月报表数据管理
(一)月报生成
(二)部计算中心下发的报表种类
(三)核对内容及要求
  (四)年报
五、对外核查管理
(一)中美纺织品出口许可证核查制
(二)中加纺织品出口许可证核查制
(三)中欧纺织品出口许可证核查制
(四)超配额情况分析处理
六、特殊情况处理
(一)空运货物
(二)证书丢失
(三)替代证书
(四)网络故障
七、安全措施管理
(一)电脑、软盘管理
(二)防病毒
(三)计算机系统口令管理
(四)程序、参数备份软盘管理
八、EID、MID数据管理

一、纺织品配额管理
(一)各级签发证机关应建立主管处长领导下的配额分配、证书签发岗位责任制以及证书审核签发监督制度。配额调整分配应严格按照1992年印发的《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纺织品出口配额管理办法》办理。出口许可证书审核,签发应由两人以上分别办理。
各发证机关应严格按部下达的配额计划签发证书,不得超配额或无配额发证。对超配额发证及只发空证不出口货物的舞弊行为按《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纺织品出口配额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二)各发证机关应对出口企业配额使用情况及证书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出口售价高的企业可在配额分配,调整上予以奖励。对配额使用不好的企业可适当减少配额,对违章使用配额的企业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罚。

二、纺织品出口许可证数据管理

(一)证书打印、申领、审核、签发
1、证书打印。打印人员应严格按照要求打制证书。证书内容须与合同、商业发票、信用证或本票规定的类别、商品品名、数量、金额、进口商、出口商相符。许可证年度须与货物实际出运年度相符。出运日期应为货物离开中国最后一个港口的日期。严禁无合同打证。凡分批装运的货物应分批打印证书,证书数量应与每批实际出运数量相符。出口企业应严格按照设限国规定鉴定货物类别。签证机关应定期对打证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未经培训的人员不得打证。不允许将空白证书交外商打印。
2、证书申领。出口企业在每批货物出运前凭合同正本或副本、商业发票、国内生产加工证明及信用证或本票向签证部门申领出口许可证。
3、证书审核、签发。签证机关应认真按照要求做好证书的审查工作。签证人员应严格核查许可证内容与合同发票、信用证或本票等是否相符。凡无合同、商业发票、信用证或本票的或证书内容与合同、商业发票、信用证或本票不符的,一律不得签发证书。签证人员对公司上报软盘,审证确认、装载无误后,方可签证。签证人员应准确书写“签证日期”。签章栏内各项内容应书写工整,严禁涂改。凡有涂改的证书,设限国海关一律不予清关。签证机关对已签发的证书实行专人复审。
复审证书应着重审查如下几点:
(1)证书与企业实际配额类别、数量是否相符,证书及签章栏目是否有缺项、更改、不清楚。
(2)签章栏内数量、类别、数量单位、许可证号码、年份与证书内容是否相符。
(3)签章栏不允许出现小数(美国、加拿大)。应与我有关设限国签定的许可证安排协议的要求相符。
(4)货物与签证类别是否相符。许可证货物品名、单位、数量、金额、进口商与合同是否相符。对美国出口合并类别,如338/9类,证书应打印合并类别或按实际出运的货物类别打印。
(5)数量TOTAL值:证书第10栏数量总计应和下方TOTAL项的值相等;微机数量栏的值应和证书TOTAL项的值一致。
(6)许可证年度是否与货物实际出运年度相符。
(7)童装标记:对童装类别,在证书相应栏里加以注明。在上报数据中加“*”号。
4、严禁在出口企业没有实际成交的情况下,为占用配额而提前发证或发空证,经与进口国海关核查确属发“空证”的,将按照有关管理办法二倍扣减该企业或该省市配额。

(二)撤证
各签证机关应严把撤证关,确需撤证的,除下列特殊情况外应在出口企业退回原证书正本后,方可做撤证处理。
特殊情况包括:
1、因上报数据不及时被欧洲进口国视为无效证书而要求撤证重发者〔详见五、(三)节〕
2、丢证〔见六、(二)节〕等
3、输美货物已在美国海关,因证书内容有误需重新发证的,由美国海关在证书正本复印件上加盖印单。经部贸管司同意后,凭此复印件重新发证,并撤销旧证。 (三)签证机关应建立签证章管理制度、签证章应专人管理并只能用于签发证书,不得用于其它文件。

