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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3:13:16  浏览:80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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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灌区管理,发挥灌区工程的综合效益,促进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灌区(以下简称灌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灌区,是指国家所有和国有成份起控制作用的灌区。
第四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灌区管理工作。市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灌区管理工作。
第五条 灌区应当建立健全管理机构。管理机构的设置,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 灌区管理机构应当保证灌区国有资产的完好,管好、用好灌区工程及其设施。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灌区工程,除申请基建拨款外,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各界和境外投资者以多种方式投资灌区建设。
灌区工程维修和技术改造所需资金,从提取的大修和固定资产折旧费中列支或者申请技术改造贷款。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灌区工程的,应当委托有相当资质的单位进行规划设计。规划设计文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九条 灌排干、支渠以及闸坝、水电站、排灌站等工程的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标准划定:
(一)干、支渠为渠坡外坡脚外2至4米;
(二)挡水、泄水、引水、提水设施和水电站、排灌站等工程为边线以外10至50米。
第十条 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划定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埋设地界,并标图存档。
第十一条 在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工程,布设机泵、虹吸管等设施;
(二)爆破、采石、取土、放牧、垦植、打井、挖洞、开沟、建窑及毁坏林木;
(三)毁坏灌区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四)擅自开启灌区工程的闸门、机泵,自行引水、堵水;
(五)在水渠内设置阻水渔具;
(六)在水域内清洗车辆、容器,浸泡麻类等植物;
(七)向渠道及灌区水源内排放污水、废液,倾倒工业废渣、垃圾等废弃物;
(八)在渠堤行驶履带车辆、超重车辆。
第十二条 渠堤、输水建筑物上的交通桥确需兼作公路的,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兼作公路的渠堤、输水建筑物上的交通桥的维护费用,按其隶属关系由交通部门拨付灌区管理机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交通、水利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在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跨渠、临渠、穿渠等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设计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其他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占用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造成农业灌溉水量减少、灌排工程报废或失去部分功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十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干渠以及闸坝、水电站、排灌站等工程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15米至100米的保护范围。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灌区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打井、钻探、爆破等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
第十六条 灌区管理机构应当设置量水设施和观测设施,做好水量、水情、水质、墒情、土壤盐分、泥沙淤积和地下水位等测报工作。
第十七条 引黄灌区必须采取泥沙处理措施。排水系统不通畅或者泥沙处理措施不完备的,应当控制引水。
第十八条 灌区实行计划供水,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用水单位向灌区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用水申请;
(二)灌区管理机构根据用水单位的申请和水源条件,编制年度供水计划,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灌区管理机构与用水单位根据批准的供水计划,签订供水、用水合同。
供水计划确需调整的,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核准。
第十九条 灌区应当推行节水灌溉,严格执行节约用水和用水定额管理规定,研究推广渠道衬砌和管道输水、喷灌、滴灌等节水技术,提高水的利用率。
第二十条 灌区实行有偿供水。
灌区供水价格,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及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实施罚款处罚时,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行政处罚,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灌区管理机构实施。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妨碍、阻挠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非国有灌区的工程管理与保护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1987年5月20日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山东省水利工程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199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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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安置小区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滁州市安置小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滁政〔2011〕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滁州市安置小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滁州市安置小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置小区管理,营造整洁、有序、和谐的居住环境,提高安置小区居住质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置小区是指公益设施建设征收、棚户区改建等城市建设中由政府统一规划、投资、建设并用于被征收人安置的住宅小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财政或市级国有资金直接投资建设的安置小区。

第四条 安置小区管理实行“属地管理,专业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 市房产局负责安置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市安居中心作为安置房的建设法人单位,具体承担安置房及配套商业用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琅琊区、南谯区物业主管部门及其相关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安置小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安置小区住宅用房一律不得用于经营。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七条 安置房建设应按照滁州市中心城区总体规划合理布局,统一规划设计。市规划部门负责安置房建设规划审批工作。

第八条 建设过程中重大工程量变更,市安居中心应经市房产局同意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安置小区规划调整,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九条 安置小区规划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安置房户型、面积应根据被征收范围内房屋实际情况和被征收人实际承受能力进行设计,同时应配置一定面积的商业用房。

第十条 市安居中心应按照规定配置安置小区物业服务用房、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同时按不低于50平方米的标准提供小区内城管执法、治安管理等政务管理用房。

第十一条 安置小区建设应考虑节约用地的原则,以高层为主,适当配置一些多层。安置房结构与内外装饰要注重美观,经济适用。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 市国土部门负责安置房建设用地的征收(收储)和供应,并负责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和安置房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证发放工作。安置房用地原则上以划拨方式供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确需改变的,必须经市政府批准,并办理土地变更手续。同时,安置房在没有取得用地审批手续前,不得动工建设。

第十三条 市建设部门依据年度安置房建设计划办理工程建设相关手续,重点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市房产、建设、城管执法(市容)、工商、公安等相关部门对安置小区内损坏绿地、违法建设、擅自改装住房、擅自将住宅用房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五条 市安居中心负责协调供电、供水、供气、电信、有线电视等部门,做到基础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供电、供水、供气、电信、有线电视等部门应主动协助做好配套服务工作。

