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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新形势下农村基层组织中农村基层干部的范围/熊利民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4-29 15:14:16  浏览:92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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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现阶段法律界对于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主体问题观点没有形成一致意见,导致在司法实践中造成司法机关的认识不一,管辖权的判断不一,这直接影响到对于农村基层干部的职务犯罪的查处。新形势下,存在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农村党支部及其成员、村民小组和下属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成员、大学生村官等基层组织,确立这些组织中的干部范围对于查处涉农职务犯罪意义重大。
关键词:农村基层组织 基层干部 职务犯罪  
 
农村基层组织的职务犯罪的预防与惩治是一项关乎国家生死存亡、社会安定团结的大事。但是现阶段法律界对于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主体问题观点没有形成一致意见,导致在司法实践中造成司法机关的认识不一,管辖权的判断不一,这直接影响到对于农村基层干部的职务犯罪的查处。   
根据上述的考虑,《刑法》第93条第2款的立法解释规定了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在7种情况下,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可以构成职务犯罪的主体。而在实际生活中,如何认定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村基层干部的范围依然是个难题。但是笔者认为概括来说主要是分为以下五类。   
一、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   
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的组成,法律有明文规定,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9条规定:“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因此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包括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是由本村的村民直接选举而产生的,其任期是固定的,但是可以连任。村民委员会的职责具有双重性,第一,村委会要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居民、村民的意见和建议。第二,村委会要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上述双重职责的当然是由村委会的工作人员承担了,从刑法学意义上看,当其所从事的是立法解释规定的“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视作“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准国家工作人员。当其作为村自治组织行使组织与管理职责时,则不属于职务犯罪主体所要求的准国家工作人员。也就是说,村委会工作人员并非当然具备职务犯罪的主体身份,是否能适用立法解释应该根据其所承担的职责是否包含公务的性质来判断。   
二、农村党支部及其成员   
农村党支部是否属于农村基层组织,农村党支部成员是否构成职务犯罪的主体,立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所以有点观点认为,正是由于立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故不能将农村党支部理解为农村基层组织,其成员也不构成职务犯罪的主体。笔者认为这样的观点是错误的。首先,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条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可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经明确规定了党支部属于农村“基层组织”,属于立法解释中关于农村基层组织的定义。从我国政治体制和司法实践出发,党的组织当然属于国家机关,日常生活中人们也同样习惯将党的组织和人民政府统称为“党政机关”。可见即使由于立法技术等原因我们只讲“国家工作人员”而不单独表述为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立法解释的表述我们也可已看出,“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就意味着村基层组织并不限于村委会。   其次,就目前我国农村机构设置的现实出发,村民委员会和村党支部委员会是我国农村的两个基本组织结构。是实际情况上来看,这两个组织成员之间存在大量的兼职情况。两个组织的成员每年的薪水都是有乡镇政府发放的。从目前的情况看,农村党支部是长期存在于我国的农村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4条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由此可见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在农村的作用基本是一致的。可见认定农村党支部属于农村基层组织,农村党支部成员构成职务犯罪的主体是符合我国国情和立法原意的。   
三、村民小组和下属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0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那么村民小组和下属委员会是否属于立法解释中的“基层组织”,其成员是否构成职务犯罪的主体。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为否定说。只有村级基层组织才能成为协助人民政府的基层组织,村级组织下设立的村民小组和下属委员会,只能协助村级组织的工作,而不能协助人民政府的工作。另一种观点为肯定说。肯定说认为村民小组和下属委员会都是属于村委会的派生机构,其从事的工作包含于村级基层组织的工作的范围内。特别是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5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所以应当按照基层组织人员对待。
笔者认为村民小组和下属委员会可以构成职务犯罪的主体。理由是以下两点。第一,按照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委会本身不属于行政管理机关,而是村民对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等的群众组织,是属于自治性质的组织。立法解释的规定,当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协助人民政府管理的7种行政管理职责的时候,可以按照“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出,立法解释并不是从形式上要求某人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资格,而是主要看某人是否从事了协助人民政府的公务活动。如果只是片面的强调行为人要具有形式上的资格,而忽略实施的从事公务的行为,那个将有许多的职务犯罪无法得到有力的打击,这也违反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   
第二,立法解释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就表述村基层组织不限于村委会成员,还应该包括其他与村委会成员工作职能向类似的人员。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我们知道,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根据需要可设立下属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在我国的实际操作中,许多人口较少的村往往不设村民小组和下属委员会。这时一般的做法就是由村委会直接承担村民小组和下属委员会的职能。同时这也证实了村民小组和下属委员会就是承担了村委会的一部分职能。
  综上,村民小组和下属委员会当然可以构成职务犯罪的主体。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成员   
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能否成为职务犯罪的主体,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为否定说。理由如下: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5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这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设立的理论依据、已经规定了其法律地位。就是为了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因此,我们可以明确的得出这样的结论,农村经济合作社是独立于村委会的一个基层经济组织,这样的经济组织是为了经济发展而设立的,因此它是不具有行政管理工作性质的,其成员当然就不具备职务犯罪的主体资格了。   
第二种观点为肯定说。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根据《土地管理法》第8条第2款的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10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民法通则》第74条第2款的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由此可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虽然是在各地的工商局登记注册的参与我国经济建设的独立法人,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我国农村中具有社区性、综合性的组织,它不仅有别于普通的公司企业,也和一般的村办企业等纯粹的经济单体有着截然不同的区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自身经营的同时还肩负着社会上普通企业所不具有的农村社会管理职能。在某些职能方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委会有一定的交叉和重叠,也是村委会职能的有力补充。这种状况不仅仅是符合我国农村现状的,也是法律所确认的。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毫无疑问也是属于村基层组织。   
五、大学生村官   
随着大学生的就业观念的转变,越来越多的大学毕业生开始担任村官。因此一个不可能回避的现象就是,现在许多农村,特别是经济相对发达的东部沿海省份的农村里,大学生村官成为一个普遍的现象。于是大学生村官的犯罪也变得日益普遍起来。虽然各地在选人大学生村官的时候,在录用方式等方法上有一定的区别,但是大学生村官在农村基层组织中担任的角色、政府部门在聘用时为大学生村官们的定位大致是一样的,即大学生村官是主要从事协助当地农村的村民选举、村务管理等工作,有的甚至直接对农村的内部事务进行管理。这些大学生村官的一般都是直接受聘于当地的政府,收当地政府的组织和领导。因此大学生村官毫无疑问的符合职务犯罪的主体要求。   
此外,从司法实践中我们还发现一个特点,近年来农村职务犯罪中出纳和会计往往牵涉其中,出纳和会计本身只是农村基层组织中一个普通的岗位,其本身不具有职务犯罪主体身份。只有当会计和出纳必须同时又具备上述5类人员的身份时,我们才能将其归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如涉嫌职务犯罪,则可以适用立法解释对其进行处理。要不然我们只能适用其他的刑法条款对其进行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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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诉讼信托:内涵阐释、比较分析与立法建构

