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煤炭企业内部控制审计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2:18:29  浏览:80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煤炭企业内部控制审计实施办法

煤炭部


煤炭企业内部控制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煤炭企业内部控制审计监督工作,保证审计质量,根据《煤炭行业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第十九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煤炭企业,是指国有独资、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煤炭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是指企业为保护财产安全和完整,确保会计数据真实可靠,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保证经营方针和目标的实现,而对经济活动进行组织、制约、考核和调节的总称。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审计,是指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对企业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可靠性、有效性和效率性进行的审计监督。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内部控制审计,促进企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会计报表的可靠性,经营管理的有效性和经营活动遵循各种法规的合法性。
第五条 对企业机构设置、人员分工内部控制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1、审查企业各部门、各环节、各层次分工及机构设置是否合理、有效,有无自动检查和纠正功能。
2、审查企业是否按照职务分离的原则,建立健全各种管理制度,各项经济业务授权、经办、核准、执行、记录等步骤的职务是否恰当分离,相互牵制作用是否有效。
第六条 对企业授权批准内部控制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审查企业是否建立健全了授权批准管理控制制度,各部门、各层次和各分支机构以及有关人员是否按授权和批准执行经济业务。
第七条 对企业文件记录内部控制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1、审查企业各部门、各级管理人员的任务、职权和责任以及企业所有的方针和工作程序是否以书面形式予以明确,企业内部组织图、岗位说明、经济业务系统流程图是否合理、健全、有效。
2、审查企业会计记录制度是否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会计记录是否真实、恰当地反映了经济业务的发生、处理和结果。
第八条 对企业实物保护内部控制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审查企业限制接触财产、定期盘点、记录保护、资产保险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第九条 对企业职工管理内部控制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审查企业招聘程序、作业标准、培训计划、考核奖惩和工作轮换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第十条 对企业计划预算内部控制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审查企业计划预算制度的健全性和企业计划预算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 对企业业绩报告内部控制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审查企业业绩报告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企业业绩报告内容是否简明易懂、及时、完整、准确。
第十二条 对企业内部审计控制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审查企业是否建立健全对经济业务活动和职能部门运行的内部审计监督制度。
第十三条 对企业销售业务内部控制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查企业定货合同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检查企业所签订的定货合同是否合法、完整。
(二)审查企业销售折扣、销售折让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检查企业销售折让、销售折扣业务处理程序和控制措施是否合理、恰当。
(三)审查企业产品发运单编制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检查企业产品发运单的完整性、有效性。
(四)审查企业仓储、运输部门发货业务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检查企业实际发货品种、数量、金额是否及时登记,发货手续是否完善并妥善保管。
(五)审查企业销售发货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检查销货发票开出的依据,销货发票数量、单价、金额是否与发货通知单或与完成劳务数量、金额相符。
(六)审查企业收款业务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检查企业是否完整地记录各种收入。
(七)审查企业应收帐款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检查应收帐款记录、核对、分析、催收、调整等控制措施的有效性,企业有无虚列收入或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
(八)审查企业退货理赔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检查企业对用户退回货物记录、接收、调查、理赔、帐目调整是否经过审核和被授权人批准。
(九)审查企业营业收入预算审核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检查企业营业收入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对企业物资管理业务内部控制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查企业材料消耗计划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检查企业编制主要原材料消耗定额和辅助材料消耗计划执行情况。
(二)审查企业物资采购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检查企业物资采购计划、采购合同、验收入库、在途材料清查等业务处理程序和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
(三)审查企业储存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检查企业物资储备定额,库存物资保管、维护保养,物资盘存以及盘盈盘亏处理等业务处理程序和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
(四)审查企业物资发出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检查企业物资发出审批、记录、复核手续是否完备;稽核控制是否有效。
第十五条 对企业生产过程内部控制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查企业产品计划管理控制制度,检查企业是否根据“以销定产”的原则,以及企业经济资源、生产能力,确定生产任务,编制生产计划、成本计划。生产计划、成本指标是否层层分解到各个部门予以实施和考核。
(二)审查企业生产进度控制制度,检查企业投入进度、产出进度,在制品管理和工序进度控制的有效性,是否保证了企业生产均衡、有序进行。
(三)审查企业产品质量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检查企业产品设计、生产、技术服务质量控制的有效性。
(四)审查企业成本费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1、审查企业目标成本费用控制程序和措施,检查企业成本、费用计划的执行情况。
2、审查企业成本费用支出控制程序和措施,检查企业成本费用支出审批、记录、稽核等手续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3、审查企业成本费用计算、归集、分配控制程序和措施,检查企业成本费用计算方法正确性、内容真实性。
4、审查企业成本费用分析制度,检查企业是否定期对成本费用进行分析,制定的成本费用降低措施是否合理、有效。
第十六条 对企业人事、工资内部控制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查企业人事、工资决策及计划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二)审查企业用工合同签订、工资定级与变动、记录保管以及人员考核等控制程序和措施的有效性。
(三)审查企业考勤记录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检查企业考勤原始记录控制措施是否严密、有效。
