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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庭前证据交换制度/唐秀腾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2:47:56  浏览:89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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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司法诉讼活动的最终价值追求是实现司法公正。而司法公正是需要有诉讼程序来保障的。证据制度是民事诉讼的核心内容,庭前证据交换又是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能够在审前整理民事案件的争点,保障当事人的对抗平衡并进一步提高诉讼效率,我国借鉴英美国家的证据开示制度建立了证据交换制度。证据交换制度,是我国民诉法学界和审判实务界在民事审判改革进程中创造性形成的。但是由于我国职权主义模式的制约、相关制度的缺失以及诉讼观念的限制等原因,证据交换制度在我国还不完善。

  
  引言

  我国传统的民事诉讼证据制度没设计有庭前证据交换的制度,都是采取当庭直接举证的方式。实践表明,直接举证的弊端较大,容易造成当事人之间的突袭性讼战和法官审理的无序状态。近年来,随着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深入,庭前证据交换制度已经成为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予以面对并加以建立与完善的重要环节。

  证据交换制度的建立是民事审判实践的需要。随着程序正义重要性越来越为人们所重视,民事审判的公开性也显得日益重要。其具体体现是,民事诉讼开庭审理和证据质辩的实际化。但由于没有完善的开庭审理前准备程序,直接将证据在开庭中提出并予以质证、认定,这样加重了庭审的负担,直接影响庭审的效率,不利于当事人的诉讼防御,往往使正式庭审程序处于无序的状态。要提高庭审的效率,就必须有证据交换制度,使当事人双方能够在开庭审理时彼此了解对方的证据.也便于法院对双方争议的焦点和证据问题进行整理。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文件中也多次提到要进行证据交换的精神。在审判实践中,各地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些精神,相继试行证据交换制度并积累了一些经验。最高人民法院正是根据民事诉讼的现实需要和实践经验的积累上,在《证据规定》中明确了证据交换制度,使证据交换制度规范化和合法化,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民事诉讼法。

  庭前证据交换制度,是指为了保证诉讼的公正和效率,在开庭审理前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人民法院的决定,由法院组织当事人就支持各自诉讼请求的证据出示给对方,并由对方对所出示的证据发表认可或不认可意见的行为规范。

  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交换,是指于诉讼答辩期届满之后,开庭审理以前,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之间相互明示其持有证据的行为或过程。

  交换证据的目的,就是在庭审前明确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明确当事人主张所依据的证据,以便当事人在庭审中进行质证和法官在庭审中进行认证,防止一方当事人在庭审中进行证据突袭,保障庭审顺畅,提高庭审效率。

  一、证据交换制度的价值追求

  证据交换制度的价值追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有助于对证据进行整理。证据整理就是双方当事人和法院三方能够了解证据资料的种类、证据的证明对象、证据的来源等,以便双方当事人实施公平的证据抗辩,便于法院组织质证和进行认证。

  (2)有助于诉讼争议点的整理,明确争议点所在。在诉讼实践中,仅仅通过起诉状和答辩状的内容,往往难以明确争议点并对争议点进行整理。因为争议点的明确需要借助于双方当事人的证据,在没有充分交换证据的前提下,就无法全面地了解到争议点。不能把握诉讼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点,便不能集中进行审理,无法确保审理的公正。

  (3)有利于防止诉讼上的“突然袭击”。诉讼上的“突然袭击”,因为有违诚实信用之嫌而被认为是有损程序正义。证据交换制度就可以使当事人能够充分了解到对方的证据,更好地为进行证据抗辩做准备。

  (4)固定证据,减少审理的工作量。在证据交换活动中,双方当事人要相互出示交换各自手中的全部证据,这与庭审中出示的证据有明显不同,在庭审中出示的证据紧接着要进行质证,而在证据交换制度中,对双方无异议的事实和证据记录在卷,在以后进行的庭审中予以说明,既可作为认定条件事实的依据;对有异议的仅记载异议的理由,而不在交换活动中进行质证。通过证据交换活动将当事人双方的证据固定起来,为以后的庭审顺利进行打下良好基础。

  (5) 提高当事人收集证据的能力,进一步促进程序公正。只有提高当事人收集证据的能力,纠纷事实就会更具体明确,使双方当事人的诉讼程序权利得到更充分的实现,审理的结果会更公正。

  (6) 增加证据的总量,有利于案件客观真实的发现。证据总量的增加,证据从各个方面反映出案件客观事实的一面,综合起来,更易于实现对案件全部事实的发现,更能确保审理结果的公正。