徐卫



摘要:诉讼信托有其特定内涵。诉讼信托不同诉讼担当、诉讼代理和债权信托。我国信托法否认诉讼信托的有效性,这种做法不具合理性,应加以修正。未来诉讼信托立法应注意分别从信托法、诉讼法以及环境保护法等特别部门法的层面进行构建。

关键字:诉讼信托;信托;信托法;立法认可


一、诉讼信托的内涵阐释

迄今为止,尚未发现有对诉讼信托进行定义并加以详细说明者。尽管尚无定义参考,但结合信托基本原理,我们可将诉讼信托定义为:诉讼信托是委托人将债权等实体权利及相应诉讼权利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诉讼当事人的身份,为实现实体利益进行诉讼,产生的诉讼利益归于受益人的一种信托制度和诉讼当事人形式。作为一种特殊的信托,诉讼信托既具有信托的一般特征,又有自己的特殊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成立诉讼信托须以同时转移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为前提。信托成立的一个重要步骤,乃是委托人将财产权转移给受托人[1],因此,成立诉讼信托首先必须转移财产于受托人。但委托人转移的财产必须是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权利总体,而不得是债务及单纯的诉讼权利。一方面,信托是一种财产管理并使受益人受益的制度设计,信托财产须是积极财产而不包括消极财产[2]。委托人若将债务等消极财产成立诉讼信托,显然违背信托财产“积极性”要求。另一方面,信托财产作为一种目的财产,要求本身具有金钱上的可计算性,不能论断价值的权利不能成为信托财产。诉讼权利本身不具有实际的财产价值,单纯转移诉讼权利而不同时转移与之密切相关的实体权利也难以成立诉讼信托。