(四)审查企业工资计算单审核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检查企业工资单审核、计算、汇总业务等程序和控制措施是否有效。
(五)审查企业工资发放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检查企业工资单、工资汇总表是否经过审核,签发支票是否经过授权批准。
(六)审查企业工资记录和分配工资费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检查企业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记录是否完整,工资分配是否准确。
(七)审查企业劳动力利用效率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检查企业劳动力利用效率指标的确定是否先进、合理,是否坚持了分析制度,制定的改进人事工资计划和决策以及改进管理措施是否有效。
第十七条 对企业货币资金内部控制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查企业资金预算审批制度的健全性,检查企业货币资金预算、计划编制是否准确、可靠。
(二)审查企业现钞收入、汇款单收入、支票收入的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检查企业货币资金是否全部入帐,手续是否完备。
(三)审查企业货币资金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检查企业货币资金支出审批、记录、稽核、盘存手续是否严密、有效。
(四)审查企业银行往来帐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检查企业银行对帐单核对、保管,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编制、审核业务处理程序和控制措施是否严密、有效。
第十八条 对企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内部控制进行审计监督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查购建企业固定资产、形成无形资产支出预算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检查企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支出预算与生产经营能力规划是否相适应,预算是否经过可行性论证,预算执行审查批准手续是否完备。
(二)审查企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取得的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检查企业固定资产购置、无形资产形成,以及资产的计价、购置计划、审批、验收、记录是否完备。
(三)审查企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管理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检查企业固定资产保养、维修;资产计价和折旧、折耗或摊销的计算;资产定期盘点;固定资产的盘存报废处理;会计记录等业务是否规范。
第十九条 对企业投资内部控制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查企业投资论证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检查企业投资前期准备工作是否充分,可行性研究是否真实、可靠。
(二)审查企业投资审批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检查企业投资立项、计划安排、资金筹集方案、组织实施等控制程序和措施是否严密、有效。
(三)审查企业有价证券投资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检查企业有价证券投资审批、资产取得、保管、处置等业务处理程序和控制措施是否严密、有效。
(四)审查企业投资收益和投资资产期末计价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检查企业投资收益是否全部按规定入帐,投资资产期末计价是否准确。
第二十条 对企业筹资内部控制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审查企业筹资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检查企业筹资方式是否恰当;办理债券或股票发行登记注册手续是否完备;签订各种借款合同是否合法;委托发行、债券或股票保管控制措施是否严密;定期计算和支付利息、股利是否正确;会计记录是否及时准确;是否有足够的偿债资金;企业投资者权益是否得到合理表述。
第二十一条 对企业往来结算业务内部控制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审查企业往来结算内部控制程序和措施,检查企业往来结算记录是否正确,清理、催收、清算是否及时;坏帐损失的审核、批准、处理手续是否完备。
第二十二条 对企业电算化系统内部控制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查企业是否配备了与会计电算化相适应的计算机设备,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是否达到了财政部《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的要求。检查企业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是否经过有权批准的部门批准。
(二)审查企业会计电算化控制制度的健全性。
1、检查企业会计电算化主管、软件操作、审核记帐、电算维护、电算审查、数据分析是否有明确分工。
2、检查企业对上机操作人员使用会计软件的操作内容、权限是否作了明确的规定。
3、检查企业是否有严格的操作密码管理制度,是否指定专人定期更换密码。
4、检查企业有无预防已经输入计算机的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等会计数据未经审核而登记机内帐簿的措施。
5、检查操作人员离开机房是否执行了相应命令退出会计核算软件。
6、检查企业是否有专人保存必要的上机操作记录。
(三)审查企业计算机硬件、软件和数据管理内部控制措施。
1、检查企业机房安全、计算机正常运行有无严格的保障措施。
2、检查企业有无保障会计软件和会计数据安全、保密措施。
3、检查企业对正在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进行修改,对通用会计软件进行升版和计算机硬件设备更换有无严格的审批手续和经过内部审计机构审查,是否由独立的第三人进行监督。
4、检查企业是否有严密的计算机硬件和软件排除故障的管理措施。
(四)审查企业电算化会计档案的管理控制措施,检查企业电算化会计档案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
第二十三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对企业内部控制的审计监督,实行就地审计方式。
第二十四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按照下列审计程序对企业内部控制进行审计监督:
(一)了解企业岗位设置、人员配备是否符合内部控制要求。
(二)审阅企业各种文件,了解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取得与审计内容有关的信息。
(三)找出企业各项内部控制关键控制点,绘制内部控制标准流程图。
(四)运用《内部控制制度问题式调查表》对企业内部控制状况进行调查。
(五)对内部控制调查结果进行分析,进行健全性测试,找出企业内部控制的弱点。
(六)对企业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合理性进行初步评价,对控制弱点进行分析。
1、初步评价企业所有控制目标是否已经达到,各种管理制度是否体现了内部控制的要求。
2、内部控制的设置是否合理;有无不必要的控制点;每个需要控制的地方是否都建立了控制环节;控制职能是否划分清楚;人员之间的分工和牵制是否恰当。
3、分析内部控制弱点是否有补偿性控制;控制弱点产生的潜在错误及其重要影响。提出进一步审查的目标。
(七)对企业内部控制进行符合性测试。
1、对实物资产进行盘点。
2、对有关业务人员操作情况进行“实地观察”。
3、用“检查证据法”,对分项审计内容逐个选择若干笔业务进行“穿行测试”。
4、对“穿行测试”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重点检查。
5、审计人员认为可以采用的其他方法。
(八)收集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九)根据审计结果,依据《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事项评价规定》对企业内部控制状况进行评价,提出审计报告。对查出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财务收支行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对审计中查出的企业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内部控制弱点,应当认真研究,有针对性地提出可行的改进意见与建议,向被审计单位和企业领导或有关部门反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煤炭工业部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湘潭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