三、纺织品出口许可证数据管理

(一)下达配额数据
1、部计算中心及各签证机关凭部贸管司下达的配额预、决分及调整计划、准确输入电脑,并严格按数据发证。
2、年增率切块分配方案应及时报部贸管司,经部贸管司审核后通知部计算中心输入主机。
3、各签证机关对年增率部分省内公司间进行调整,应及时报部贸管司确认后方可由调整口输入微机。部贸管司同时通知部计算中心主机输入相应调整数。
4、对美分组配额(含丝绸组),对原分有基数的公司(如抽纱、纺织),在省内进行调整(追加配额)的,签证机关应及时函告部计算中心纺配统计组输入主机进行调整,否则将出现超配额现象。
5、两纱两布配额,主营公司的分配方案分批报部贸管司审核,由部贸管司按分口岸数量下达配额调整单,并通知部计算中心输入相应调整数。各发证部门凭部贸管司配额调整单及主营公司的合同签发许可证。
6、调整单、招标单处理
发证机关按部贸管司下达的配额调整单及商会下达的企业中标单,由微机调整单输入口输入。招标类别凭纺织商会下发的企业中标通知单,输入并在类别标记处打Z。对子类别(或称“其中数”)增减配额时,应相应同时增减其主类别的配额。(如338-S增加100打,则同时应在338项下增加100打)。
7、类别间配额的包含关系
(1)美国分组配额数据(含丝绸组),直接分给公司的配额,包含在其所在的口岸配额数据之中;
(2)主类别的配额数,包含其子类别的配额数。有关类别间关系详见附录。
8、欧共体工业家配额
欧共体工业家配额的统计应与正常配额分别统计,两者关系不同于上述母子类别关系,而应分别统计。即工业家配额的增减与正常配额没关系。例如6类某公司工业家配额的增减与其正常6类其基数或调整数无关系。

(二)上报数据
1、上报的数据必须准确,并与证书数据相符。
各签证机关须每天将所签发的出口许可证数据通过网络上报部计算中心,不得迟报,漏报。如有二批以上数据同时上报,务必按抽取的先后顺序传送。
2、每年1月5日后,计算中心不接收上一年度的许可证数据。特殊情况需换证的,需报部贸管司审核,并书面通知部计算中心将数据发往国外。
(三)非配额类统计
应加强非配额品种出口统计工作。近年来,国际上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加之我纺织品出口发展较快,进口国随时都可能根据双边协议的有关条款对某些非配额品种进行设限。各地上报的非配额出口统计是新设限品种对外谈判配额的数量,对内进行分配的主要依据,各签证单位务必认真做好非配额品种及非配额地区的贸易出口统计和上报工作,并严格按正确的商品分类归类,督促有关企业按规定申领有关证书。在非配额品种设限后,对由于未按规定申领有关证书或未输入电脑及未上报外经贸部所造成的损失概不予补偿。
(四)年初始化
为保证每年有其独有的数据库环境,新年开始应建立一个新的数据库用户,具体步骤见操作手册。
(五)数据备份
签证机关务必每天对数据作备份,以保证计算机签证系统的正常运行及数据的正确性、完整性。这应作为一项日常必做的工作来要求。

四、月报表数据管理

(一)月报生成
为了使上下数据取得一致,便于每月核对报表的准确,各签证机关应将当月(包括30日或31日)签证的数据在下月第1个工作日之前全部上报完毕,并打印报表。如:5月份数据(含31日所签证书)应在6月1日前抽报完毕,在抽报5月份数据,打印5月份月报后,再签6月份证书。
(二)部计算中心每月下发的报表种类
1、纺织品配额使用情况统计表(分口岸)(TEX02表)。
对美纺织品分组配额使用情况统计表(分口岸)(TEX05表)。
2、对美超配额情况表(今后视情况,可按周下发)。
3、纺织品上报数据统计表。
4、纺织品出口许可证发放统计表(TEX10表)每年6月以后,每月寄送一次。
(三)核对内容及要求
对上述报表,签证机关应及时与部计算中心纺配统计组核对。
1、对美超配额情况表,应及时与计算中心核对,并将检查结果上报部贸管司及计算中心。
2、纺织品上报数据统计表中记录了发证机关上报数据的时间及记录条数。发证机关对统计表应逐笔核对,发现问题及时补报。部计算中心数据将作为今后分配调整及检查各公司使用配额的依据。
(四)年报
每年1月5日出上年初步年报(不再出上年12月月报),2月15日出最终年报,之后不再接收和处理上年数据。