其次,诉讼信托具有信托的三方当事人结构,即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有人认为:诉讼信托只是一种当事人制度,并不存在“受托人”[3]。这种观点值得商榷。信托关系原则上必须具备三方当事人,即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虽然在自益信托中,委托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但即使这样,也意味着两种身份由一人兼有,并不意味着信托关系人可以减为两方。尤其是,受托人是任何信托不可或缺的,“因为他是信托中必不可少的最基本的当事人”[4]。毕竟,“信托的实施必须借助于受托人的活动,这是信托本质要求。[5]诉讼信托本质上属于信托,既然如此,它当然需要满足信托当事人的基本结构,尤其是受托人必不可少。

再次,在诉议信托中.受托人的职责较具特殊性。虽然 诉讼信托的受托人也需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或者处分,如收取债权,但其与通常意义上的信托财产管理或处分有所区别:一方面,其管理或处分方式具有特殊性,即仅通过诉讼的方式使实体权利得以实现,而非保存、改良等直接作用于信托财产本身的管理方式,也非投资、买卖等法律行为的管理方式。另一方面,其管理或处分的目的具有特殊性。在诉讼信托中,受托人管理处分财产的目的主要在于实现实体权利,而非追求财产上的增殖,即委托人的实体权利在非诉状态下没有得到兑现,受托人通过诉讼方式予以实现。

复次,诉讼信托是兼具信托和诉讼当事人形式的一种制度。一方面,诉讼信托本质上属于信托,是专门以诉讼为其主要目的特殊种类的信托。因此,有关诉讼信托的成立、信托财产的范围、诉讼信托当事人的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诉讼信托的终止等都必须符合信托制度的一般原理,并受信托基本法的调整和规范。另一方面,诉讼信托是诉讼当事人的一种重要形式,是特殊的当事人类型。它具有诉讼法意义,起着丰富诉讼当事人类型的重要作用。

最后,诉讼信托适用范围较宽,既适用于私益领域,适用于公益领域。有人认为,“诉讼信托的适用范围十分特定,并限于很少的领域。如诉讼信托主要发生在消费者保护团体、环境保护团体或检察机关提起一定范围的民事诉讼。[3]这种观点不妥:一方面,诉讼信托既具有诉讼法意义,也具有信托法意义。在信托法上,只要承认诉讼信托的有效性,个人当然可以为自己的利益设立诉讼信托。另一方面,若仅承认公益性诉讼信托,那么个人欲利用诉讼信托来满足个人不同需要的愿望就会落空。结果将会大大限缩诉讼信托的作用和存在空间,其价值也会大打折扣。(信托法律网www.trustlaws.net)

二、诉讼信托与其他制度的比较分析

(一)诉讼信托与诉讼担当的比较分析

无论大陆学者还是台湾地区的学者,大都将诉讼信托看作是诉讼担当[6]。我们认为,诉讼信托不同于诉讼担当。诉讼担当是指“实体法上的权利主体或者法律关系主体以外的第三人,以自己的名义,为了他人的利益或代表他人的利益,以正当当事人的地位提起诉讼,主张一项他人享有的权利或诉求解决他人间法律关系所生之争议,法院判决的效力及于原来的权利主体。[7]据此,诉讼信托与诉讼担当是两种根本不同的制度,区别明显:

1.法律关系当事人不同。诉讼信托的当事人有三方,即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即使在自益诉讼信托中,委托人兼受益人,但观念上依然存在三方当事人。相反,诉讼担当的当事人只有两方,即诉讼担当人和被担当人。其中,以自己名义为他人利益提起诉讼的第三人是诉讼担当人,而原来的权利主体则为被担当人。

2.法律性质不同。诉讼担当仅具有诉讼法学意义,只是诉讼当事人的一种特殊形式,是诉权与实体权利主体相分离的一种类型。但诉讼信托则否,它不仅具有诉讼法意义,更具有信托法意义。它既是诉讼当事人的一种特殊形式,能够作为正当当事人提起诉讼,从而构成诉讼当事人制度的一个部分,也是信托制度中的一个特殊信托种类,是信托品种多样化、信托制度灵活性的体现。

3.构成要件不同。在诉讼担当中,被担当人仅需要转让诉讼实施权,而与该实施权相关的实.体权利并不需转移给诉讼担当人。但对诉讼信托而言,其“最大的特点是,当事人(指受托人,笔者注)不仅享有法律规定的实体利益,而且还享有为实体利益提起诉讼的权利……。”[8]因此,委托人仅转移诉讼实施权是不够的,还需将实体权利一起转移给受托人。