潭政发〔2002〕33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湘潭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

《湘潭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湘潭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城市居民生活质量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绿化、美化城市人人有责,凡有劳动能力的城市居民,均应依法承担义务植树任务,积极植树、栽花、种草,自觉参加城市绿化活动。城市中所有单位都要搞好本单位的绿化,全社会应树立爱护树木花草和园林设施的良好风尚。

第五条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发展的实际,会同市规划部门共同组织编制城市绿化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城市绿化规划,确需调整或变更时,必须按审批程序申报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实施。

第七条 城区和道路两侧的空坪隙地,由土地使用权所有单位承担绿化义务,并按绿化专业规划要求负责实施。凡不能履行或拒不履行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绿化建设单位拥有绿化所有权和收益权。

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与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市新建居住区、旧城改造区分别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和百分之二十五;

(二)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机关、团体、部队等单位和公共文化设施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三)干道绿化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四)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防护林带;

(五)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地处城区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地处城市中心区以外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按照上述规定的绿化用地面积比例严格执行。

第九条 城市建设实行″绿线″管制制度和绿色图章制。凡城市规划区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在规划审批及竣工验收时,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分别加盖″城市绿化审批专用章″和″城市绿化合格专用章″,否则不予办理规划许可证手续,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与工程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与主体工程设计方案同时报批。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确需改变设计方案的,必须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工程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与其附属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否则,不得办理该工程建设项目一切相应的竣工手续和发放相关证、照。

第十二条 公园、街道、广场及其他公共绿地内,均不得任意搭建临时建筑或其他设施。凡增建、改建或增加临时设施,必须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在公园、风景区、名胜古迹和纪念地周围,不得建设与之不相称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包括高度、体量、格调、色彩等)。

第十四条 城市中20公顷以上公共绿地的绿化工程修复、设计方案,必须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不足20公顷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必须按有关规定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建设应当接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

