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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基层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质量和效率提高的途径/傅克非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21:29:21  浏览:86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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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基层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质量和效率提高的途径

傅克非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长期以来,检察委员会在检察工作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高检院十分重视检察委员会工作,把改进和加强检察委员会工作列为检察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工作实践中,基层院检察委员会存在着办事机构设置不合理、工作范围不明确、工作制度不健全等等问题,导致检察委员会的决策水平、议事质量、工作效率不高,因此,如何提高检察委员会的决策水平、议事质量和工作效率是摆在我们面前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笔者试从分析提高基层检察委员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入手,就如何提高基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质量和效率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基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根据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基层检察院主要是指县、市(区)一级的人民检察院。由此可见,基层检察院位于检察机关的最低层,是各项检察工作的最前线。基层检察院由于条件的限制,往往存在人员编制不足、人员素质不高、工作制度不健全、经费短缺等实际问题,这成为制约检察委员会正常运转的“瓶颈”。具体表现为:
一是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不健全。许多基层检察院的检察委员会没有设立专门的办事机构,没有为检察委员会配备专职人员。虽然有些基层检察院明确了检察委员会的兼职办事人员,但是由于是兼职,往往没有时间和精力专门从事检察委员会议案的审查工作,导致有些议案的审查把关严,或者造成会前准备不充分,影响到检察委员会议事质量和工作效率。
二是检察委员会委员的法律专业知识水平偏低。目前基层检察院的检察委员会组成通常与所任职务挂钩,由正、副检察长和中层干部组成。这种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的检察委员会委员组成方式,与检察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不相匹配,检察委员会讨论、研究的是检察业务中重大的案件和问题,需要较高的法学理论水平的较完备的法律知识,而实际上有些委员不具备这一条件,他们不能在检察委员会发表自己的意见,成为“聋子”、“哑巴”委员,影响了检察委员会的议事质量和议事效率。
三是检察委员会的议事范围不明确。按照《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应当是重大、疑难案件和重大问题,但目前在基层检察院有时出现两种不正常现象,一是有些应该提交的案件,办案人员为了某种目的故意避开检察委员会程序而自作主张;而有些不该提交的案件,办案人员害怕承担责任却提上检察委员会程序。二是混淆检察长办公会议、党组会议与检察委员会的议事范围,造成议事范围和程序的混乱,影响了检察委员会的议事质量和效率。
四是检察委员会的工作程序和制度不规范。由于缺乏专门的办事人员,检察委员会在议案的提交程序上很不规范,有的由提案人直接交给检察长,有的由提案人交给专职委员,提交方式没有统一规定;在议案的审查上,有的由检察长审查后决定是否开会讨论,有的由专职委员审查决定,还有的由办公室人员审查。在会议程序上也没有统一的规范,如何讨论,如何表决等等也没有明确规定,影响了议事质量和效率。
五是检察委员会的决定缺乏必要的权威。由于基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大多实行的是一事一议,没有形成例会制度,缺乏规范的保障和督促机制,以没有专门人员负责决定的跟踪督办,有时检察委员会的决定并不能很好地落实,导致检察委员会的决定缺乏权威性,也影响了检察委员会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二、提高基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的几点建议
  改进和加强检察委员会工作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推出的六项改革举措之一。作为基层检察院,应该根据高检院《关于改进和加强检察委员会工作的通知》,设立专门机构或配备专负责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同时,实行例会制,健全各项工作机制,改善检察委员会委员结构,充分利用专家咨询资源等,大大提高了基层院检察委员会的议事水平和议事效率。具体来说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工作力度。
一、要在机构和人员上提供保障。设置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并配备专职人员,是提高检察委员会议事质量和效率的组织保证,从检察委员会改革及其发展方向来看,检察委员会的职能作用越来越重要,它是检察机关检察业务运行和发展的最高决策机构。因此,设置检察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就显得十分必要。我们认为,作为基层检察院,在办公室内设置检察委员会办公室较为切合实际。根据高检院的规定检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主要承担以下七项任务:(1)对提交讨论的事项和案件是否符合检察委员会会议要求提出初步审查意见;(2)对提交讨论的事项和案件提出参考性意见或者咨询性意见;(3)对提交讨论的有关检察工作规章制度提出审核意见;(4)承担检察委员会会议记录,编写会议纪要及归档工作。(5)对检察委员会讨论事项的总结和安全编纂工作;(7)完成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交界的其他事项。设置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对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重大疑难案件先行由专人作出程序性审查并提出意见,将有助于提高检察委员会的议事质量和议事效率。
二、要不断提高检察委员会委员的议事水平。要不断加强业务“充电”工作,以提高议事决策水平。检察委员会成员有个新老交替、新老搭配的调整过程,其成员也有个不断知识更新的要求,要提倡全面掌握检察业务,学习与检察业务相联系的各种专业知识,拓宽视野,夯实基础,笔者建议必要时,请一些专家、学者来上一些法律的、哲学的、经济的,外贸的等方面知识的课或专题报告,以扩大知识面,再结合检察工作实际,产生“飞跃”,就能不断提高每个检察委员会成员的议事决策能力。
三、要明确检察委员会工作任务。基层院检察委员会的任务是讨论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据调查了解,一些基层院的检察委员会议事范围不明确,重案件讨论,轻重大问题研究,致使检察委员会的职能弱化。作为基层院,检察委员会我工作应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结合本院职权范围制定“议事规则”,同时,注意划清检察委员会与党组会、检察长办公会、院务会的议事范围。检察委员会的性质检察院的决策机构,因此检察委员会的工作范围就是讨论决定重大案件,讨论决定本院的其他重大问题,而不是一般性案件或者一般事务性问题。
  四、工作制度要规范。基层院检察委员会工作改革,应该从规范制度入手,建立检察委员会的各项议事制度,如例会制、列席制、会议记录制、程序性审查、实体性审查、决定执行督办制度等。尤其应普遍建立责任制,即在讨论案件时,主诉或主办检察官应对案件事实的真实性、证据的确实性和充分性负责;检察委员会对所作的定性和处理决定负责;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应针对定性及适用法律问题提出咨询性见,供检察委员会决策时参考。办事机构不可越俎代庖,更不能成为第二办案部门。这些制度,对规范检察委员会工作,保障检察委员会议事程序的正当化,保证提高检察委员会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将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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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已购公有住房土地使用权登记实施细则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已购公有住房土地使用权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已购公有住房土地使用权登记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开展已购公有住房土地使用权登记工作,是规范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行为,维护房地产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证。全市已购公有住房土地使用权登记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开始,凡在《实施细则》规定登记范围内的已购公有住房,均应严格按照要求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已购公有住房在黄石市区的,在黄石市国土资源局办理登记手续;在大冶市、阳新县的,由大冶市、阳新县国土资源部门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安排,规范程序,简化手续,加快进度,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各售房单位要密切配合,严格把关,共同做好全市已购公有住房土地使用权登记工作。