  (7) 保证双方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实际平等。由于每个人的文化水平、物质条件、社会地位等方面的不对等,其在举证方面的能力也是有差异的,如果不能在制度程序上,保证双方当事人举证能力的对等,那么审理就免不了会有不公正的结果出现。证据交换制度能保证双方当事人举证能力的对等。

  (8)有助于促进双方当事人在开庭前进行和解,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和减少诉讼成本。证据交换能够使双方当事人清楚了解到请求和抗辩所依据的事实,在事实明确的前提下,当事人自然估量胜诉的可能性,及时有效的进行和解,减少诉讼对双方当事人的资源消耗,有效的节省社会诉讼资源。

  (9) 增加程序的透明性和公正性。证据交换制度能保证案件审理程序的各个阶段,都能有充分的证据进行相互质证,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实现。

  二、证据交换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最初在民事诉讼法的制定中,遵循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并没有采取证据交换制度,特别是在司法实践中,实行的是超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以体现当事人诉讼自由的权利,证据交换制度更无从谈起。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中规定:“案情比较复杂、证据材料较多的案件,可以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这是我国对证据交换制度的第一次规定。

  2002年最高院发布的《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中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共计四个条文对证据交换制度作了具体的规定。我国的证据交换制度由此有了一个初步框架。但问题是,司法解释中的证据交换制度在法律程序中的地位、具体操作方法等方面都没有规定。加之司法解释作为法律渊源的争议颇大,我国成文法制度体系是否允许司法解释创设法律规范,还有待进一步明确,这一切都使得人们对此制度产生了怀疑。我国证据交换制度亟待完善之处有:

  (一)法律地位模糊

  法律的有效适用在于法律规范的具体性、确定性,民众基于对法律明白无误的认识,方能采取合格的行为模式。法律的模糊不定,游离在是非之间,普通民众往往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方式。因为法律不禁止即为可以,法律的鼓励性规定就无任何意义。而是我国证据交换制度正是拥有这种缺陷的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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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人与陌生人

郭旺生律师

美国法学家弗里德曼曾经说过,“当我们走在大街上,陌生人保护我们,如警察;或陌生人威胁我们,如罪犯。陌生人扑灭我们的火灾,陌生人教育我们的孩子,建筑我们的房子,用我们的钱投资。陌生人在收音机、电视或报纸上告诉我们世界上的新闻……”随着城市化建设的加快,栋栋高楼大厦拔地而起,即使相对而居,也可能老死不相往来。我国传统的熟人社会已经逐渐解体,社会将不可避免地进入陌生人社会。
什么是熟人社会呢?费孝通先生认为,在中国传统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就像石头丢入水中,在水面形成的一圈一圈的波纹,被波纹所推及的就产生关系。人与人通过这种关系互相联系起来,构成以人为中心及其血缘关系、地缘关系为纽带的一张张关系网。所有的社会关系,人际关系,都是家庭关系的外延,这样以人情组织起来的就是熟人社会。“熟人好办事”,“老乡见老乡,两眼泪汪汪”,远在他乡,若能偶遇老乡,聆听乡音,总能让人倍感亲切。
什么是陌生人社会呢?陌生人社会是指人与人之间关系只能通过制度或者契约来调整,法律成为维护自身权利的最重要工具。随着社会的发展,家庭的外延逐渐缩小,社会渐渐变大,传统的熟人关系在庞大的社会系统面前难以游刃有余。身边的陌生人越来越多,互不知晓底细,人性本恶的理念在此得到适用,既然陌生人信不过,交易就必须有凭有据,这样,契约社会就到来了。
但是,纯陌生人社会也有其弊端。在陌生人世界里,由于公民意识的提高,人们往往认为只要遵守法律即可,无需顾及道德责难,道德约束正遭受前所未有的肢解。例如,乘坐地铁或者公交的时候,有年轻人拒绝给老人或者孕妇让座,其理由是我支付了票款,所有人都是平等的,他没有法律义务去给别人让座。这种观点在法律领域的确无懈可击,但却不符合道德要求。长此以往,国家可能会变成法律统治下的“冰冷帝国”。因此,国家在推进法治建设的同时,别忘了同时加大道德宣传的力度。(郭旺生)
郭旺生律师:QQ:1462647942, 邮箱:dffy101@163.com

重庆市招商工作规范(试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


渝府发〔2005〕1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招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招商工作规范(试行)》已经2004年12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一月七日


重庆市招商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开放型经济健康发展,形成有序竞争的招商工作局面,增强投资和发展后劲,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开发区、各园区的招商工作。