第十五条 城市绿化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绿化的养护、管理,保持整洁、美观。市、区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自认真搞好城市绿化的维护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城市绿化专业队伍栽植的树木,所有权和收益归国家;单位内自行投资栽植的树木,所有权和收益归本单位;居民在私人庭院内自费栽植的树木,所有权和收益归个人。

第十七条 城市绿化实行领养制,凡领养城市公共绿地、花坛、行道绿化的单位,均须与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管养责任书,并负责管理、养护和保护工作。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不得破坏绿地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确因城市建设需要占用绿地的,占用公共绿地0.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绿地0.4公顷以下的,必须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公共绿地0.1公顷以上或其他绿地0.4公顷以上的,必须按有关规定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其他有关手续,实行异地绿化补偿,同时承担相关费用。

临时占用绿地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和其他手续,临时占用期满,占用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恢复。

第十九条 城市中的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和大修剪。确需砍伐、移植和大修剪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并按规定向树木所有者支付树木赔偿费用(标准附后)。

第二十条 砍伐、移植、大修剪树木的审批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主次干道行道树更新,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主次干道的树木的砍伐、移植、修剪,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支路、小街小巷的树木的砍伐、移植,由所在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公共绿地的树木需要砍伐、移植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五)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附属绿地的树木需要砍伐、移植的,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数量100株以上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居住区内的树木需要砍伐、移植的由所在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数量超过20株的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在风景名胜区、公园内开山采石,葬坟立碑,砍伐树木;

(二)在树木上刻画,钉钉,缠绕绳索,架设电线电缆和照明设施;

(三)在草坪、花坛、绿地内堆放杂物,挖掘、损毁花木;

(四)在绿地内擅自搭建建筑物,设置广告牌;

(五)在城市公共绿地范围内擅自开设商业、服务摊点;

(六)向城市公共绿地扔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废弃物和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城市中古树名木和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造册登记,设立保护标志,明确管护责任单位,禁止砍伐。确需移植的,必须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并提出移植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绿化专业队伍组织实施,并按规定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按照本规定第三条的管理范围,由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绿化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关于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管理规定

卫生部


关于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管理规定

1985年10月14日,卫生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水平,对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和防护评价提供剂量依据,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放射工作单位和放射工作人员。

第二章 监测原则
第三条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以下简称个人剂量监测)的基本内容:
(1)个人剂量监测:主要指内照射和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皮肤和衣服的污染监测;
(2)工作场所的监测:主要指工作场所的放射水平,空气污染和表面污染监测;
(3)异常照射剂量监测:主要包括事故和一般应急受照的剂量监测。
第四条 当放射工作人员一年受照的剂量当量有可能超过5mSv(0.5rem)时,必须接受常规的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对接受的年剂量当量低于5mSv的放射工作人员,可根据需要进行个人剂量或工作场所的监测。并作记录。
第五条 凡操作开放型放射性物质其年摄入放射性核素的量可能超过年限值的十分之一者,应当根据需要接受常规的工作场所空气污染监测,表面污染监测或内照射剂量监测(包括生物样品检测,呼出气测量和用全身计算器进行体外测量等);对年摄入放射性核素的量低于年限值的十分之一者,可视具体情况进行监测。
第六条 应当进行个人剂量监测的放射工作人员必须佩带各省(市)、自治区放射卫生防护部门所规定的个人剂量计,或接受内照射剂量监测。
第七条 当放射工作人员受到事故或其它意外照射时,需要采取不同于常规个人剂量监测的特殊监测,应尽快地估算其剂量,以利确定受照的严重程度,必要时应对事故剂量(包括器官剂量当量,待积剂量当量及有效剂量当量等)进行较精确的估算(包括重建辐射场,进行模拟性的测量等)。
第八条 对于有计划的特殊照射,应当采取必要的个人剂量监测手段,以保证一次所接受的照射不超过国家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规定的限值。
第九条 负责个人剂量监测的专业人员应当按照《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方法》的规定进行监测和记录。

