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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入侵探测器(四种)执行强制性认证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5:00:45  浏览:91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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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入侵探测器(四种)执行强制性认证制度的通知

公安部


关于对入侵探测器(四种)执行强制性认证制度的通知

公科安〔200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科技处(技防办):

为了适应WTO/TBT(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协议的要求,顺应国务院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方针,完善和规范安防产品的市场准入制度,我局积极推进了安防产品认证制度的开展。自2002年5月1日起,对入侵探测器这一类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中的室内用微波多普勒探测器、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室内用被动红外探测器和微波与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四种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上述产品不再适用生产登记批准制度。

安防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实施由国家认证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中国安全技术防范认证中心进行。认证实施的依据为《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入侵探测器》;认证模式采用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

自2003年5月1日起,列入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技防产品须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并加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方可出厂、进口、销售;并从同日起,经销商、进口商不得再购进、进口和销售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及未加施新标志的入侵探测器(四种)。

现将已获得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型号及企业通告各地技防管理机构(见附件)。今后如要查询获得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型号及企业目录请登录公安专网,网址:http://10.1.23.5/jfoa,在“产品信息”栏中进行查询。



附件1:通过强制性认证的产品目录

附件2:安全技术防范入侵探测器产品强制性认证标志(略)

二○○三年二月八日


附件1

通过强制性认证的产品目录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生产企业

壁挂式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室内用被动红外探测器)
DS940T、X794i
博世安保有限公司

吸顶式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室内用被动红外探测器)
DS938Z、MX938i、S936、DS939
博世安保有限公司

壁挂式三技术入侵探测器(微波与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
DS820iT、DS835iT、MX835、DS825T、DS840T、DS860、MX950、DS720i
博世安保有限公司

壁挂式三技术入侵探测器(微波与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
DS9360、DS9370
博世安保有限公司

DT7系列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报警(微波与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
DT700、DT706、DT7225、DT7235T、DT7435、DT7450
时机防盗系统(中国)有限公司

DT9系列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报警探测器(微波与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
DT900、DT906
时机防盗系统(中国)有限公司

DT6360STC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报警探测器(微波与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
DT6360STC
时机防盗系统(中国)有限公司

IS系列室内用被动红外探测器(室内用被动红外探测器)
IS2260T、IS150T、IS215T
时机防盗系统(中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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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

湖南省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


州政发[2002]10号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及驻州各省属单位:
现将《湘西自治州退役士兵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湘西自治州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退役士兵的安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到本州安置的士官和义务兵。
第三条 退役安置继续坚持“从哪里来,回哪里去”、“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按照职工比例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规定,实行安置就业、扶持就业、自谋职业的办法,确保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各得其所。
城镇退役士兵回入伍所在地,实行政府指令性计划,强制性安置与政府一次性补助、鼓励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安置。
农村退役士兵回乡村,当地人民政府要尽可能帮助他们解决回乡后生产生活中存在的困难,并大力培养和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就地扶持他们勤劳致富。
农村退役士兵回乡村,当地人民政府要尽可能帮助他们解决回乡后生产生活中存在的困难,并大力培养和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就地扶持他们勤劳致富。
第四条 凡驻我州境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接收当地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对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由当地人民政府进行督查,一个月后仍不接受安置任务的单位,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予以处罚,对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条 各单位对所接收的退役士兵不得进行文化考试和体检录用,不得实行试用期和收取安置费。非个人原因,所在单位两年内不能辞退或优化组合为由使其下岗。
第六条 所有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都要按照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退役士兵失业、养老、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手续。退役士兵的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和投保年限。
第七条 退役士兵的父母所在单位不得以已有一个子女在本系统工作而拒绝接收退役回来的子女。转业士官的配偶所在系统有安置能力的,应予接收安置。
第八条 各部门和省属单位,在制定政策和确定招工招干计划,下达增人指标时,不得与退役士兵安置政策相抵触,不允许限制下属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
第九条 城镇退役士兵在待分配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自谋职业的,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费。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退役士兵应予以优先安置
1、荣立二等功以上的;
2、服役期满10年以上的转业士官;
3、符合安置政策的伤残军人;
4、烈士子女和孤儿;
5、在边防、海岛、高原等艰苦地区服役满两年以上的。
第十一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地人民政府
不予安置:
1、城镇青年占用农村兵指标入伍的;
2、易地入伍的义务兵;
3、1997年以后入伍无“安置卡”的;
4、服役期间买户口进城,投亲靠友进城,农民进城转非的。
5、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到接收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机构报到的;
6、已经安置,非组织原因,本人不服从分配或逾期不到所分配单位报到的;
7、弄虚作假,骗取或伪造伤残、立功荣誉证明的;
8、符合转业条件而本人要求作复员安置的士官;
9、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在部队或者退伍后待安排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
第十二条 严格控制城镇兵员征集比例,凡超计划入伍、易地入伍的城镇青年,当地人民政府不负责安置。
第十三条 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全面落实安置计划,要求以经济补偿形式来代替其履行安置退役士兵义务的单位,应向当地退役士兵安置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本级退役士兵安置领导小组批准,按义务兵每人4万元、转业士官每人5万元的标准缴纳转移安置费后,由退役安置部门调整到其他单位安置,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指令性安置计划人数的三分之一。
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适用范围、申请审批程序、资金管理办法等,严格按照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南省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执行。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筹措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安置保障金的来源:
1、各级财政拨付的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
2、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费。
3、依照有关政策向有安置任务的单位收取的有偿转移安置费。
4、通过其他合法渠道筹措的资金。
安置保障金的用途
1、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
2、按照规定标准给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发放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
3、对超额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给予奖励,对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训和人才开发使用等。
第十五条 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符合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要求自谋职业的,由本人在待安置期间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机构审查,依照有关规定从安置保障金中发给一次性补助费,当地人民政府不再负责安排工作,档案移交当地劳动就业机构或人才交流机构,保管费自理。本人凭退役士兵安置机构出具的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试行“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办法,把退役士兵的安置逐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可以根据当地实际,举办退役士兵安置供需见面会,实行供需见面,双向选择。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开展退役士兵两用人才服务工作,把开发使用两用人才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建设和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规划。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从事农业生产的退役士兵,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给予帮助;对有技术专长的退役士兵,应当提供条件,帮助创办经济实体,扶持发展第三产业和种植业、养殖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不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不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近来,有些地方政府提出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以筹集资金,解决基本建设资金不足问题。国务院认为,目前,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将会扩大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继续加大已经膨胀了的固定资产投资。当前经济形势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国民经济增长速度过快,固定资产投资增加过猛,如
不加以控制,就会超过国家财力和物力的承受能力,导致大量增发货币冲击市场,造成物价上涨,直接影响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国务院要求各地政府目前不要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望严格执行。



1989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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