(二)诉讼信托与诉讼代理的比较分析

诉讼信托与诉讼代理存在相似之处:都是行为人通过诉讼的方式来管理他人的财产;都存在信任关系;在诉讼法上,都是当事人的一种形式。尽管如此,二者的差异也甚为显然:

1.实施诉讼行为的名义和利益归属不同。在诉讼信托中,受托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但在诉讼代理中,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另外,在诉讼信托中,受托人的诉讼行为产生的诉讼利益视情况有所不同:在委托人兼受益人的情况下,诉讼利益归属于委托人;在委托人指定他人为受益人的情况下,诉讼利益归属于指定的第三人。但在诉讼代理中,代理行为产生的诉讼利益总是归属于被代理人。

2.权限不同。在诉讼信托中,除了信托文件有特别规定或法律有例外规定,受托人一旦接受诉讼信托,他就具有为实现委托人的实体权利所须采取的一切诉讼权限,只要受托人从事诉讼行为时是谨慎的、忠实的,委托人和受益人都不能加以千涉。但在诉讼代理中,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从事诉讼活动和相应诉讼行为,而不能逾越权限任意为之,即使该诉讼行为有利于被代理人的利益也是如此。

3.法律关系的稳定性不同。诉讼信托一经成立,除委托人保留了撤销权外,委托人不得任意终止信托;而且信托管理具有连续性,委托人或受托人的死亡不影响诉讼信托的延续。因此,诉讼信托法律关系的稳定性较强。诉讼代理不同,如果没有特别约定,被代理人可随时撤销诉讼代理;不仅如此,任何一方当事人死亡,都会导致诉讼代理关系的终止。因此,诉讼代理关系的稳定性较弱。

4.内部法律关系不同。在诉讼信托中,当事人有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尽管“信托本质上涉及契约关系”[9],但这三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信托关系,而非合同关系。而在诉讼代理中,当事人有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两方,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委任。在非法定诉讼代理的场合,二者是一种合同关系。

(三)诉讼信托与债权信托的比较分析

关于发布2004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信息产业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2004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的通知
发改高技[2005]1435号

2005-07-2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信息产业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计委)、信息产业主管机构、商务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鼓励并推动骨干和重点软件企业加快发展,根据《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经研究,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审核认定了2004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附后),现予以公布。
根据《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的规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请税务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附:2004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信息产业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表

2004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法人
企业主管税务所(国税)
企业主管税务所(地税)

l
北京联想软件有限公司
杨元庆
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所

2
北京金山软件有限公司
雷 军
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科技园税务所

3
北京尖峰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郭洁平
北京市昌平区国家税务局第五税务所
北京市昌平区地方税务局园区税务所

4
北京直真节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王飞雪
北京市昌平区国税局
北京市昌平区地方税务局园区税务所

5
北京索浪计算机有限公司
百龙雄
北京市朝阳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所

6
富士通研究开发中心有限公司
持田侑宏
北京市朝阳区国家税务局涉外所
北京市朝阳区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所

7
北京核心软件有限公司
崎诘素之
北京市朝阳区国税局第一税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所

8
北京天桥北大青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徐祗祥
北京市崇文区国税局第五税务所
北京市崇文区地方税务局天坛税务所

9
北京东方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张齐春
北京市丰台区国家税务局园区所
北京市丰台区地方税务局园区涉外税务所

10
北京握奇数据系统有限公司
柯 霖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对外分局
北京市朝阳区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所

11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何 川
北京市国税局海淀区实验区所
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科技园税务所

12
北京富士通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松下裕信
北京市国税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
北京市朝阳区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所

13
北京日立华胜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李曼俊
北京市国税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第三税务所
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所

14
恩益禧-中科院软件研究所有限公司
伊久美功一
北京市国税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二所
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所

15
北京中视联数字系统有限公司
郭 柯
北京市国税开发区分局第一税务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开发区分局纳税服务所

16
北京用友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王文京
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第三税务所
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科技园税务所

17
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杨奇逊
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第三税务所
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科技园税务所

18
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唐 敏
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第三税务所
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科技园税务所

19
首都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陈信祥
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第三税务所
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科技园税务所

20
北京天融信网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贺卫东
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第三税务所
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科技园税务所

21
北京六合万通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寿国梁
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第三税务所
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科技园税务所

22
北京东方道迩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孙 冰
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第三税务所
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科技园税务所

23
北京汉王科技有限公司
刘迎建
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第三税务所
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科技同税务所

