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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产党宣言》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于党的先进性建设的理论/石安洲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0:57:17  浏览:86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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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产党宣言》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于党的先进性建设的理论

云南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 石安洲


《共产党宣言》是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纲领性文献,是无产阶级政党第一个“周详的理论和实践的党纲”。列宁说:“这部著作以天才透彻鲜明的笔调叙述了新的世界观,即包括社会生活在内的彻底的唯物主义,最全面、最深刻的发展学说辩证法以及关于共产主义新社会的创造者无产阶级所负的世界历史革命使命的理论。”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论述,是站在世纪交替的历史高度,着眼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继承历史,立足现实,前瞻未来的基础上所作出的精辟论断。是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对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与必然趋势所作的深刻洞见和精辟揭示,它在诸多方面继承、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恩格斯的《共产党宣言》。
“三个代表”对党的先进性建设作出了集中而深刻的新概括,丰富了《共产党宣言》关于“先进共产党人”思想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共产党人不是同其他工人政党相对应的特殊政党。共产党人同其他无产阶级政党不同的地方只是:一方面,在各国无产者的斗争中,共产党人强调和坚持整个无产阶级的不分民族的共同利益;另一方面,在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斗争所经历的各个发展阶段上,共产党人始终代表整个运动的利益。”这里,马恩深刻指出,共产党人在实践方面是各国工人政党中最坚决的始终推动运动前进的部分;在理论方面,他们比其余无产阶级群众优越的地方在于他们了解无产阶级运动的条件、进程和一般结果。马克思、恩格斯的这些论述深刻揭示了在当时的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共产党人先进性之所在,揭示了共产党人与一般工人群众是何等的不一般。根据马克思、恩格斯的“先进共产党人”思想,任何政党都是一定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的代表,共产党是工人阶级政治领袖和先进代表,是工人阶级的先进觉悟阶层和先锋队组织,马恩的这一论述初步阐述了党的先进性的重要思想。
江泽民同志的“三个代表”思想深刻总结了我们党将近80 年的历史经验以及世界社会主义运动的经验,对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关于党的先进性思想作了全新的提炼和概括。进一步从社会发展规律和党的进步本质的高度,揭示了党的“先进性建设”的实质和内涵:
(1) 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要求,揭示了党的先进性在于它能正确把握社会主义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这一思想是对《共产党宣言》中关于“共产党人是各国工人政治运动中最坚决的、始终推动运动前进的部分”的具体概括,它充分说明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党的先进性的体现不尽一样,在改革开放社会主义新时期,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是中国共产党的中心任务,党的先进性理所当然地应体现在代表先进的社会生产力上。
(2) 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揭示了党的先进性在于它能正确把握物质与精神的辩证关系。这里江泽民同志将共产党人的先进性同一切资产阶级政党及其他一切非马克思主义政党区别开来: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就在于它能成为领导全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坚强核心。这一思想不仅发展了马恩的思想,而且也发展了邓小平的建党思想。邓小平提出,要把党建设成为领导全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坚强核心。十四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党的建设的新的伟大工程,十五大进一步明确了新时期党的建设目标,强调要把党建设成为用邓小平理论武装起来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完全巩固、能够经受住各种风险、始终走在时代前列、领导全国人民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因此,党只有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即代表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的前进方向,才能领导全国人民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3) 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揭示了党的先进性就在于它能正确把握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关系。马克思、恩格斯早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在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斗争所经历的各个发展阶段上,共产党人始终代表整个运动的利益。”因此,在社会主义改革开放的新时期,共产党人要始终代表整个运动的利益,就要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始终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正确把握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关系。江泽民同志将党的先进性进一步界定在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关系上,加深了人们对党的先进性的正确认识,从而对党的先进性的判定进一步科学、具体,实践性也更强。
“三个代表”思想同《共产党宣言》一样,各自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起了纲领性的伟大作用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论述,从根本上进一步回答了在充满希望和挑战的21 世纪,我们要建设一个什么样的党和怎样建设党的问题,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全面加强党的建设的伟大纲领,是永远保持党的先进性、战斗力和创造力的行动指南。如果说《共产党宣言》是整个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周详的理论和实践的党纲”的话,那么江泽民同志的“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则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跨世纪的周详的理论和实践的党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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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5]1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现就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纳税人自2006年1月1日起就其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1600元/月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工资、薪金所得应根据国家税法统一规定,严格按照“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的政策口径掌握执行。除国家统一规定减免税项目外,工资、薪金所得范围内的全部收入,应一律照章征税。
三、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后,各地一律按统一标准执行,任何地方不得擅自规定免税项目或变相提高减除费用标准。对擅自提高减除费用标准的地方,将相应减少财政转移支付数额或者调减所在地区所得税基数。对地方擅自提高的减除费用标准,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关于贯彻落实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贯彻落实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食药监办[2010]4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日,为加大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印发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0〕50号),决定自2010年10月至2011年3月,在全国集中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为贯彻落实《通知》的要求,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药品、扰乱药品生产经营秩序行为的打击力度,现将具体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打击利用互联网宣传销售假劣药品为重点,结合食品药品安全整治工作,全面贯彻落实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规范药品生产经营秩序的工作任务。
  (一)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药品、扰乱药品生产经营秩序行为的打击力度。
  (二)深入开展打击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虚假广告及通过寄递等渠道销售假药专项整治行动,集中治理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药品信息、非法销售药品的行为。