五、对外核查管理

(一)中美纺织品出口许可证核查制
部计算中心通过网络每天将各签证机关上报的许可证数据经主机处理后,通过ELVIS核查系统发送到美国海关电脑网络,美海关以此数据对书面证书进行核查后放行,凡与该数据不符的(包括MID错)美海关将均不予放行。对超配额签发的证书将不发送至美方。
(二)中加纺织品出口许可证核查制
部计算中心每天通过CNPAC网向加拿大进出口许可局传送数据。加进出口许可局依据部计算中心传送的数据对报关许可证进行核查放行。对超配额签发的证书,将不发送至加方。
(三)中欧纺织品出口许可证核查
对德国目前暂为每周二、五传送数据,对欧共体(除德国外)的其它国家每周传送报表,凭此清关。德工商局自进口商申领进口许可证之日起,5天之内若不能从部计算中心发送的电子数据中查阅到该出口证书的有关数据,即视为无效证书,签证机关须撤证并重发新证,并在重发新证的第九栏注明替代原证书号。
(四)超配额情况分析、处理
各签证机关对部计算中心提供的超配额情况,应及时核对配额及明细,查找原因,尽快解决。
凡超配额发证的,对超出配额的许可证数据,部计算中心不发往美国海关及加拿大进出口许可局。货物抵港后,将不能清关,由此造成的损失,一律由签证机关承担责任。对欧共体超配额发证的,发现后,加倍扣减第二年配额。

六、特殊情况处理

(一)空运货物
空运货物必须提前申领证书,以便有足够时间上报及对外发送核查数据。特殊情况下可在上报数据的同时电告部计算中心纺配统计组,以便作特殊处理,及时将数据传送给核查方。
(二)证书丢失
1、各出口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杜绝许可证丢失。
2、凡丢失证书的应及时向发证机关提出书面报告说明丢失原因,并附全套丢失证明,由发证机关书面报部贸管司。经部贸管司向进口设限国家核查,确系还未清关的,由部贸管司通知签证单位撤证并重发新证。对货物已清关,企业又申报丢失证书的,将由部贸管司通知进口设限国家海关对该许可证作伪证处理,并对这种舞弊行为按规定进行处理。不允许用副本重新盖章后清关。对多次丢失证书的企业视情节扣减配额。
(三)替代证书
凡证书内容有误,导致货物不能在美国海关清关的,原则上应撤销旧证,重发新证。特殊情况需办理替代证书时,签证机关应将原发证书报部贸管司审核后,由部贸管司授权驻美使馆办理替代证书。驻美使馆不受理出口企业,签证机关办理替代证书的函、电。
(四)网络故障
凡确因技术原因暂无法通过网络上报数据时,应及时与部计算中心联系。部计算中心将酌情同意其暂用软盘上报,但要求尽快恢复网络传输。在线路未通前,应每日抽报当天发证数据,并用特快专递寄送,以保证数据的及时性。

七、安全措施管理

(一)各出口企业、签证机关签发纺织品出口许可证的电脑、软盘应专用并由专人管理。
(二)防病毒
对各出口企业上报的软盘,应做病毒检查。
(三)各发证机关应指定专职人员操作微机发证系统及VAX3100机系统。非主管人员不得进入或操作发证系统和VAX3100机系统。计算机口令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非微机主管人员。
(四)程序、参数备份软盘的管理
对部计算中心下发的程序盘,各种参数盘应及时处理,并填“回执”尽快寄送部计算中心纺配统计组,对处理完毕的程序(参数)盘应专人保管,防止失窃、损坏。对已被替换了的旧的各种程序参数盘应及时寄还部计算中心。

八、EID、MID数据管理

(一)EID应严格按照(94)外经贸管纺函第1号的规定编制。
对不符合上述格式的EID上报文件,中心将不做处理并退回。
(二)各外经贸委应将所编的新EID数据上报部计算中心备案后方能启用。否则,有关的许可证将不能进入部主机系统。
(三)各外经贸委在接到部计算中心寄来的新增MID软盘后应及时复制给有关公司。
(四)EID、MID应由专人管理,负责发送。请将联系人姓名报部计算中心纺配统计组。
以上各项规定将随业务变化作相应的调整,有关解释权在外经贸部贸管司。