市安居中心在安置小区建设中,应同步配套建设适当数量的视频监控等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第四章 物业管理

第十六条 市房产局负责全市安置小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琅琊区、南谯区物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辖区内安置小区的监督、管理、投诉受理调处和各项考核等工作。

琅琊区、南谯区物业主管部门应每年组织辖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等单位对安置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实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市房产局对物业服务企业实行奖励或处罚的主要依据。

第十七条 市安居中心应在安置房达到交付条件后向街道办事处移交小区政务管理及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按规定配置的物业服务用房及相关资料。

移交工作由琅琊区、南谯区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监督、协调。

第十八条 市安居中心根据有利于提升物业服务质量和物业管理水平原则,将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以及规划建设中的安置小区,以组团、打捆形式,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有资质的物业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

第十九条 安置小区物业服务费实行以下政策:

(一)安置小区物业服务等级统一执行三级标准。

(二)安置房物业服务费按照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80%收取,并且高层比照多层收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物业服务费减半收取。

安置房通过买卖、继承、赠与、交换等形式转让的,不再享受以上优惠政策。安置房出租的,出租期间也不再享受以上优惠政策。

(三)物业服务费收取不足部分由市安居中心从有关收益中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予以补贴,具体“以奖代补”数额由市安居中心根据安置小区每年考核情况审核,并报市房产局批准。

第二十条 商业用房使用收益专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市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商业用房使用收益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审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安置小区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琅琊区、南谯区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应及时指导、监督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负责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专业服务。

第五章 社区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安置小区业主办理安置入住手续时,安置单位、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负责协助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与安置小区业主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临时管理规约。

第二十三条 安置小区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应健全组织机构、完善各项制度,协助琅琊区、南谯区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做好安置小区管理工作:

(一)积极宣传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业主主动遵守,同时对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业主进行批评教育;

(二)督促业主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三)对违反安置小区临时管理规约的业主进行告诫、劝阻、制止,并在安置小区内公示告诫内容;

(四)协助做好安置小区内人口管理和户籍迁移、登记工作。

第二十四条 建立安置小区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琅琊区、南谯区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安置小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召集,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城管执法、公安派出所等相关单位参加。

联席会议主要协调解决下列事项:

(一)安置小区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

(二)物业服务企业在履行退出程序以及交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突发事件;

(四)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的衔接和配合;

(五)其他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房产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吉林省辽源市人民政府


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辽源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6年11月10日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日