  二、工作重点
  (一)全面规范互联网药品信息发布和销售药品的行为,对已审批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网站进行全面清理。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对辖区内已批准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网站进行全面检查,发现违法发布药品信息和进行药品交易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或《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移送通信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关闭。
  (二)加强网上发布药品信息和交易行为动态监测。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积极对互联网上发布的药品信息进行监测,特别要加强对搜索引擎的监测,把发布治疗糖尿病、高血压、肾病、风湿、痛风、性功能障碍等疑难杂症信息以及销售未经审批药品的行为,作为监测的重点。同时,要加强非药品冒充药品以及对投诉举报反映的网上发布虚假药品信息行为的追踪监测。
  (三)依法查处网上非法发布虚假药品信息和销售药品的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监测发现的未经审批发布药品信息和销售药品的境内网站,责令其立即改正,并依法查处;对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境内网站,可书面通报通信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关闭。对违法网站服务器设在境外的,由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移送有关部门查处。对发布违规药品信息、违规销售药品涉及的生产经营企业要责令其改正,并列入“黑名单”,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对违法发布虚假信息情节严重的涉案产品可采取暂停销售的行政强制措施。
  (四)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销售假药违法犯罪行为。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和公安机关密切配合,继续加大打击利用互联网销售假药的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是要针对在主流互联网搜索引擎中接入的提供假药信息、销售假药的行为开展专项打击。各省(区、市)要选择重点案件进行全程跟踪督导,联合侦查和督办一批典型案件,确保集中治理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国家局将适时挂牌督办一批重大典型案件。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对上述网站和网页的监测工作中,要固定有关违法犯罪活动的证据,并按照对涉及刑事犯罪案件处理的有关工作要求,及时移送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相关调查工作。
  (五)结合此次专项打击行动,认真开展药品生产经营秩序的整治工作。要对辖区内药品委托生产活动进行全面彻底的检查,凡是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委托”的药品生产行为,依法按生产销售假药严肃查处;要对辖区内药品的包装、标签进行全面的检查,对违反国家局关于药品包装、标签规定的行为,责令纠正并依法查处。对假冒名优品牌药品等侵犯商标权等行为的,及时移送商标管理机关处理;要认真结合“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整治工作,凡是对未经批准注册的假冒药品的产品,依法按照生产销售假药坚决查处,以此进一步推动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要认真开展对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监督检查,重点对非法添加药物等行为进行查处。要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秩序。
  (六)积极开展宣传工作。要向公众宣传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基础用药常识,引导公众从合法渠道获得药品,维护自身健康权益。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发布互联网药品信息与购药警示公告,对违法发布虚假药品信息、销售假药的网站进行曝光,提醒消费者正确进行网上购药,以防受骗上当。

  三、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0年10月)。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动员部署专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在11月20日前报国家局。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0年10月-12月)。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专项行动方案和具体实施计划组织开展专项行动。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1年1月-3月)。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对在组织实施阶段办理的案件进行梳理和督办,对专项行动进行总结。国家局将根据各省工作的情况汇总上报全国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四、工作要求和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集中治理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药品信息、非法销售药品的行为,事关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各地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上下联动,形成合力。要围绕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确定的工作目标和重点,根据每个阶段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将专项整治行动的具体任务和工作目标逐级分解,落实责任。
  (二)突出重点,严肃执法。各地要按照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突出重点的抓好各项工作。要对重点单位和重点区域,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联合查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对大案要案做到调查清楚,查处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三)标本兼治,健全机制。要按照整顿和规范相结合、专项行动和日常监管相结合的原则,立足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加强制度建设。要通过专项整治行动的开展,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积极探索和完善对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虚假药品广告、通过邮政信箱及快递服务等渠道销售假药等各种制售假药违法犯罪行为打击的有效模式和方法,从源头上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四)加强宣传,营造气氛。要充分发挥电视、广播、互联网、报刊等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专项整治成果,及时曝光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药品信息、非法销售药品的行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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