附件:关于对设限国家纺织品配额部分类别分限的说明

为了统一各设限国家和地区配额计算上的一致性,关于“双边纺织品贸易协定”中有些类别还包含分限类别,即主类别(CATEGORY)中还包含子类别(SUB-LIMIT),为明确这些主类别与分类别的关系,特列制“主类别与分类别关系表”(附后)请各地今后在这些分限类别数据的输送和统计中注意以下几点:
一、在输入预分、决分、切块、调剂和招标配额时,输入包含有分限类别的数量时,分限类别增减时应在主类别上作相应增减。一般地,主类别增减时其分限类别不必作改动。另外,欧共体的6类和6S类是两个单独的类别,其数量是分别计算的,6S类不是6类的分限类别,根据协议,6类配额可自动转成6S类别用,但在计算数量时应将6类减少的部分加在6S类中。例如:
转之前: 6 2,000 6S 2,000
转之后: 6 1,000 6S 3,000
在这里,6类减少1,000件转成6S类,6S类因此增加了1,000件,但是,6S类不能转成6类。
二、计算机打出的预分表、决分表、切块分配表及其它统计表,其配额数量均按上述关系计算。
附表:主类别和分限类别(子类别)关系一览表
主类别 子类别 子类别加减时
主类别的情况
EEC:
2 2A +.-2
2 2B +.-2
2 2C +.-2
3 3A +.-3
3 3B +.-3
3 3C +.-3
5 5A +.-5
37 37A +.-37
USA:
317/326 326 +.-317/326
338/9 338/9-S +.-338/9
340 340-Z +.-340
341 341-Y +.-341
360 360-P +.-360
410 410-A +.-410
410 410-B +.-410
440 440-M +.-440
651 651-B +.-651
GIII 224-V +.-GIII
GS 740 +.-GS
GS 741 +.-GS
CANADA:
1 1A +.-1
1 1B +.-1
5 5A +.-5
5 5B(5A其中数) +.-5A同时+.-5
7/8A 7/8B +.-7/8A
11 11A +.-11
36 36A +.-36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消防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消防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漯政办〔2003〕5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现将《漯河市消防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即遵照执行。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漯河市消防工作目标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消防工作,强化目标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市政府决定自2003年度起将消防工作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体系,实行量化考核,共计100分。具体办法如下: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20分)。1、消防工作纳入政府综合工作目标;2、《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得到深入贯彻落实;3、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健全,对重、特大火灾事故责任人员的追究落实。

  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15分)。1、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消防工作“十五”发展规划的通知》(漯政〔2001〕68号)的要求,逐步完成重点县(临颍县)、镇(郾城县召陵镇,临颍县杜曲镇、繁城镇,舞阳县北舞渡镇)消防规划的编制评审工作;2、按照“政府负责,落实规划,不欠新帐,快补旧帐,健全设施,加强管理”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计划,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不断改善;3、加大对消防事业的财政投入,消防业务经费及时拨付,无挤占、挪用消防专项经费现象。

  三、城市社区消防建设(15分)。1、消防工作纳入城市社区建设,同规划、同检查、同考评。2、社区消防工作组织健全、制度落实,消防设施完善,消防安全检查按规定正常开展,社区消防安全环境不断完善;3、社区消防宣传教育效果明显。

  四、重大火灾隐患整改(20分)。1、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责任明确,整改时限确定,整改措施到位,整改效果明显;2、对确属短期内难以整改的,专题研究,并提出针对性措施。

  五、消防监督执法(10分)。1、执法严格,程序规范,无该罚不罚或畸轻畸重问题,无行政败诉案件;2、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效果明显;3、公开办事制度,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处罚标准,无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现象。

  六、火灾事故(20分)。1、火灾死、伤指数增长率不超过全市平均值;2、全年无特大火灾事故。

  市公安局(公安消防支队)负责考核认定工作,考核认定结果报市政府。市政府对完成消防工作目标成绩突出的县区政府予以表彰;对因工作不力,未完成消防工作年度目标的,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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