第三条 本规范所指招商项目,包括利用境外资金项目和利用市外境内资金项目。

第四条 坚持突出特色、发挥比较优势的原则,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中明确特色优势产业及其总体布局,促进全市形成各具特色、相互链接、错位发展、有机配合的开放型的产业发展格局。

第五条 在招商工作中实行公平竞争、规范运作、分类指导、优质服务,促进以环境招商和以政策、项目招商有机结合。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区县(自治县、市)、各开发区、各园区招商工作的指导与协调。注重发挥市场主体的招商积极性,鼓励采用多种方式招商。



第二章 招商引导



第六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各开发区、各园区招商引进的项目应符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行业和产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规划应按程序编制和报批,经有权机构批准。规划经批准具有法定约束力,不得随意变更规划来引进项目。确需调整规划须按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七条 招商项目应向开发区、园区集中,提高土地及其他生产要素利用的集约化水平。各开发区、园区要根据本区域特色经济定位招商,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近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经济社会效益与生态效益有机结合,走可持续发展道路。

第八条 招商工作要立足于面向国际国内两个市场,注重品牌效益和科技含量,增强引进项目的竞争力,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优先引进世界500强和中国500强企业,优先引进知名品牌企业,优先引进投入产出比率高的项目,优先引进就业容量大的企业和项目,优先引进产业带动作用大的企业和项目。

第九条 为了提高各种资源的使用效果,根据不同区域的开发区、园区的实际情况,在总结全市招商实践的基础上,明确以单位投资强度(每平方公里固定资产投资量)、单位产出强度(每平方公里年销售收入)、容积率、就业吸纳比率(与国内同行业一般水平比较)、能源消耗水平(万元增加值能耗)、水资源消耗水平(与国内同行业平均水平比较)、环境保护标准等七项参数作为引进生产型项目的重要参照条件。

北部新区、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单位投资强度近期(2005—2006年,下同)不低于30亿元/平方公里,中期(2007—2010年,下同)不低于40亿元/平方公里;单位产出强度近期不低于60亿元/平方公里,中期不低于80亿元/平方公里;容积率不低于1;万元增加值能源耗费不高于0.8吨标准煤;水资源消耗不高于国内同行业平均水平;环境保护高于国家规定标准。

都市发达经济圈其他区域:单位投资强度近期不低于15亿元/平方公里,中期不低于20亿元/平方公里;单位产出强度近期不低于30亿元/平方公里,中期不低于40亿元/平方公里;容积率不低于0.8;就业吸纳比率不低于同行业一般水平的80%;万元增加值能源耗费不高于1.5吨标准煤;水资源消耗不高于国内同行业平均水平;环境保护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渝西经济走廊:单位投资强度近期不低于10亿元/平方公里,中期不低于15亿元/平方公里;单位产出强度近期不低于20亿元/平方公里,中期不低于30亿元/平方公里;容积率不低于0.6;就业吸纳比率不低于同行业一般水平的90%;万元增加值能源耗费不高于2吨标准煤;水资源消耗不高于国内同行业平均水平,在缺水区域禁止布局耗水型产业;环境保护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三峡库区生态经济区:单位投资强度近期不低于5亿元/平方公里,中期不低于8亿元/平方公里;单位产出强度近期不低于10亿元/平方公里,中期不低于16亿元/平方公里;容积率不低于0.5;就业吸纳比率不低于同行业一般水平的95%;万元增加值能源耗费不高于2.2吨标准煤;水资源消耗不超过国内同行业平均水平;环境保护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外经贸委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变化,适时对上述指标进行调整并重新对外发布。

第十条 各开发区、园区应在第九条规定的基础上,依据本区域特色产业定位,进一步明确本开发区、园区各行业领域的产出规模、技术要求、环保标准等具体的准入条件,在招商工作中遵循。

北部新区、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重庆(长寿)化工园区以及各特色产业园区须将明确的准入条件同时报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外经贸委备案。

第十一条 在招商项目准入的审核中,审核机关在参照第九条规定的同时,要参照国家有关方面关于该行业的具体规定。当两者不一致时,原则上以国家有关行业标准为准。

第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招商信息收集发布制度。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经委、市外经贸委,与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招商机构共同构建全市统一的招商信息网,发布区域概况、资源条件、基础设施状况、产业状况、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政府服务、重大项目等信息,推介投资环境,合理引导投资方向。

北部新区、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重庆(长寿)化工园区以及各特色产业园区管委会都应建立各自的信息平台,推介本开发区、园区发展规划与发展环境,发布各类招商信息。所发布的各类招商信息要准确、规范、诚信。

招商信息网与开发区、园区信息网应有中文、英文等多种语言版本,方便不同地区投资者查询。各网络间应互相链接,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第三章 招商项目