二OO一年九月二十日


黄石市已购公有住房土地使用权登记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为了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强已购公有住房(以下简称"已购公房")土地使用权管理,规范已购公房上市交易行为,维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登记规则》、《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湖北省已售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登记范围

(一)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已购公房土地使用权管理。

(二)本细则所称已购公房是指:

1、城镇干部职工按房改政策购买的成本价或标准价公有住房;

2、按政府指导价格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和安居工程住房;

3、经批准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

三、已购公房土地登记程序

(一)申报

1、已购公有住房和集资建房的,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分别由原产权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申报办理土地登记。原产权单位因破产或改制不复存在的,由整栋楼房住户推选、委托一人,统一申报办理各户的土地使用权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2、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土地权属证明(售房单位已办理土地登记的,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未办理土地登记的,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呈报表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批准通知书;属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须提交国家建设征拨用地呈报表、建设用地批准通知书和建设用地审批红线图;属合作建房的,还须提交联建分成协议书等);

(3)房改办同意出售公房的批复文件;

(4)购房者的《房屋产权证》;

(5)房屋产权分成清单;

(6)房屋产权分布立体示意图;

(7)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及户籍证明;

(8)其他有关资料。

3、土地登记申请书只填写一份,该表"土地使用者"一栏中,只填写该栋楼房中一户的姓名,并用附件一列出该栋楼房全部土地使用者名单及基本情况,附在土地登记申请书第二页上。

(二)地籍调查

1、土地确权

(1)城镇干部职工按政策规定,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按政府指导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安居工程住房以及经批准合作建设的住房,领有房屋产权证的,其土地使用权均可确定给房屋所有权人。

(2)已购公房原土地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应给购房者确认"原为出让土地使用权";已购公房原土地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给购房者确认为"划拨土地使用权"。

2、宗地设立

(1)已购公房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无论是平房或楼房,凡能单独划宗的应独立划宗;两个或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地、难以划分权属界线的,划为共用宗。

(2)已购公房位于综合用地(即与办公、工业、商业等用地混合为一宗地)范围内,应进行分割,将已购公房用地单独划宗。

(3)已购公房位于开发小区内、有独立院落的,按院落划宗;无独立院落的,应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楼房外墙、围墙、栅栏、水沟、道路以及其他明显的线状地物,合理确定宗地范围。

(4)开发小区内两栋或两栋以上层次相同的楼房,由同一单位的职工购买且连成一片的,可以多栋划为共用宗。

(5)小区内主要公共道路、公共休闲绿地、学校、幼儿园、物业管理等配套设施用地,应独立划宗,经与有关部门协商后,确权发证给相关单位。对一时难以确认合法土地使用者的,暂不确权发证。