第三章 评价的基本原则
第十条 当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全身受照剂量低于年剂量当量(或年摄入量)限值的十分之三时,只需记录个人剂量监测的结果。对高于年剂量当量限值十分之三的人员,应记录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同时要查明原因,作出相应的放射卫生评价。
第十一条 在对低于年剂量当量限值外照射的防护评价中,个人剂量监测的结果可近似地作为个人受照的剂量当量;当受照剂量高于年剂量当量限值时,则需进行较精确的剂量评价,此时要根据电离辐射类型,电离辐射场能谱和照射方向等有关资料进行器官(或组织)的剂量当量及有效剂量当量的估算。
第十二条 内外照射并存时,若两类照射都分别达到或超过了相应年限值的十分之三,则应按照《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方法》中的叠加原则处理。
第十三条 外照射(Xr线)个人剂量监测结果接近年剂量当量上限时,其总的不确定度不超过50%,当年剂量当量低于15mSv(1.5rem)时,要求总的不确定度小于±100%。

第四章 个人剂量档案
第十四条 各有关基层单位应按《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方法》的有关规定建立放射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档案,此档案存放于本单位的放射卫生防护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委主管防护部门,有权检查和调阅这些剂量档案。
第十五条 放射工作人员调离时,其个人剂量档案资料应转给调入单位的放射卫生防护部门,并向所在地放射卫生防护主管部门备案,仅当这些手续完善后,才准许其参加放射工作。
第十六条 当工作人员受到异常照射时,应按表1的项目进行处理和登记,并将此表存入个人剂量档案中,同时迅速抄报上级放射卫生防护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放射工作人员的受照记录(包括个人剂量档案,监测方法及数据处理方法)和事故受照的详细说明,应当保存足够长的时间,通常在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后还应保存10年,由于技术上的需要可以保存30年。

第五章 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有关部、委的放射卫生防护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从事放射工作的基层单位应当设置专(兼)职人员,作好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并接受上一级放射卫生防护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条 凡不具备个人剂量监测条件的单位,可向本地区的放射卫生防护主管部门申请为其进行监测,但本单位应有专(兼)职人员管理此项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级放射卫生防护机构应按本规定做好监测数据的总结及评价工作,并及时将监测的结果通知被监测者所在单位,再由单位通知被监测者或本人。当监测结果超过放射卫生防护基本限值,推定极限或某种特许极须对测量结果进行卫生评价并提出防护改进措施。
第二十二条 自本规定实施后,没有个人剂量监测数据的放射工作人员的放射损伤,不能作职业病诊断。
第二十三条 每年二月底,各单位放射防护部门应将上年度个人剂量监测的结果按表一至三的项目填写后报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放射卫生防护机构。每年三月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放射卫生防护机构,应将上年度个人剂量监测的结果按表一至三的项目报告卫生部和中国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所。该所负责剂量监测资料的汇总和评价。


异常受照调查表
表1
编号:
----------------------------------------------------------------
单 位: 年龄: 性别:
姓 名:
工作性质: 发生时间:
----------------------------------------------------------------
情况描述 |
--------------|----------------------------------------------
调查方法描述 |
--------------|----------------------------------------------
测量数据处理 |
--------------|----------------------------------------------
有效剂量当量、|
约定有效剂量 |
当量(mSv)|
--------------|----------------------------------------------
处理意见 |
--------------------------------------------------------------
调查人员:
负责人:
日期:
表2
单位: 年度不同工种个人剂量监测报表 编号:
------------------------------------------------------------------
| | | 剂量当量频数分布 |
|放射工作|被监测人|——————————| 平均年剂量当量
工 种|人员总数| 员总数|<55--15--50--| (mSv)
| | | (mSv) |
--------|--------|--------|--------------------|--------------
| | | |
--------|--------|--------|--------------------|--------------
总 计| | | |
------------------------------------------------------------------
填表人: 负责人 日期
注表:表中的剂量当量系指个人剂量监测位置的值;工种系指医用诊断X线、核医学、教学、科研、工业探伤、核工业等大类而言,不必分得太细。
表3 年度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报表
--------------------------------------------------------------------------------
| | 年摄入量的分布(人次) | |摄入
被测| 监测|----------------------------------------------------|均值|方式
核素| 人次|--0.1Ij限|--0.5Ij限|--1Ij限|>Ij限| |
------|------|--------------|--------------|----------|--------|----|----
| | | | | | |
--------------------------------------------------------------------------------
填表人: 负责人: 日期:
注:Ij限为放射性核素J的年摄入量限值。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