辽源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使市政府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部署,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要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节约型政府。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持发扬“两个务必”的优良传统,模范遵守党纪政纪,顾全大局,服从命令,忠于职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市政府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和省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市政府的各工作部门受市政府统一领导,并且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受省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推进政务公开和电子政务,切实贯彻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提高行政效能。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紧急突发事件,召开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处理。
八、副市长按职责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对分管工作和涉及全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长报告,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涉及两位及两位以上副市长分管的工作,由市长委托的副市长牵头负责协调处理相关问题。
九、秘书长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副秘书长受市政府领导委托协助处理有关业务工作。
十、市长外出期间,可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十一、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各局、各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市政府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
审计局在市长和省审计厅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三、贯彻国家和省宏观调控方针政策,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节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和财政收支平衡。
十四、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加强政府信用建设,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五、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严格贯彻落实社会管理政策和相关规定,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六、切实转变政府职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和服务质量,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监管与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率,推进节约型政府机关建设。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建立社情民意反映制度、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社会听证制度以及决策责任制度,充分发挥决策智力支撑体系作用,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八、凡涉及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城市总体规划和发展战略、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重大建设项目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以及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关系社会稳定等其他重要事项,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九、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和我市发展规划,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相关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县区或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充分听取市人大、市政协的意见和建议,根据需要通过一定形式,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反应灵敏、协调有效的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评估机制。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对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反馈,为决策的不断完善和优化提供客观依据。
第五章 推进依法行政
二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三、市政府要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与本市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及重大决策紧密结合,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适时制定行政措施和决定,及时修改或废止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和不符合实际的行政措施和决定。
二十四、提请市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等行政行为,应由有关部门起草,市政府法制部门组织论证和修改审核,按照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的要求,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与本市实际情况有机衔接,体现地方特色,确保规范性文件质量。
二十五、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不得超越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与有关部门联合行文,或者报请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六、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逐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行政考评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落实行政执法行为的申诉检举制度和行政执法错失责任追究制度,积极推进综合执法和执法监督,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七、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随时接受质询;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通报工作情况,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八、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监督中反映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及时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九、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县区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不断提高工作透明度,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立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的社会公示制度,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
三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科学、系统的绩效评估机制。公正、客观的评估政府部门工作的绩效,不断提高政府及各部门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三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实行信访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处理分管工作中的信访问题。
第七章 强化督查落实
三十三、坚持并完善督查落实的制度和机制,推动政府各项工作和决策的落实,保证党和国家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实施。
三十四、督查的重点是市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市政府全年重要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责任制及阶段性任务目标完成情况;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十五、督查要注重实效,全面准确了解和反映情况,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建议。实行督查工作通报制度。督查事项提出、督查实施及督查结果反馈,实行请示报告制度,重大督查事项必须及时逐级报告。
三十六、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一般以政府名义组织督查,由市政府领导审批,市政府办公室组织实施。各部门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
第八章 工作安排布局
三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三十八、市政府根据省政府部署和市委的工作要求,结合形势发展的实际情况,提出阶段性目标和重点工作,确定目标责任制。各部门要按照市政府的总体要求,进一步细化任务,组织落实。
三十九、各县区和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
第九章 会议制度
四十、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四十一、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组成人员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二)讨论提请市人大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三)总结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四)通报有关重要情况。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县区政府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二、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讨论决定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规划、计划、政策、重大财政支出、政府性债务、重大立市项目申报以及财政预算等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二)讨论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三)讨论决定县区和部门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四)讨论决定国家行政机关和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的任免、奖惩;讨论决定聘请市政府顾问、授予相关人员荣誉称号等;(五)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重要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实行例会制,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参加会议的组成人员须达到半数以上方可召开,市长助理、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县区政府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三、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参加人员由召集或主持人确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二)传达贯彻国家、省会议精神;(三)听取部门或县区政府及有关方面重点工作的请示、汇报;(四)沟通有关重要情况;(五)讨论市政府其他事项。
四十四、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可以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处理具体工作;副秘书长受市政府领导委托,可以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
四十五、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确定;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长确定,或相关部门报副市长、秘书长协调审核后提出,市长确定。会议议题涉及多个部门的,要在会前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提请会议讨论。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同志。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一般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如有必要,报市长签发;专题会议纪要由主持(或委托)召开会议的市政府领导同志签发。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新闻稿由市政府秘书长审核签发,如有需要,报市政府领导审定。
四十六、市政府组成人员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的,需在会前向主持会议的市政府领导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不能按要求列席会议的,也需在会前向市政府秘书长请假。
对市政府召开的其他会议,各部门负责人应按要求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应提前向主持会议的市政府领导或市政府秘书长请假。
四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尽可能的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方式召开。
四十八、贯彻国务院、省政府会议精神的全市性会议,以及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讨论批准的会议,以市政府名义召开,冠名为辽源市XXX会议,会议通知经秘书长审定批准后,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会议冠名为全市XXX会议,会议通知由部门负责。
第十章 公文审批
四十九、各部门、各县区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向市政府报送公文的有关规定。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五十、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五十一、市政府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市长签署。
五十二、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副市长签发。
属传达市政府决定事项和市政府各部门要求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由分管的市政府领导同志签发。属市政府办公室职责范围内的发文,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应及时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或其他新闻媒体公布。
五十三、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须经市政府审定的事项,经市政府同意也可由部门行文,文中应当注明经市政府同意;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一般不得向县区政府正式行文。要完善电子公文传输,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十一章 作风纪律
五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领导要做学习的表率,积极倡导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把学习与调研、研究与解决问题结合起来,努力提高执政能力和水平。
五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领导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资料,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要善于抓住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通过专题调研,以点带面,有效指导各项工作的开展。领导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轻车简从。
五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领导要坚持鼓实劲、办实事、求实效的务实作风,严格执行公务活动的有关规定,除统一安排的活动外,不参加会议的接见、照相活动以及签字、颁奖、剪彩、庆典等活动;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五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和会议,减少发文数量,压缩会议数量和会期,提高文件和会议质量。各工作部门召开的会议原则上政府领导不到会讲话,提倡开短会,讲短话。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公务活动和外事活动安排,要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同时,减少会议和一般性公务活动的新闻报道。
五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要继续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作风,坚决反对和制止各种奢侈浪费行为。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以身作则,勤俭节约,严格自律。管好自己,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抓好分管或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
五十九、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悖的言论和行为。市政府组成人员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以个人名义发表的讲话或文章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六十、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出差、出访和休假的报告和请销假制度。市长与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一般不同时外出,副市长与分管副秘书长一般不同时外出。副市长、秘书长出差、出访和休假,应事先报请市长同意,由市政府办公室告知其他市政府领导同志。
市政府副秘书长出差、出访和休假应事先向分管副市长和市政府秘书长报告。
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应事先向分管副市长和市长报告。
六十一、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公费出国(境)的有关规定,从严掌握外事出访。各部门正职出访,由分管副市长和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审批;副职出访,由分管副市长和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批。
六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强化政务服务,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要建立严密的程序、制度和规章,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违规办事、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六十三、各级政府和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公务员法》,坚持从严治政,严格管理。要从体制、机制和法制入手,建立严密的程序、制度和规章,有效地防止、监督和查处各类违规、违纪和违法行为,使各级政府机关和工作人员切实做到廉洁、勤政、务实、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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