(6)已购公房宗地设立后,对售房单位原宗地剩下的土地应同时设立宗地,并及时进行变更调查。

(7)宗地分割时,根据相邻单位的实际情况,需要设立相邻权的,必须设立通行、排水等他项权利。

3、变更调查

(1)已购公房变更地籍调查,以共用宗地为单位填写地籍调查表,土地使用者名称可用附件二列出。表中有关的指界人签字盖章手续,可由整栋楼房的住户统一委托原产权单位办理。

(2)已购公房从原宗地分割出来后,应及时变更宗地号。分割后的各宗地以原编宗地号加支号顺序排列。宗地号变更后,取消原宗地号,在原宗地编号上加盖"变更"字样印章,并注明新宗地号。

(3)对新形成的宗地,按变更情况填写地籍调查表,并将原使用者、地籍号及变更的主要原因在地籍调查表说明栏内注明,并在原宗地档案封面加盖"变更"字样印章,注明变更原因及新宗地号。

(4)根据变更调查成果,对已购公房共用宗地和售房单位原宗地,重新绘制宗地图,用解析法量算宗地面积。原宗地图不得划改,应加盖"变更"字样印章保存。

(5)宗地变更后应及时变更地籍图。变更时,先将二底图兰晒一份,并在兰晒图上用红笔标明变更情况,存档备查,再根据变更勘丈成果修改二底图的有关内容,擦去废弃的点位、线条和注记,画上变更后的地籍要素。

4、面积分摊

(1)购房者使用土地面积由分摊面积和独自使用面积组成。没有独自使用面积的,分摊面积即为购房者土地使用面积。

(2)分摊面积计算公式:




每户分摊土地面积=共用宗地总面积/该宗地内总建筑面积 ×该户的建筑面积



(3)宗地总面积以地籍调查数据为准;各户建筑面积以《房屋产权证》上的面积为准;建筑总面积原则上为整栋楼房各户《房屋产权证》面积之和。

(4)已购公房地下建筑物与地上建筑物连成一体、高度超过2.2米的,应将地下建筑物的面积记入整体建筑面积,按比例分摊土地面积后,给土地使用者登记发证。

已购公房底层的仓储、车库为架空层的,或高度不超过2.2米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其建筑面积不记入该栋楼房总建筑面积参与分摊。可在该购房户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内注上:本栋楼房底层×××号车库或×××号仓储为本户使用。

(5)已购公房旁边的仓储、车库等附属设施用地为各购房户独自使用的,每户的土地使用面积等于各户的分摊面积加上各户独自使用的土地面积。

(三)权属审核

1、土地登记审批表只填写一份,共用宗地审批表中土地使用者名称及基本情况可在附件三列出。

2、初审意见应详细表述原产权单位土地初始登记(权源)情况、房改办审批情况、房屋价格类型、土地使用权类型、土地面积和使用期限等。

(四)注册登记,颁发证书

1、已购公房原用地为独立宗地的,给购房者分户办理注册登记、颁发土地证书时,应对原宗地进行注销登记,注销土地证书。

2、已购公房用地原为综合用地的,在为分割出的已购公房办理土地登记、分户颁发土地使用证时,应及时为原产权单位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换发新的土地使用证。

3、土地使用证上应注明土地使用权类型、房屋类别(已购公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合建住房)、房屋价格类型(标准价、成本价、政府指导价)。

4、填写土地登记卡。共用宗地及土地权利状况在土地登记卡主卡上进行登记,各权利人的状况在共用宗地使用权登记卡上进行登记,其他内容在土地登记卡续表上进行登记。

四、已购公房上市交易后的土地变更登记

(一)已购公房上市出售时土地出让金的缴纳

1、已购公房原为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上市后,由购房者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

2、已购公房原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由购房者按规定缴纳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

3、已购公房超标部分面积已按市场价格缴纳购房款的,以扣除超标部分面积后的剩余面积为基数缴纳土地出让金。

4、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缴纳标准,按不低于所购买的已购公房座落位置的标定地价的10%确定。

5、购房者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后,按出让土地使用权办理土地登记。

(二)变更土地登记程序

1、已购公房上市交易后,应由购房者凭变更后房屋所有权证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土地变更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书。

2、申请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售房者土地使用证;

(3)购房者房屋产权证;

(4)购房者身份证及户籍证明;

(5)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价款缴纳凭证;

(6)土地契税缴纳凭证;

(7)其他有关资料。

3、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后,要及时做好土地登记卡、土地归户卡、土地档案等资料的变更工作。

五、商品房土地使用权登记地籍调查程序,参照已购公房地籍调查程序办理。

六、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收取土地登记费,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规定的标准执行。

七、不按本细则规定办理已购公房土地使用权登记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青海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与付元宗劳动争议案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青海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与付元宗劳动争议案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91]青法经字第2号《关于青海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简称青海商检局)与付元宗劳动争议案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认为:青海商检局与付元宗之间签订的《关于付元宗受系统外招聘的协议》,不是劳动合同,不能适用《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进行处理;该局与付元宗之间发生的付是否已辞去公职的争议,也不是劳动争议,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



1991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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