24
北京中科大洋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姚 威
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第三税务所
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科技园税务所

25
北京泰利特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胡德华
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第三税务所
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所

26
北京中创信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张春光
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第四税务所
北京rIi海淀区地方税务局科技园税务所



序号
企业名称
法人
企业主管税务所(国税)
企业主管税务所(地税)

27
长城计算机软件与系统有限公司
张志凯
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第四税务所
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科技园税务所

28
北京恩梯梯数据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山下徹
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务所
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所

29
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
任伟泉
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涉外所
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所

30
北京方正国际软件系统有限公司
张旋龙
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涉外所
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所

3l
佳能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足达洋六
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涉外征收管理所
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所

32
清华同方光盘股份有限公司
陆致成
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实验区所
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科技园税务所

33
大唐软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赵 辉
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试验区所
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科技园税务所

34
北京朗新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徐长军
北京市海淀区国税局八所
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所

35
亚信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张醒生
北京市海淀区国税局涉外所
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所

36
北京启明星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王 佳
北京市海淀区国税局实验区税务所
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科技园税务所

37
北京金洪恩电脑有限公司
池宇峰
北京市海淀区国税局实验区税务所
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科技园税务所

38
北京网新喜思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陈 纯
北京市海淀区试验区国税所
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科技园税务所

39
日电信息系统(中国)有限公司
国矩彦
北京市西城区国家税务局第九税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地方税务局西长安街税务所

40
吉林省金鹰电脑软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程德龙
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41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裘式纶
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42
长春吉联商业软件有限责任公司
孙 杰
长春市国家税务局高新分局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高新分局

43
长春当代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胡 光
长春市国家税务局高新分局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高新分局

44
东北师大理想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史宁中
长春市国税局高新分局
长春市地税局高新分局

45
长春一汽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竺延风
长春市净月潭旅游经济开发区国税局
长春市地方税务分局

46
湖南创智国际软件有限公司
林惠春
长沙市国税局高新分局
长沙市地税局六分局

47
长沙长远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许志榕
长沙市国税局高新分局
长沙市地税局高新分局

48
湖南国讯国际网络有限公司
吴树民
长沙市国税局涉外分局
长沙市地税局涉外分局

49
创智软件园有限公司
丁 亮
长沙市国税六分局
长沙市地税局六分局

50
成都卫士通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罗天文
成都市高新区国家税务局
成都市高新区地方税务局

5l
成都索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神永幸三
成都市局新区国税局
成都市高新区地税局

52
四川银海软件有限责任公司
邹孝健
成都市高新区国税局
四川省地税直属分局

53
四川汇源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朱开友
成都市金牛区国税局
成都市金牛区地税局

54
大连海辉利技股份有限公司
王松山
大连国税局高新园区分局
大连市地税局高新园区征管分局

序号
企业名称
法人
企业主管税务所(国税)
企业主管税务所(地税)

55
大连华信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
刘 军
大连市高新园区国税局
大连市离新同区地税局

56
大连松下通信软件工程有限公司
铃卫哲雄
大连市高新同区国税局
大连市甘井子区地税局

57
大连远东数码有限公司
杨晓春
大连市高新同区国税局
大连市高新园区地税局

58
英极软件开发(大连)有限公司
徐跃进
大连市高新同区国税局
大连市高新园区地税局

59
大连博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黄承治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同区分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同区征收管理分局

60
福建榕基软件开发有限公司
鲁 峰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国家税务局
福律省福州市晋安区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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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富士通通信软件有限公司
段建祥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国际税收管理处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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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从兴电子开发有限公司
陈伟光
广州市东山区国家税务局第二管理分局
广州市东山区地方税务局第六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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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华南资讯科技有限公司
邹革非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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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格通信有限公司
赵友永
广州市国税局天河征收分局
广州市地税局天河征收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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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龙龙
广州市天河区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天河区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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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彦文
广州市天河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管理分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天河区征收管理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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邴歌今
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分局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动力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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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新中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宁爱华
哈尔滨市国税局开发区分局
哈尔滨市地税局开发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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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 伟
哈尔滨市开发区分局
哈尔滨市开发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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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业大学软件工程有限公司
孙世强
哈尔滨市开发区国税局工大税务所
哈尔滨市开发区地税局工大税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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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创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葛 航
杭州市滨江国家税务局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高新(滨江)税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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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税局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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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向东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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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褚 健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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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华强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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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大成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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