第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和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招商机构,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重大招商项目库建设。围绕本区域战略目标,综合考虑资源优势和现实基础,滚动策划推出关系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性项目,纳入招商项目库,有针对性地对外招商。

制定市级重大招商项目管理办法,创造条件适时建立招商项目前期工作引导资金。鼓励社会各界积极策划项目,推荐进入招商项目库,项目招商成功后对策划者予以适当奖励。

第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外经贸委和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招商机构要广泛听取产业界、科技界、经济界等领域专家对重大招商项目策划的意见,提高策划项目的科学性、实效性。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外经贸委、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招商机构、各开发区和园区管委会应安排适当的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用于项目策划与招商。

第十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政府所掌握的资源和权限内,明确本级政府招商优惠政策的底线,并对政府招商机构、开发区和园区管委会进行合理授权。其中,土地出让价格不能低于政府公布的最低限价。乡镇政府不得对外招商或承诺招商优惠政策。

政府招商机构、开发区和园区管委会在项目洽谈中不能超越自身权限,特别是在优惠政策方面不能超越管理权限作出承诺。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确需在现行政策上有所突破的,须向上级人民政府请示。

第十六条 加强招商项目跟踪服务工作。政府招商机构和开发区、园区管委会要跟踪服务已签约项目推进情况,促其尽快开工;帮助已签约项目依法办理建设领域各类行政许可手续,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促进项目早日建成。

第十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经委、市外经贸委,对市级重大项目招标选择有资质的招商机构代理招商。有选择地引进海内外招商中介服务机构。鼓励与中外中介服务机构合作。

各有关方面可根据需要在招商重点地区设立招商服务中介机构。



第四章 招商机制



第十八条 鼓励联合建立招商信息资源共享平台,联合组织行业和区域性的招商活动。对重大产业链项目,鼓励加工基地与原料基地通过税收分成等方式协调区域利益,引导产业项目合理布局。对产业布局合理、带动性强的项目优先供地。

第十九条 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城市规划等的招商项目不予审批或核准。禁止未经批准超越本区域招商优惠政策底线给予优惠政策,或以不正当竞争方式(如恶意诋毁其他地区发展环境,或变相越权给予优惠政策等)争夺其他区县(自治县、市)、开发区、园区已进入协议签署阶段的投资项目等行为。

第二十条 加强对招商项目的引导与协调,建立招商投诉处理工作机制,畅通投诉渠道。对招商过程中出现的第十九条所述等的违规行为,有关方面可向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外经贸委投诉。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外经贸委受理投诉后,要及时认真地调查核实情况,协调问题,化解矛盾。对于有必要提请市政府协调的事宜,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外经贸委协商提出建议意见报市政府处理。

第二十一条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招商工作的正面宣传,褒扬规范运作,宣传成功案例,批评错误做法,促进我市投资环境的改善。

第二十二条 规范完善招商激励制度。招商工作纳入市级部门和区县(自治县、市)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范畴,具体方式由市政府督查室商有关方面明确。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经委、市外经贸委研究制定评选招商工作十强办法,每年在全市评选出招商十强,由市政府发文表彰,并授权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外经贸委联合给予适当奖励。奖励资金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外经贸委共同筹措。

第二十三条 建立市招商引资工作季度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外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研究协调招商工作。全市利用内资的招商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全市利用外资的招商工作由市外经贸委牵头。

第二十四条 完善招商项目统计工作。内资引进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统计局进行,外资引进项目由市外经贸委会同市统计局进行。市统计局要在此基础上按季形成招商项目统计报表。开发区、园区的招商项目统计一式三份,同时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外经贸委。

各区县(自治县、市)招商工作综合部门应按季汇总分析本区域招商项目实施情况,形成报告同时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和市外经贸委,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外经贸委按季分别形成内资项目和外资项目招商工作季度报告。市发展改革委在此基础上按季形成全市招商工作报告,报送市政府。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实施中的有关事宜,由市发展改革委协调。



附件:重庆市引进生产性项目基本参数表





























主题词:经济管理 招商 规范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市高法院,市检察院,重庆警备区。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1月7日印发

附件:



重庆市引进生产性项目基本参数表



区域类别
投资强度

(亿元/KM2)
产出强度

(亿元/KM2)
容积率

近期
中期
近期
中期

北部新区和国家级开发区
30
40
60
80
1

都市发达经济圈其他区域
15
20
30
40
0.8

渝西经济走廊
10
15
20
30
0.6

三峡库区生态经济区
5
8
10
16
0.5


注:本表中近期指2005—2006年,中期指2007—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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